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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竞争选任的思考

  确定破产案件管理人是开展破产审判的重要环节,实行破产案件管理人竞争选任,有利于提高破产审判工作水平,服务破产案件审判顺利进行。

  应明确适用情形。细化案件具体类别,明确涉及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涉及主体众多且存在重大维稳隐患及法院认为有必要通过竞争指定管理人的案件,适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严格参选机构资质,规定参选机构应为入选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案情特别复杂且在本地或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可公告邀请外地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参选。

  应规定评审主体。成立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机构,将评审委员会的人数核定为奇数且不少于7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参选机构参加书面测评及现场测评,并按照测评项目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确定入围者。参选机构对评选结果提出异议的,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异议者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应细化选任要求。在公告中详尽明确竞争选任条件和要求,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基本情况及竞选方案两大方面,针对特定案件还可对管理人履职能力提出针对性要求。参选机构提交的《陈述意见书》应当围绕团队建设、团队成员执业情况、代理其他案件情况、是否具备回避事由、自身优势、工作思路等方面予以全面、如实陈述。鼓励管理人团队成员专业背景多元化,根据案件需要,管理人自行外聘部分从事其他专业人员参与破产管理事务的,在测评环节予以加分。

  应完善评审方式。明确参选机构总数不得少于三家,不足三家时上报摇号随机指定。需明确评分细则,参选机构最终分数由书面测评和现场测评两环节得分相加得出,书面测评和现场测评得分权重可设置为5:5。明确评分项目侧重点,为评判管理人团队具体成员从业能力。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管理人须经法院审查同意才可变更团队成员;成员未实际履职的,法院可依债权人会议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更换管理人。

  应明确责任形式。明确排除报名竞争资格的情形,规定参选机构在本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中担任管理人、且有一定数量案件尚未审结的,不得报名参选;对依法依规应予回避、但仍然报名参与竞争的机构,查证属实后取消本次竞争资格。严肃处理造假行为,参选机构制作、提交虚假材料参选,经查证属实的,取消本次竞争资格,暂停其担任管理人资格,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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