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研究

提瑞婷:清理僵尸企业的山东研究与实践

  作者简介:提瑞婷,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原文出处:本文为作者在“中国破产法论坛——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上”的大会发言内容,已收入“破产法文库”系列之《破产法论坛》第12辑(王欣新、郑志斌主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一、山东清理僵尸企业的主要工作

  (一)积极作为,以破产清算方式淘汰落后、剩余产能,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二)注重统筹,探索“府院联动”机制的有效实施

  (三)因企施策,分类处置,探索出售式重整、重整转破产、执行转破产等新模式,取得较好的效果

  (四)勇于探索,不断丰富重整制度对购房矛盾大的房地产烂尾楼企业实现再建重生

  (五)强化研究,让“山东破产法论坛”与“智库专家大讲堂”,唱响破产法对僵尸企业处置研究与服务的常态化 

  二、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难问题

  (二)案件审理难,周期长,制约因素多

  (三)破产管理人总体执业能力不强,职业化程度不高

  (四)金融机构的协调难度大,民间借贷债权人的和解难、联保互保债权解决难 

  三、主要措施与建议

  (一)宣传破产保护理念,全力破除受理难的观念障碍

  (二)完善破产审判机制,全力推进破产案件常规审理

  (三)创新破产审判模式,全力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四)认真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障碍

  (五)加强府院联动,全力保障破产审判正常进行

  (六)倡导银企合作,密切关注经济和金融改革变化,做好金融风险应对问题。

  (七)大胆创新,运用好司法权、行政权、市场权“三拳合一”力量,破除破产审判、管理的掣肘

  山东作为传统工业发展的大省,产能过剩、产业结构不合理问题一直比较突出。2010年后,经济下行普遍压力加大,尤其是以国企居多的重工业产业产能过剩问题面临空前挑战,民企也遭受多方挤压,遭遇生存发展瓶颈。但全省法院、管理人机构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部署及大力推进要求下,通过对困境企业的整合退出,服务“转调”,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山东清理僵尸企业的主要工作

  (一)积极作为,以破产清算方式淘汰落后、剩余产能,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全省8年来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近1900起,有 46%是典型的产能过剩。这些企业在多次关停并转清理中,均因债务纠纷或职工矛盾突出无法彻底解决转而进入破产程序。另外随着一些地市老区改造、重大项目落地、拆迁规划调整,很多困难企业占用的土地等存量资源需通过破产程序重新配置。如济南市平阴法院,在地方政府重大项目无土地指标落地情况下,积极拓展解决思路,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平阴物资公司等几个长期歇业企业,盘活存量用地,不仅使职工债权得到及时清偿,而且“筑巢引凤”助推重大项目开建。烟台市良友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芝罘区政府拆迁改造中心区域,但因老板跑路十年无人启动破产,芝罘区法院与管理人采取破产程序内外结合办法,将债权和解工作与破产清算工作同步进行,有利推动当地政府拆迁改造工作的进程。烟台莱州法院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起步区发展规划,将渤海盐业有限公司通过破产清算收回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整体出让方式助力“海上牧场”建设,受到党委政府的肯定嘉奖。

  (二)注重统筹,探索“府院联动”机制的有效实施

  多年来,各级法院均认识到破产案件应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对本域情况熟悉、资源调配能力高的优势,发挥统筹协调及应急处置作用。省高院指导各级法院积极探索破产案件中“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以保证审判秩序总体平稳。2007年开始的省属医药、水产、物资、皮革、丝绸五大困境企业的改制破产工作中建立的“联席会议制”,是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国资委、财政厅、劳动厅等多部门与省高院共同建立的对破产案件中的重大问题实施会商决策的成果。                     目前已实施8年,尤其在重大信访稳定、资产处置、人员属地管理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协商处理作用,已经为192家省属困难企业实施破产清算。

