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30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刘瑞娜,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思锂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0年10月20日,管理人以博思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博思锂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博思锂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子承。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向博思锂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发送了要求提交资料、配合清算的通知,但是未接管到博思锂公司的任何资料。经管理人调查,博思锂公司名下财产仅有两个有效商标,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对上述商标放弃处置。经管理人清收,博思锂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裁定确认了12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金额为13885496.41元。经管理人调查,博思锂公司名下无财产。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博思锂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接管到任何资料,无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依据管理人对博思锂公司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博思锂公司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博思锂公司确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因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奥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