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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中的个人债务调整第11章与第13章对比

破小妮看贾跃亭个人破产案II
 
上一篇破小妮[某红圈所律师,中美跨境破产专家]简要向大家介绍了大家关心的美国个人破产制度四个小问题,那么今天破小妮借美国破产律师的文章[1]和大家聊一聊美国破产法项下的个人债务调整问题。

美国破产法中的个人债务调整
——第11章VS第13章
 
作者 Brett Weiss[2]
译者 张歆笛
 
大多数人认为,《美国破产法》第11章仅适用于大型企业破产重整,个人无法据此获得破产救济,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对于个人债务人而言,如果其无法满足条件成为《美国破产法》第13章的适格主体,或者其希望得到第11章中某些特殊保护,那么第11章将会为其实施个人债务调整的新路径。在第11章项下,个人债务人可以延期偿还抵押贷款、重组投资性不动产上的债务、以较少的金额清偿信用卡或医疗债务等。本文将简要分析《美国破产法》第11章和第13章在适用个人债务调整时的主要区别。

一、适格主体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3章的规定,能够适用第13章的债务人必须是一位“有固定收入”(regular income)的自然人,即“收入…是足够稳定和正常的,足以使得该自然人有能力依据…方案履行相应支付义务。”[3]此外,第13章项下的债务人还应当满足负债限额要求:截至破产申请日,债务人所负担的担保债务不得超过1,149,525美元、无担保债务不得超过383,175美元。
反观《美国破产法》第11章,其对于债务人既无“固定收入”的要求(事实上没有任何“收入”相关的要求),也没有对债务人可能负担的债务数额设定任何上限(并且,与《美国破产法》其他章节一样,第11章没有关于债务人所负债务最低数额的规定)。实践中,有许多申请第11章重整的自然人没有任何收入,但是有资产可供出售以执行重整方案。

二、托管要求和费用
在《美国破产法》第13章项下,债务人可以继续使用本人现有的银行账户,只有债务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ongoing business)的,才需每月提交经营报告(monthly operating reports);此外,债务人可直接向托管人(trustee)支付相关费用,托管人酬金因司法辖区不同而不同(甚至不同托管人收取的费用也不同),最高可达债权人获偿总额的10%;第13章的申请费为286美元。
在多数第11章破产重整案件中,债务人必须关闭其在破产申请前持有的所有银行账户,并开设新的自我管理债务人(Debtor-in-Possession,简称DIP)银行账户,此后债务人的所有资金往来必须通过DIP账户进行;另外,即使是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债务人也需提交月度经营报告以详细说明每月收支情况;关于托管人酬金,第11章中债务人应当按季度支付,且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以每月债务人花费为计费基础,典型标准为托管人每人每季度650美元,可根据具体情况上下调整;第11章的申请费为1,213美元。

三、自动中止
自动中止(automatic stay)的效力都同样及于第11章和第13章,但第13章中自动中止的效力还扩大于个人债务(consumer debt)的共同债务人(codebtors),而第11章无此规定。

四、托管人监管
根据第13章启动的案件中通常都会存在一位托管人进行监管,其主要负责审查申请文件、计算偿付要求以及代表全体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等。此外,托管人还需要负责组织债权人会议。通常来说,第13章项下的托管人扮演的是“看门人”的角色,负责确保程序合规进行并向法院提出建议(相关建议往往未经听证即可获得法院批准)。此外,第13章项下的债务人并不需要满足受信标准(the standardsof a fiduciary)的要求。
根据第11章启动的案件中,通常是没有托管人的,只有在出现欺诈或管理不善的情况时,法院才会指定托管人。不同于第13章项下的托管人会对债务人进行计划制定、还款分析等方面的指导,第11章项下的联邦托管人(U.S. trustee)主要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不提供前述指导。联邦托管人的律师助理或者会计师通常会安排初次债务人面谈(Initial DebtorInterview),其目的在于告知债务人第11章规定的基本管理要求。债权人会议由联邦托管人的诉讼代理人负责召开。第11章的债务人需要达到受信标准——其在经营破产财产时,必须有利于该财产上的全体债权人。

五、债务人经济情况调查
根据第13章启动的案件中,需要完成七页以上的经济情况调查表(Means Testform),以判断债务人收入高于还是低于本州收入的中位数,并据此确定个人债务调整方案的时长和总金额。若债务人收入处于本州收入的中位数以上,则经济情况调查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债权人可获得多少赔偿。在填写该调查表时,第13章托管人必须对包括美国国税局(IRS)标准和债务人实际花费等在内的一系列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和审查。在制定“非必需品”(nonessentials)相关预算时,托管人会进行非常严格的审查,例如设立应急基金、支付私立学校或大学学费、偿还学生贷款、购买豪华汽车等事项。
在第11章的案件中,经济情况调查只需在简单的两页纸上写明目前的月收入情况即可,债权人有权质疑债务人各项花费的合理性。大量案例显示,在支付学费和偿还学生贷款这两项花费上,法院会更频繁地允许债权人行使质疑权。

六、重整方案及偿付
在第13章的案件中,破产申请提出后14天内应当提交债务调整方案,方案提交30天后开始执行(偿付)。值得注意的是,在第13章项下,只有债务人有权提出债务调整方案。大多数司法辖区都设有各自的第13章方案模板。通常来说,法院会在收到托管人关于方案的建议后,决定是否批准该债务调整方案。债权人无需投票赞成该方案,但可以提出反对。债务调整方案执行期限不得超过60个月。抵押贷款、应缴税费以及家庭抚养债务等均可以分期支付,但同样需在五年内清偿完毕。
在第11章项下,除了小企业重整案件外,没有规定重整方案提交的强制性期限,并且债权偿付工作也必须待法院确认重整方案后才可进行(通常会耗时6个月至1年,甚至更长)。虽然债权人可以主动申请对债务人实施第11章的重整,但出于成本上的考虑,实践中这样的个人重整案件非常少,绝大部分还是由债务人自己提起。大多数司法辖区不提供第11章重整方案模板。除重整方案之外,债务人还需提交一份包含重整方案关键信息的披露说明,法院必须批准该项说明,以供债权人评估重整方案。对于重整方案,债权人有权投票赞成或反对,如果债权人反对重整方案,法院还是可以依法强制批准方案通过。第11章的重整方案无法定执行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债务人在投资性不动产项目上的抵押贷款可以分期20至30年内清偿完毕。债务人所欠税费也可分期清偿,但必须自重整申请之日起五年内全额清偿完毕。家庭抚养债务需要在重整方案生效之日(即方案获得确认后不久)全额偿付。
本文仅就《美国破产法》第11章和第13章的基础性差别进行探讨,除此之外这两章还存在很多其他区别。第11章是《美国破产法》中极其复杂的章节,如果自然人有意根据第11章申请个人破产重整,那么绝对需要一位精通此章有关个人重整的特别条款并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



[1]本文系翻译,原文参见:https://www.abi.org/feed-item/chapter-11-for-individuals-vs-chapter-13
[2] LexisNexis丛书合著作者,美国马里兰州执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破产重整和债务执行。
[3]参见:《美国破产法》第101条(3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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