  (三)因企施策,分类处置,探索出售式重整、重整转破产、执行转破产等新模式,取得较好的效果

  目前全省各地很多法院在省院指导下,制定了规范审理破产案件的相关规定与指导性文件,并形成了对出现的新型、重大案件及相关问题及时上报研究方式进行指导处理。如济南中院自2013年以来对国资委牵头处置的14家老国有企业进行清理与分类处置指导,并于2014年11月份集中裁定受理包括济南化纤总公司、小鸭集团冰柜有限公司、济南味精厂等历史上鼎鼎大名的7家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这些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惊人,最低的也达到7.55倍,最高的达408.90倍。这些企业的清算退出,有效终止了多年对土地使用权等优质资源的占有浪费,拖欠长达15年的职工债权问题也得到了切实解决。淄博中院灵活运用清算、重整多种方法,在涉及5家金融债权近3.8亿元的淄博钜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探索出售式剥离主营业务资产的处置方式,吸引纺织巨头如意公司的投资加入,不仅有效地保障了金融债权的实现,也及时获得生产存续,职工利益与就业均得到保障。而同为纺织企业的兰雁集团,虽重整期间实施租赁经营保障营业继续,但在重整计划不能达成情况下,及时转破产清算方式处理,仍获得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的认可。

  (四)勇于探索,不断丰富重整制度对购房矛盾大的房地产烂尾楼企业实现再建重生

  目前民营房地产企业主要存在自身实力不足,资金链条断裂,无法营业继续等“僵尸”体征,但因存在向购房户交房违约、民间借贷、联保互保等问题,存在债务纠葛矛盾大、查证难、连带影响面广等处理难点。如债权人有挽救意愿,根据清盘后的企业资产及负债状况进行评估后,有复工希望,特别是从地域金融安全出发,一些政府与法院通过外出取经,引入专家指导等方式全力梳理探索,不断丰富解决矛盾问题的能力。如济南章丘市人民法院与政府,紧紧围绕恒润帝景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链、担保连“两链”断裂、民间借贷矛盾突出等问题,通过“走出去、引进来”战略,积极与深圳中级法院、研究会取得联系,多方论证,探索发挥好破产制度对危困烂尾楼企业的积极作用,方案获得债权人决议一致通过,目前已进入资产处置阶段。现济南经十路上有三个烂尾楼项目同时在组织前期清盘,拟进入重整程序。2015年12月在浙江余杭召开的房地产企业重整研讨会上我们也与全国的专家一起交流了我们的做法,同时实务操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五)强化研究,让“山东破产法论坛”与“智库专家大讲堂”,唱响破产法对僵尸企业处置研究与服务的常态化

  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的成立,适逢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研究会紧紧抓住“立足实务需求”展开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研究、宣传与服务工作,包括赴深圳、莱芜、淄博、菏泽等地调研,派员出席东亚破产法论坛、中国并购公会年会,召开困境企业金融债权的保护问题座谈会,协办中国破产法论坛等活动。特别是2015年4月在济南举办第一届山东破产法论坛、11月21日在淄博鸣锣开讲“智库专家大讲堂”(一),从破产审判、破产重整程序、破产法前沿理念、破产案件实际操作、困境下的转机管理研究、债权保护等角度进行了交流研讨,在全省掀起利用破产法对困境企业处理的热潮。同时进行多地危困企业调研咨询,掌握第一手基层需求的情况资料,及时开展案例实务的研讨诊断。通过把脉分析、综合研讨,找出企业陷入困境的症结,帮扶企业树立拯救或破产退出的“有为有利”思路,并协调当地政府与法院积极破题立案,建立破产法制思维与文化理念,为当地拯救困境企业的常态化、法制化奠定基础。


  二、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难问题

  企业破产本应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作用下极为正常的现象,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不景气、企业融资困难等环境下,很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者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面临退出市场的局面,法院民商执行案件中无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企业很多都符合破产条件,工商部门每年吊销的“僵尸企业”相当一部分符合破产条件,银行债权不良率不断走高的压力也使银行寻求破产保护的需求增加。但在司法实践中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寥寥无几。纵观全省受理破产案件数量,它与全国破产案件受理数量是相同下降的情况。2013年86件,2014年94件,即使2015年回升突破至235件,但破产申请和受理难问题实际也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综上状况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院内部原因。一些法院对企业破产可能引发的矛盾处理、社会稳定问题心存疑虑,未能建立依法受理破产案件的观念,且案多人少压力大、破产案件审理的业绩考核机制不合理等也是法官不愿受理的重要原因。二是社会机制原因。企业破产所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的配套制度与处理机制不健全,如因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缺乏政府资金援助,破产费用不足,管理人得不到合理报酬等,客观上也影响着破产案件受理处理的积极性。三是当事人的原因。债务人因惧怕经营中的问题可能涉及到的破产责任的承担而不愿意申请,而债权人大部分是因无法真实、全面地了解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状况,当最终受偿的债权往往较少时,不愿主动启动破产程序,而更倾向于通过个案诉讼的方式寻求债权的实现。四是立法方面的原因。现行立法对破产申请与受理的规定不够明确,如对破产原因特别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原因无具体规定,缺少可操作性,案件受理程序不够严谨、健全,缺少上级法院的监督等。五是社会整体文化原因。根据某地法院对当地涉债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80%以上企业对破产程序存在认识误区,对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了解甚少。企业家是风险的经营者和承受着,但总体上还没有形成宽容失败的社会共识。一些企业主在发生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时选择“跑路”而不愿寻求破产保护。最突出的还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不合理,对破产制度的功能认识不足,导致消极应对破产案件,甚至出现不配合、阻扰情况发生。

