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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变价方案》在宣告破产前或裁定进入重整前是否提交债权人大会审核?

《财产变价方案》在宣告破产前或裁定进入重整前是否提交债权人大会审核? 

【回答】 

为提高案件效率,必要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将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理由】 

第一,《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并没有严格限制财产变价方案提交表决的时间。换言之,在破产宣告前或裁定重整前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没有违反《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财产处分变价应更注重债权人权益保护,即使在破产宣告前依法不必报债权人大会讨论表决,但实际提交表决也并非错误,而且能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第三,《破产法解释三》第15条第1款对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程序事项明确了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四,司法实践中部分管理人出于处分财产效率性的考虑,一般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即将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综上,本书认为,《财产变价方案》可以在破产宣告前或裁定重整前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参考依据】 

《破产法解释三》 

第15条第1款  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17.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财产实际变价后,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无需再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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