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公司法律在线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瑕疵出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
【全文】
前言:股东对公司应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最大义务,基本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瑕疵出资,是指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或章程、协议等约定的出资义务,出资存在各种瑕疵的行为。
提出问题:瑕疵出资,股东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股东出资义务及瑕疵出资表现
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28条中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义务,依据是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投资人协议等规定。
股东出资,分为货币出资与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关于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具体包括:1、没有出资,即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2、出资时间瑕疵,未按时履行出资义务;3、货币出资,未足额出资;4、非货币出资权利或质量瑕疵;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6、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7、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亦属于瑕疵出资。
理论参考——刘俊海教授在《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阐述,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出资时间的瑕疵(不及时),一类是出资财产的瑕疵。后者既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额,也包括非货币出资的质量瑕疵,尚包括非货币出资的权利瑕疵。
二、瑕疵出资,股东需承担的七大法律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存在瑕疵的,可能会承担如下责任:
1、履行出资义务。瑕疵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2、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瑕疵股东应当按照出资协议,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限制股东经济权利。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公司可以根据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5、限制股东表决权。对于能否限制股东表决权,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7.【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6、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解除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7、瑕疵股权转让中责任。如果瑕疵股权转让,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加股东未出资的失权制度。
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等。对于股东未足额、按时缴纳出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需承担违约责任,这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则新增了“股东未缴出资的失权”直接责任。
股东未出资失权制度主要内容:
1、设立宽限期。对于股东瑕疵出资,公司可以书面催缴出资,可以载明不少于60日宽限期。
2、逾期丧失未缴纳的股权,但需以公司书面通知发出。
3、丧失的股权,公司依法转让、或减少相应注册资本并注销股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4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的股权,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作者简介】
李玮,律师,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上海律协银行业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创业导师。
李玮,律师,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上海律协银行业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创业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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