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617号
申请人:吴勇鹏,男,汉族,1976年3月27日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7号都市阳光名苑3栋28E房,身份证号码610402197603272313。
被申请人:深圳市优资行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富泉新村北区保利悦都5栋A-2-0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35232D。
法定代表人:刘林山,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吴勇鹏以被申请人深圳市优资行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资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2020年9月8日,本院裁定受理优资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0月23日指定深圳市司力达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优资行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
本院查明,优资行公司曾与多名业主签订《商铺委托运营运营合同》,在2015年8月24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共有6.91亿元转入优资行公司在案外人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的账户,该笔款项支付给了案外人刘东晓等人,管理人无法查明支付的合理依据。管理人仅联系到优资行公司的两位前职工,两位前职工未向管理人说明运营费的去向,接管的材料亦不能体现运营费的去向,优资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也未向管理人说明资金去向。
本院认为,受理后经审查发现优资行公司的巨额财产去向不明,而优资行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做出相关合理的解释,优资行公司的行为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公平清偿债务的基本原则相悖,有借破产清算之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之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规定精神,应当裁定驳回对优资行公司的破产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吴勇鹏对深圳市优资行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勤辉(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