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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执行的变现款,在分配发放前,是否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

    【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债权;破产;执行
    【全文】

      【案情】
     
      2016年3月,姜某以A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给付货款60万余元。作出判决后,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姜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未发现A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姜某发现A公司在曹某处有材料款到期债权28万元,姜某以曹某为被告、A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姜某的诉讼请求。姜某依据该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查封并拍卖处置了曹某名下不动产,以25.6万元成交。在主持分配拍卖款期间,A公司的另案债权人唐某以A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审查,经审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执行人企业破产后,债权人代位诉讼执行到位财产在发放前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一种观点认为,姜某在发现A公司在他人处有到期债权,并通过行使代位权诉讼,取得生效判决,该判决确认了曹某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且判决形成在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故该曹某的拍卖款依法不应属于破产财产,而应直接发放姜某。另一种观点认为,姜某通过代位权诉讼判令曹某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基础法律关系仍为姜某与A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曹某相对于姜某来说系第三人,故在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本质上讲,曹某的拍卖款仍应属于A公司的执行到位财产,纳入破产财产范围,姜某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受偿。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执行到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债权人的款项,仍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变现款不得执行拨付或分配。本案中,首先,A公司怠于行使对曹某的到期债权,直接影响了作为债权人姜某的权利的实现,姜某提起代位权诉讼,判决确认曹某承担清偿义务的基础系曹某结欠A公司28万元材料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姜某并未直接取得A公司的债权,执行曹某名下不动产到位的拍卖款仍属于A公司财产;其次,针对唐某申请对A公司破产审查,法院已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则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执行到位的财产在发放前,应当暂存法院账户,待破产管理人提取;最后,姜某作为A公司的债权人,可依法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由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予以分配。

    【作者简介】
    喻楠楠,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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