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公司法律在线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股权转让;生效;九民纪要
【全文】
提出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何时生效?合同成立时生效?股东名册变更时生效?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变更时生效?同时关系到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节点,实务中常有混淆。
本文拟分析之。
一、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是两个法律行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股权转让,是指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实际移转标的物股权的行为。
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是两个法律行为,因此关于股权转让涉及两个效力法律对两个行为的效力是否有效也是分别进行评价。当然,股权转让效力的基础前提是,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2、在股权转让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办理股权转让股权转移,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并不能自动发生股权转让的效果,股权转让的生效需要履行一定程序。
3、参考案例——来源于济南历城法院
基本案情:周某系济南某公司工商登记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某与案外人周某颜签署转让协议将其名下的股权全部转让,但至今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且未召开股东会进行股东名册变更,周某仍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持有公司证照、公章等,且仍然在收取公司应收账款、偿还公司欠付的债务。吴某以公司股东及监事的身份以济南某公司的名义向历城法院提起周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诉请判令周某返还私自收取济南某公司的资金9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返还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证照。
周某与周某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济南某公司无证据证明该公司置备了股东名册并进行了股东变更,也无证据证明召开了股东会议,在无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载明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股权变更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能否定周某的股东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济南某公司亦无证据证实其损害公司利益。
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必须区分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和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不会自动发生股权转让,必须办理股权权属变更登记,包括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登记变更或者工商登记机关的股东变更,或者两者均予以变更。据此,本院依法驳回济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济南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股权转让生效时间节点争议
股权转让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自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生效。股权转让的一般步骤是:1、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转让人通知公司股权转让;3、公司股东名册变更;4、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变更。那么,哪个时间节点意味着股权真正转移呢?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何时生效,存在以下四种观点: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生效;转让人通知公司股权转让事实时转移;以股东名册变更为股权移转;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为股权移转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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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转让生效——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根据《公司法》第32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确定了股东名册的设权属性。股东名册记载属于设权登记。
《九民纪要》第8条进一步指出:“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确立了以股东名册作为股权转让的标准。
登记机关登记与股东名册都属于登记,但作用不同,经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具有公示性,具备了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四、实务中不规范,缺失股东名册,如何认定生效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上市企业,因此很多企业在实务中经常操作不规范,股东名册形同虚设的情形不少。在缺失股东名册情形下,如何处理?最高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股东名册记载变更的目的归根结底是,公司正式认可股权转让的事。在不存在规范的股东名册的情况下,有关的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会议纪要等,只要能够证明公司认可受让人为新股东的,都可以产生相应的效力。
【作者简介】
李玮,律师,上海律协银行业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创业导师。
李玮,律师,上海律协银行业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创业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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