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433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布心社区大井山宝石路蓝坤集团A栋403。
代表人:李敏,深圳市华威智能科技有哏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布心社区大井山宝石路蓝坤集团A栋403。
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
2020年7月31日,深圳市华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华威智能科技公司清算组”)以深圳市华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智能科技公司”)无财产可支付清算费用,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深圳市华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2019年3月12日,华威智能科技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华威智能科技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对华威智能科技公司进行清算。截至2020年7月20日止,华威智能科技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57044.24元,负债总额为533637.50元。华威智能科技公司清算组提供了相应的净资产验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2019年1月至4月工资及补充明细表、单位正常缴费明细、单位汇缴清单。
另查明,被申请人成立于2015年11月27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华威智能科技公司已停止经营,该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华威智能科技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深圳市华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对深圳市华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黄 新
审判员 赵 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慧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