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511号
申请人:蔡楠,女,汉族,1997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扬马小区坂雪岗大道2026公寓401,身份证号码:44058319970902102X。
被申请人:深圳比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84F8D。
法定代表人:程远鑫。
经申请人蔡楠同意,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91执1842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比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比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比比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因被申请人比比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通知被申请破产事宜,如对申请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期届满后,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出破产异议。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蔡楠与被申请人比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比比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另查,被申请人比比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比比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蔡楠同意将被申请人比比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蔡楠对被申请人深圳比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林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