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研究

破产程序终结但公司工商登记尚未注销,管理人有权继续依法履行职责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破产程序;工商登记;公司管理人
    【全文】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破产程序终结后,企业法人资格是否存续呢?在此期间企业法人是否能提起相关诉讼呢?
     
      案例一
     
      01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公司破产程序,但其未被注销,则企业法人资格仍为存续状态,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02
     
      案例索引
     
      丁国银、信阳市燃料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079号
     
      01
     
      裁判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的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本案中,信阳市燃料公司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尽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19日裁定终结信阳市燃料公司破产程序,但丁国银未提交证据证明信阳市燃料公司已被注销,故其企业法人资格仍为存续状态,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二
     
      01
     
      裁判要旨
     
      雪樱花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虽已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但雪樱花公司尚未注销工商登记,依法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其提起本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
     
      02
     
      案例索引
     
      郭海婴、深圳市雪樱花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300号
     
      01
     
      裁判观点
     
      关于雪樱花公司管理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人可以代表破产企业提起诉讼,要求出资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的规定,本案雪樱花公司尚未办理注销登记,雪樱花公司管理人亦未被法院更换或责令停止执行职务,有权依法继续履行职责维护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利益,其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雪樱花公司虽被法院宣告终结破产程序,但工商登记尚未注销,雪樱花公司管理人有权继续依法履行职责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至于雪樱花公司管理人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问题,并不影响其在公司注销登记前依法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雪樱花公司管理人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郭海婴作为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员,对食品公司虚假增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首先,《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七十三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人的主体资格应当根据工商登记的情况进行认定,企业完成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破产程序终结并不必然产生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的效果。以企业法人的商事外观主义原则,除注销登记外,均不能否认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其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由此可知,管理人在债务人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因此,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即使破产程序已经终结,管理人仍有权依法继续履行职责维护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利益,其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对于债权人而言,只要公司并没有被注销,债权人依然有机会追索债权,实现自己的权利。此时,债权人仍然可以继续调查债务人的股东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形,一旦发现有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债权人宜及时督促管理人去追讨,并通过诉讼等方式将所得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以提高债务清偿比例。只要破产企业没有被注销掉,管理人仍然有权以破产企业的名义起诉要求股东补足出资。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