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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瑞婷:管理人眼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目录

      第一部分 如何定位管理人的业务 

      第二部分 如何定位管理人与法院的关系 

      第三部分 如何定位管理人行业的发展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破产管理人制度正式确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全省于2007年下半年开始建立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配套下发了《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几个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07)129号),管理人制度的执行落地,需要依靠管理人群体在大量的案例中积极有效地学习实践。由于管理人是由多个不同专业人员组成,其所从事整个案件的全过程和综合性的工作,与拍卖、鉴定、审计、评估等单项性和片断性工作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作为中国第一代职业化的破产管理人,在一线实务工作中,让我们一直思考、摸索“如何定位管理人的业务、如何定位管理人与法院的关系,如何定位管理人行业发展”这三个课题,围绕着“法院关心的、政府关注的、市场需要的”管理人的执业素质要求,加紧队伍的专业化与规模化培育。

      一、如何定位管理人的业务问题 

      1.管理人的执业现状 

      2.目前执业现状的原因 

       ①、管理人业务有多少发展的空间? 

      ②、管理人业务要专注还是兼营发展? 

      3.我们对管理人的业务的定位 

作为民间的专职机构,酸苦咸辣尝过后,死地后生的欣慰之余,我们总结了三个关键词:

       ①、趋势 

     科学发展观 

     调结构、转方式 

     诚信体系的建立 

       ②、需求——管理人医生 

     重整

     和解  

     破产

       ③、定位——专营 

       4.管理人真正的执业本质 

       二、如何定位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问题 

      1.关系定位——相互成就与相互责任 

     2.原因 :基于一个问题,一个程序处理的两种权责的行使    

      ②、管理人队伍的成长与成熟。 

       1、完善规范管理人机构,建立分级管理制度。

    


 

         综上,不管各方面是否做好了准备,管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特色的群体已经确立并发展起来,由此这条充满荆棘探索,又富有魅力的路,我们有幸作为第一批的铺路奠基石,但他的发展离不开管理人制度的主要使用者——破产法官的支持与关爱,这是对管理人机构乃至整个行当最宝贵的的成全与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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