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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情形

    公司解散,一般有两种情形:一、公司股东会决议自愿解散;二、因公司的原因被依法强制解散。
  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一般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清算程序,公司才能归于消灭。因此,公司解散是清算的前提,清算是解散的必然结果。
  公司的自愿解散,是基于股东的意志,经股东会决议而解散,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自愿解散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三、 公司因合并、分立而需要解散。
  公司的依法被强制解散,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被依法责令解散,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 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行为;
  二、 公司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
  三、 公司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从上述三种被依法解散的行为来看,所谓“责令解散”,是行政命令,但也可以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公司破产,由清算组接管,行使人民法院赋予的权利,其法人资格不复存在;公司解散,除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情形外,应有以下法律效力: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依法清算;二、公司权利由清算组行使,但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三、原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各业务机关丧失权利,由清算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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