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路径:助力下好重整这盘棋
龙光伟 王芳
作者简介:龙光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法官。
原文出处:《中国审判》2019年第23期。感谢作者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落实中央政策层面,各地各出“实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但是这一过程中,司法重整作为一项合法、高效、低成本的路径,却尚未得到社会充分关注和广泛认同。比如深圳为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促进该市经济健康发展,该市政府接连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上市公司稳健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关于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积极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通过实实在在的给政策、给融资等举措促进企业稳健发展。这些措施从“开源”的角度为发展经济提供了支持,但对于陷入困境的主体,却未能提供“止损”措施及路径,无形中提高了政府纾困的财务成本。值此时机,高度重视司法重整程序这一法律途径,可以为陷入财务困境企业寻求高效率、低成本、法治化和市场化的企业减负路径,配合政府有效实施纾困政策,维护企业稳定发展,重焕生机。
一、司法重整是应对我国经济发展周期形势、落实宏观经济政策的客观需要。
司法重整指因市场环境突变等原因陷入经营、财务困境但是尚有再生希望的企业,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和债权人通过市场化谈判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对其债务进行处置,使其重新复兴的法律制度。从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来看,近年来,我国企业具有杠杆率较高、债务规模增长过快的特点,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在国际经济环境更趋复杂、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的背景下,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经济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上升。有一些原本优质的企业甚至是上市公司由于经济运行下行、过度融资等原因导致公司陷入资金流动性困境,原本暂时的债务危机就有可能导致职工、债权人、股东以及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此时恰恰需要发挥司法重整的减负功能对企业债务进行处置。
自2015年的中央工作会议提出要重点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决策部署,降低企业杠杆率就一直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除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明确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总体要求和主要途径,各部委以及最高法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文件,对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配套措施加以细化。近日11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将司法重整作为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重要方法,进一步健全了降低企业债务负担的整个制度系统。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个不动摇”、“三个没有变”,我们有理由相信司法重整能够与政府出台的多种措施一道为达成支持本地企业平稳发展的政策目标做出贡献。
二、司法重整是助力企业纾难解困、提质增效的最佳路径。
司法重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核心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下的重要制度,也是企业依法减负、实现再生的最佳路径,经过近年来的实践,深圳法院通过司法重整手段挽救多个危困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近年来重整成功的中华自行车案、福昌电子案、大世界商城案、水指实业公司案等多个成功重整的案例,为深圳包括传统制造业、高新电子产业类、房地产业等多个行业的企业焕发了新机。这些成功的司法实践经验证明,司法重整能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深圳福昌电子公司案为例,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突然停产,引发500余个供应商和3700多名员工激烈维权。债权人向我院申请重整。我院在受理重整申请之前,采用预重整方式审理,根据上级法院和本院的规定,指定一级管理人进场辅助企业推进重整。通过预重整,员工得到妥善安置,企业恢复生产的障碍逐一消除,充分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2017年4月18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深圳福昌电子公司重整计划。这一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通过法定的重整程序,在各方当事人谈判的基础上,为企业合法减负,
三、司法重整在帮助企业减负减压、轻装上阵的同时能兼顾各方利益。
在我市政府为支持民营经济平稳发展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100亿元债权资金和50亿元股权基金主要起到的是缓解我市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作用,而《关于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则从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环节融资难融资贵、建立长效平稳发展机制、支持企业做优做强、优化政策执行环境等五个方面全方位地为民营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相较而言,司法重整作为前述举措的重要补充,能够使有较好发展前景但是暂时陷入困境的优质企业更为彻底地解决债务危机,同时引入重组方帮助企业换档升级,最终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手段实现职工、债权人、股东、企业的合作共赢。
从债务处置的层面看,司法重整能够帮助企业锁定负债规模、降低财务费用,起到清理债务关系、解决债务危机的效果。首先,在进入重整程序后,附利息的债权自重整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能够有效防止公司的债务规模进一步扩大;其次,重整程序能够对公司所负全部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统一清偿,彻底化解公司债务危机,全面改善资产负债结构。虽然为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提供融资贷款能够对企业的短期偿债压力起到缓解的作用,但是一方面企业背负的巨大偿债压力仍未减少,债务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一部分经营能力低下的企业甚至可能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来支撑负债规模,此时无论是展期续贷还是借新还旧都无法起到良好的减负效果,甚至还可能进一步殃及金融机构本身。相较而言,企业对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显然达到了更为彻底的减债效果。