  (二)案件审理难,周期长,制约因素多

  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企业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类合同关系,还涉及与工商、税务、劳动、建设、土地、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交错的管理关系,法律关系相当复杂。破产案件不同于一般民商事案件,案情复杂、审理周期长,在已审结的破产案件中,审理时间超过一年的占49%。其主要原因是:

  1.企业破产法的实施还存在外部体制和机制的障碍,需要在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过程中加以改善。目前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危困企业帮扶、风险企业处置、保护金融债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等工作,都存在工作机制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功能作用冲突的情况,与企业破产程序缺乏有效契合。一些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偏重且结构不合理,制度层面上缺乏对于危困企业的差异化措施。一些有挽救希望的中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仍然要承担高额税费负担,导致重整进程举步维艰。重整缺乏外部融资的输血机制。大量没有经营活动的“植物人”企业因缺乏清算资金的保障不能有序退出市场,闲置了可观的经营资源,扭曲了市场信号。

  2.民营中小企业公司经营治理不规范,查证难。首先是企业主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以及企业之间资产混同情况严重,企业账册资料不全或与实际经营不符,资产审计、债权审查难度高。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往往不配合管理人工作,导致企业状况难以查清,影响企业破产进程的推进。二是长期积累的社会管理不到位问题在企业破产时集中体现,增加司法处置的难度。如大量存在的非法用地、偷税漏税、关联企业非法利益输送、“阴阳”账册、员工工资和保险的拖欠等问题,都对企业重整和资产变现带来巨大的阻力。相当部分债务人企业存在非法集资等犯罪嫌疑,刑民交叉问题导致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加。

  3.关于破产程序繁复与简易审的推行难问题。破产案件工作繁复、周期较长,是影响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的因素之一。破产程序的繁复,是由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改进的空间。在现实中,对无产可破案件的程序性规定从简,以利于审理的效率,适当节约司法资源。如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困境与进路:无产可破案件的调研报告(2007.6——2012.5)》中指出,鉴于无产可破案件的事务相对简单的特点,有必要对相关的程序做简化处理,在诸如通知事项中采取了灵活的方式,对各种程序的时限上尽量缩短等措施。但因法律没有普通、简易程序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没有对简易审具体模式的统一规定与要求,总体上说审理周期仍然过长,特别是资产解除查封、刑民交叉问题协调和破产财产的变现分配方面的耗时过多,直接影响了企业破产法制度功能的发挥。

  (三)破产管理人总体执业能力不强,职业化程度不高。

  《企业破产法》创设了管理人制度,这是我国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与创新。但实践中管理人的履职仍存在一些问题。

  1.管理人机构本身的问题。一是管理人实践经验少。目前在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和个人尚有很多尚未担任过破产管理人的情形,对如何履行管理人的职责缺乏经验。二是管理人能力不全面。不论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都有专业能力不全面、统筹协调能力不高的问题。三是普遍采用的随机选任方式不科学,随意选任的管理人在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四是社会公众对管理人的认识不到位,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对管理人履职的配合、协作不够,阻碍了管理人履职。此外,一些案件中管理人报酬无法得到保障也是导致管理人参与破产工作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2.行政权的介入有现实需求。在整体经济形势下行,传统行业不景气背景下,各地联保互保链断裂、企业主跑路等事件频频爆发,各地政府在“抵御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下,为避免企业破产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引发更大范围的危机,都有政府参与的现实需求。而且,法院在很多方面的“有心无力”,如资产的变现、战略投资人的引入、职工安置、税收等多方面的问题,以法院现有的力量尚不足以解决,因此政府参与主导破产工作,仍有其意义。

