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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定事由

    具有破产能力的民事主体只有具备法定事由,才能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此即所谓破产原因问题。破产原因,通常也称为“破产界限”是具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能够提出或者被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法定前提。破产原因存在与否,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法院能否受理破产申请的重要依据。

    1、破产原因的标准

    通常有三种了立法模式:一是资产负债标准,即资不抵债,指债权人的全部资产价值总额不足以抵偿其所负的全部债务;二是现金流标准,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债务人持续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欠缺清偿能力;三是停止支付标准,即债务人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向债权人表明不予清偿到期金钱债务。债务人资不抵债的资产负债标准属于客观标准,债务人表明不予清偿的停止支付标准属于主观标准,债务人明显欠缺清偿能力的现金流标准属于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以债务人是否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破产原因的认知标准,对债务人、债权人较为公平,但如何把握和衡量是否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存在疑难之处和模糊空间,需要规范和细化认定尺度。

    2、破产原因的分类

    狭义的破产原因仅指破产清算原因。破产清算原因须与解散清算原因相区别、相衔接。当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发生解散事由时,清算义务人应当对解散的公司或者是其他企业法人进行清算;如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解散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原因,清算义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或其他企业法人破产清算。比如,我国《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换言之,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是公司的全部财产足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广义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原因与重整原因。具备破产清算原因的债务人依法可以申请重整或者被申请重整。债务人破产清算原因同时也是债务人重整原因。另一方面,债务人虽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但确已现实具备达到破产界限可能的,可以申请重整或者被申请重整。债务人重整原因又与债务人与破产清算原因相区别、相衔接。需要注意的是,破产和解只能是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债务和解,因此,破产和解原因与破产清算原因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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