从企业经营的层面看,司法重整在帮助企业清理现有债务的基础上,还能进一步保护公司的经营资产,让企业借助重组方的力量实现业务升级。首先,司法重整中相关债权人对经营资产的保全和执行程序都将依法中止,能够防止公司经营资产被瓜分,公司经营稳定性得以维系,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奠定基础。其次,重整程序中,企业获得了引入优质的重组方提供产业对接和资金支持的机会,能够在整合企业现有的市场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企业的传统主营业务进行换代升级,提升企业经营业务的基本面,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特别是对“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而言,司法重整无疑是一次盘活企业有效资产、调节企业现有产能、重新选定发展方向的绝佳契机。由此,司法重整有助于更好发挥企业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最后,司法重整是一种能够实现多方共赢的市场化法治化的长效机制。通过司法重整,职工债权得到清偿,职工安置问题迎刃而解;债权人的比例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得以从债务人偿债困境的泥沼中脱身;公司的核心资产得以留存,股东的投资权益和偿债能力得以保障;企业也能够克服经营困境,恢复经营能力。更加重要的是,司法重整中投资方的引入是市场自发运作的结果,是看不见的手将市场资源通过法定程序、合法手段重新配置的结果,上述职工、债权人、股东及企业的多方共赢是建立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基础上的,其司法重整过程本身就是我市良好营商环境的最佳例证。
四、司法重整的减负功能唯有在政府的支持下才能得以实现。
组织实施是政策落地和良好制度环境打造的前提,根据司法重整的实践经验,政府法院协调机制对于司法重整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重整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要严格执行法律、公正高效审判;而于职工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护、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金融安全维护等问题则需要依托市政府协调。一个成功的司法重整程序除了要解决好财产分配、债权受偿的问题,还面临一系列需要政府多部门履行职责的社会衍生问题,如职工的救济安置、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涉破产的税费缴纳与工商注销登记问题等,都离不开财政、人社、税务、工商、公安、金融监管各部门的有效参与。
具体而言,一方面,在政府和法院间建立紧密合作、互联互通、协调联动的长效沟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定期召开针对企业重整的工作协调会议,无疑将为司法重整的实现提供助力;另一方面,明确责任主体,做好组织协调,由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司法重整对接的具体部门,无疑将极大提高司法重整过程中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税收优惠、查控办理等问题解决的效率。
最后,结合现有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根据司法重整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建议从以下几个具体的方面对司法重整进行支持:
一是支持社会信用约束。对具备清偿能力的又满足重整条件的企业要引导其通过司法重整的手段进行合法的债务处置,切实防止恶意逃废债行为。对债务处置过程中恶意逃废债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恶意逃废债的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是支持企业灵活处置资产。为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在依法合规、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可以提高资产权属转移审批效率,支持重整企业积极利用产权交易所、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方式充分盘活企业有效资产,用于清偿债务。土地的再利用是企业司法重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具体而言,首先,对于重整企业土地产权的历史遗留问题加以重视,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尽快明确土地权属,方便资产处置;其次,重整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可交由地方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丰富对企业处置土地的方式,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土地使用权人整体或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是支持企业税务减免。税务问题一直是司法重整中的一个疑难问题,一方面在企业本身资产所剩不多的情况下,沉重的税务负担将直接打击投资人参与重整的积极性,对企业的重整造成阻碍;另一方面,破产企业不动产的处置过程中高额的税费问题最终将转嫁给债权人,直接影响到债权的清偿比例。在政府采取措施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同时,建议进一步研究企业司法重整的税收减免办法,并尽快实施降低企业司法重整成本。
四是支持企业信用恢复。司法重整的完成仅仅是企业回到正常经营轨道的第一步,如果完成重整之后由于信用恢复机制的缺位导致企业仍然难以恢复生产,司法重整的制度价值将大打折扣。与政府支持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的政策相一致,司法重整企业的由于偿债能力不足产生的历史失信问题同样需要正确看待和妥善处置。建议市政府重视重整企业和企业家的信用恢复问题,积极为企业、企业家的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修复以及税务系统信用修复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五是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除了完善重整企业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修复机制外,政府还可以发挥平台作用帮助企业引进各类财务投资人、产业投资人参与司法重整,支持重整企业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手段开展债权转股权。目前,《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三就这个问题有个相对来说比较齐全了。相关规定将现有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受益面扩大至司法重整企业,将银行业绩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与支持重整企业产业升级挂钩,引导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用好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