  (四)金融机构的协调难度大,民间借贷债权人的和解难、联保互保债权解决难

  目前金融债权在破产债权中占据较高比重。根据破产案件涉及到金融机构的破产债权调查表明,其平均债权数额占破产债权总额的53 %。通过破产程序实现金融不良资产有序处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二,民间借贷债权较为普遍存在。近几年民营中小企业因融资难使民间借贷成为第二大融资渠道,一些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企业,民间借贷债务占总债务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且民间借贷行为与集资类犯罪行为交织,增加了问题处理的难度。三担保债权较多,银行抽紧银根,使资金链、担保链风险成为企业破产导火索。如淄博、滨州多企业互保、联保行为,在长星集团危机出现后的一系列连带债务追索问题,影响整个区域内关联产业的龙头企业,震荡较大。而大部分债权人缺乏对破产与重整制度的了解,又没有有效的对接机制,导致这三类债权和解难度都很大。


   三、主要措施与建议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企业破产法的作用将愈加重要。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国企结构改革年,清退落后产能之年。十八届五中全会及2016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都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等供给侧改革目标任务提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

  2016年1月24日,山东省长郭树清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要下决心推动钢铁、煤炭、水泥、有色、船舶、石化等行业去产能,对丧失自我修复能力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市场出清。“壮士断腕”式的去产能,同时大力扶持工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是山东省2016年的重点工作。研究会将继续沿着“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破产法的服务价值为目标,在发挥破产法的制度功能,清理僵尸企业,推动兼并重组与破产清算等工作方面,戮力同心,以更加务实的态度深植于山东的破产审判、破产管理研究,为胜利完成山东省的结构性改革发展任务献计出力。

  (一)宣传破产保护理念,全力破除受理难的观念障碍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破产工作是系统工程,除各级法院外,政府部门、银行业协会机构、工商联企业、中小企业协会企业等均应树立积极地破产理念思维,积极参与到破产重组工作中来。可考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以上组织机构的网站与“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建立链接,加强破产保护(企业拯救)文化的学习。“山东破产法论坛”、“智库专家大讲堂”等宣传平台也将主动走进这些部门,加大对破产审判的正面宣传力度,提升党政部门、社会公众对破产制度价值和功能的认识,并呼吁符合条件的企业走破产保护之路,以促使企业重生或正常退出市场。

  二是搭建互动平台。加快困难企业信息化平台建设,部署实施“危困企业的拯救计划”,在县市区有条件的地方试点开展“企业诊所”,组织懂破产、关心破产、有破产实施经验的相关机构、人员组成问诊队伍,采取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开设私董会“问诊”等方式建立联合引导机制,搭建与经信委、国资委、专业机构与相关企业的互动平台,全面梳理汇总经营困难企业信息,搭建帮扶渠道。

  (二)完善破产审判机制,全力推进破产案件常规审理

  一是推进破产专业审判与破产管理。推动中院、基层两级法院全面设立审理破产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建立破产案件集中审理机制,邀请专家学者来山东授课,组织破产审判法官参加实务培训,提升破产审判法官实务操作及解决问题能力。

  二是坚持领导带头办案。从基层法院开始,积极推行院、庭长带头办理破产案件的模式,将破产审判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充分发挥院、庭长带头办案的示范作用,引导法官克服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畏难情绪。

  三是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在前期有些法院实施的考核办法基础上总结整理制定《破产审判工作考评办法》,对破产案件办理质量、破产审判程序执行等情况分别规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并将得分情况纳入法院绩效考评范围,调动破产审判法官的积极性。

  (三)创新破产审判模式,全力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以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为抓手,着力提升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推进企业破产案件规范化、常态化和法治化审理。

