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248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康美通讯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郑慧,深圳康美通讯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9月10日,深圳康美通讯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以深圳康美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通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康美通讯公司破产。同时,因管理人未接管到康美通讯公司财务账册及文件资料,无法清算,经调查该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清偿到期债务,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终结康美通讯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康美通讯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9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周琪、周兴,经营范围包括通讯产品、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0年4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康美通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君悦(深圳)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向康美通讯公司法定代表人邮寄了接管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相关人员配合管理人调查,并移交公司的财产、财务账簿等相关资料。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上刊登公告,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配合管理人清算工作,并移交财产、财务账册等。截至管理人申请之日,管理人未接管到康美通讯公司的任何财务账册及文件资料。经管理人调查,康美通讯公司名下财产仅为持有的遵义市康美通讯有限公司80%的股权(债权人同意放弃处置),截至管理人申请之日,共1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裁定确认1家债权人的1笔债权,确认金额为4954.47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此外,康美通讯公司尚欠付1笔职工债权,金额为90000元。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1090元,暂无财产可供分配。案件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管理人未接管到康美通讯公司的财务账册及文件资料,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依据管理人对康美通讯公司现有资产和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康美通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康美通讯公司现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康美通讯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康美通讯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因深圳康美通讯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玥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