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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宏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中法破字第35-3号

    申请人深圳市宏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卢林。

    2013年12月9日,深圳市宏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宏联投资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宏联投资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全面清算且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宏联投资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宏联投资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经调查其现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市宏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林  捷  好
            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
            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慧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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