  一是探索简易审理程序。借鉴温州中院、北京第二中院案件简易化审理经验, 拟摸索实践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对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在裁定受理后三至六个月内审结,通过先试点后全面实施方式,帮扶一批企业进入审结快通道,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二是强化执破程序衔接。积极开展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相关试点,探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执行人员及时引导债权人、债务人申请破产,并将具体情况告知审理破产案件的业务庭。相关业务庭可向债权人、债务人提供法规咨询,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且挽救无望的企业,及时终结执行程序,对于具备和解、重整可能性的企业,引导其进入相关程序,促成案件成功执结,大幅度提高财产的处置效率,公平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探索管理人选任差异处置机制。第一,建立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鉴于管理人的执业能力差异明显,而对于航母级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执业要求也有不同,借鉴重庆高院、浙江高院对管理人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建立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制度,以适应选任的差异化要求,以促进管理人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第二,针对部分无产可破或债务人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为了切实降低处置费用,实现破产利益最大化,探索多案打包指定管理人机制,即就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繁简搭配,不仅可以提高处置效率,同时也减少了管理人报酬、破产费用等支出。第三,针对重大、特殊案件需要管理人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特点,考虑到采用摇号、轮候方式产生管理人可能不足以胜任此类破产案件审理要求的特殊情况,应采用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即要求登记在册的管理人提交相应的工作方案及相关资料,在召开管理人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最终在多个竞选管理人中择优选择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保证破产管理、审理的效果。

  (四)认真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障碍

  一是强化破产重整与和解的司法实践。目前法院审理重整与和解案件较少,有些法院尚未审理过,而目前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迫切需要研究解决,包括预重整制度的适用、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出售式重整模式的探索,破产和解制度的研究运用等,以推动各方利害关系人主动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积极性,更好地保障破产法的正确、顺利实施。

  二是加大对“僵尸”企业的清理力度。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加大支持国企解决历史包袱”。而现实中还有被吊销执照的民营企业,即便资不抵债,也不进行清算更不申请破产的,出现危机后选择“跑路”、“弃企出逃”,导致“僵尸”企业几年甚至十几年停留在“已死还活”状态。法院要适应目前对“僵尸”企业清算破产重组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大量“僵尸”企业清算破产,及时彻底清洁经济法律关系。

  三是认真解决刑民交叉的问题。民营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发现的资本未到位或抽逃问题,民间资金违规借贷问题,都会遭遇债权人提出的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要求,还有一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与集资类犯罪活动相互交织,存在“企业构成破产原因”和“企业或企业主涉嫌集资类犯罪”的“两个并存”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破产案件的刑民交叉问题如何处理,也是法院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不仅加剧了破产案件的受理难,而且拖延了破产审理的效率。  

  四是研究民营企业中的人格混同情形。人格混同企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和控股股东之间的人格混同;二是被同一控制人所实质控制的诸多企业人格混同,被控制企业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盈利和负债的功能区分。而这些看上去彼此独立的企业,却在资金安排、利润转移、债务分担方面做出了一些特殊的安排,破产企业可能利润被转移,或其成立只为承债。在此种状况下,合并破产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否则会纵容企业投资者的逃债行为。但目前又面临法律依据匮乏的难题,需根据前期合并破产的一些探索实践拿出具体的认定与操作标准。

  (五)加强府院联动,全力保障破产审判正常进行

  为全力保障破产审判正常进行,推进政府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中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政府部门可借鉴省政府对省属企业破产案件的处理经验,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行综合协调。主要是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国土、住建委、财税、工商、人事、经信委等党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能是协调解决破产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企业财产扣押解除、破产财产追回、房屋土地产权确认、税收减免、工商登记注销、职工社会保险金缴纳、财务人事档案存放、土地功能和性质变更以及企业职工安置、破产财产变现,重整程序中战略投资人引进等难题。但因实践中审理时间较长,政府人员更替快,特别是对民营企业破产的关注度不高,甚至不愿意过多介入,导致联席会议制度的运行不好,有些地域有名无实。如曹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中鲁能源有限公司重整案,根据《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当地政府仍对其民营企业重整不愿介入,导致对当地的企业无法进行接管审计工作,重整案件不能顺利推进。

  同时对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报酬问题,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非常重要。虽滨城法院在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探索建立破产援助资金的经验做法,但此种做法在全省各地仍很鲜见。一方面政府财政资金紧缺,关键还是政府领导破产理念不够,担责能力不高的问题。因此破产审理的府院联动不仅必要,而且必须。党委政府必须给法院紧紧依靠的力量,让法院依法行使好破产审判权,维护好当地社会的发展稳定。

