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811号
申请人:欧阳祯,男,汉族,1989年8月25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新魏路2号南铁车辆段集体户,身份证号码360732198908255618。
被申请人:深圳帝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行政二路4号招商花园5栋B座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6RU747。
法定代表人:李文。
经申请人欧阳祯申请,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坪山法院”)作出(2019)粤0310执1835号决定,以被申请人深圳帝融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该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查明,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9]189号仲裁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深圳帝融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欧阳祯支付工资14318.19元及经济补偿金1750元。因深圳帝融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欧阳祯向坪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坪山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粤0310执1835号。经坪山法院查证,被执行人深圳帝融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另查,以深圳帝融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16宗,未清偿债权共计人民币184114.62元(均未计算利息),上述案件均未执行完毕。2019年11月27日,坪山法院作出(2019)粤0310执1833-1837、1862-1871、2468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帝融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25日,法定代表人李文,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本院认为,申请人欧阳祯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适格债权人。被申请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深圳帝融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欧阳祯对被申请人深圳帝融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叶浪花(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