  (六)倡导银企合作,密切关注经济和金融改革变化,做好金融风险应对问题

  破产案件中最主要的债权人大多是银行,破产审判工作能维护好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等于破产审判成功了一半。但破产法又是在司法框架下的利益博弈,没有妥协与让步,破产或重整工作很难取得效率与效果。因此加强银企合作,少“杀鸡取卵”,多“放水养鱼”。以和为贵,以和促赢,共同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银行不良资产的风险。其一,探索中国式的破产拯救文化——尝试信任共赢。银行与债务企业虽是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完全是零和游戏。尤其在重整救治程序里,与其“杀马分肉不如治马干活”,应形成让企业“再生”来保障银行权益的共识。 其二,建立一个风险管理的新常态——尝试转机管理。一方面银行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发现风险信号,做好早期预防。另一方面是建立企业突发信贷风险的会商帮扶工作机制。在企业出现突发信贷风险苗头时,银行间能充分沟通信息,客观判断企业真实情况,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从银企合作、共渡难关角度着手,加强对困难企业的帮扶工作,共同维护金融债权。第三,建立银企关系的新常态——尝试庭外和解。双方在一种和谐、互助的、共赢的一种思维之下,从制度上创建建设性的伙伴关系,如在第三方见证下,共同就企业清盘、债务清偿迅速达成一些合意,相互妥协固化谈判成果,在司法程序外建立银企新型合作关系。

  (七)大胆创新,运用好司法权、行政权、市场权“三拳合一”力量,破除破产审判、管理的掣肘

  一是探索建立预警提醒机制。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密切关注困难企业的欠薪、欠税、欠费和涉诉问题及动向,启动政府服务、司法能动,主动回应困难企业的呼声与需求;同时配合法院通过开设讲座、媒体宣传、发布白皮书等,加大对破产法的宣传力度,让社会理解和接受企业破产。

  二是建立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机制。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除涉及到如职工安置等劳动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外,还有产权转让、重组方案等重大利益的调整,对部分在当地规模、影响较大的企业,为避免进入破产程序造成职工、债权人不稳定的风险,同时提升重整、和解的成功率,在案件受理前或者审理中,可由法院、有关部门、企业、投资人、专家、中介机构等对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三是探索建立企业分类保护、差异化处置机制。对危困企业、“僵尸企业”不定期排查,并按照产业政策、企业前景、危机原因等,按有挽救和无挽救可能,分为由政府帮扶企业自救,和解、重整或破产清算,分类施策进行救济。对有挽救可能的企业,采取司法重整、和解方式使企业重建再生;对无挽救可能的企业,充分发挥破产清算的“清道夫”作用,使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四是探索建立社会分工配合协作联动机制。法院专门设立破产审判组,专业化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政府则成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和处置企业破产司法程序之外需要配合协助事项,形成“法院是破产程序的主导者,政府是破产事件的协调者和风险处置者”的分工联动机制。

  五是探索建立企业破产资产招商、交易机制。许多破产企业因为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境,其拥有的大量资产仍有可开发利用价值。如果有实力的投资人能够进行开发利用,有利于盘活闲置资源,创造经济价值。为此,建议建立企业破产资产招商、交易平台,让有能力有资金的投资者能够从中获得优质资源,同时也可以提高破产资产处置效率,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用,使优质资源创造应有的价值,实现多方共赢。

  六是通过行业协会对管理人机构进行自律管理,加强管理人职业化建设。第一,成立管理人行业协会,定期对管理人的培训、学习,全面提升专业机构作为管理人的素养,发挥好协会对专业机构的自律、规范、监督的作用。第二,研究管理人标准化管理体系,创立管理人的执业标准与规范,建立管理人文化,通过成立管理人学院,促进管理人教育的职业化。第三,发展培养优秀大学生成为该行业的后备力量,成为在校法学、经济学学生的未来职业导向,建立大学生从事破产重组业务机构的孵化器。

  以上是山东省法学会破产清算重组研究会针对山东清理僵尸企业的一点做法研究。研究会将继续沿着“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破产法的服务价值为目标,在发挥破产法的制度功能,清理僵尸企业,推动兼并重组与破产清算等工作方面,戮力同心,以更加务实的态度深植于山东的破产审判、破产管理研究,为胜利完成山东省的结构性改革发展任务献计出力。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