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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选择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后,可否再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

    【学科类别】票据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持票人;基础法律关系;票据追索权;诉讼
    【全文】

      裁判要旨
     
      持票人选择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但未能获得全部清偿的,持票人有权基于票据法律关系提起追索权之诉,并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前诉和后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案情简介
     
      一、2017年8月21日,富德公司分别与祁尊公司、案外人陈雪华、案外人叶兆军、案外人张仁辉、案外人袁国军五名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由五名借款人各向富德公司借款1400万元,期限6个月。同年8月29日,富德公司发放了借款。
     
      二、2017年8月28日,祁尊公司将5张由尤夫公司签发的金额均为1,400万元、到期日均为2018年2月27日的电子商业汇票全部背书给了富德公司,用于归还上述五笔借款。汇票到期后,富德公司向尤夫公司提示付款,但遭拒绝。
     
      三、因祁尊公司、案外人陈雪华、案外人叶兆军、案外人张仁辉、案外人袁国军未归还前述借款,富德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福田法院提起五案诉讼,分别诉请该五名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等,福田法院已于2018年9月14日就上述五案作出支持富德公司诉请的判决。
     
      四、前述五份判决生效后,富德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五名借款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鉴于未能从借款合同纠纷中获得清偿,富德公司遂以出票人尤夫公司和直接前手祁尊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其支付票据款本息。
     
      五、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就1400万元的借款本金获得清偿的诉请,富德公司享有两项请求权基础,其一为基于借款合同主张债权,其二为基于票据关系主张票据权利,但富德公司仅能从二请求权基础中择一主张,一旦选择以借款合同主张债权,则不能再依据票据关系主张票据权利,否则构成重复起诉,并最终裁定驳回富德公司的起诉。
     
      六、富德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则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持票人被拒付后,以基础法律关系提起合同纠纷并获得胜诉判决,其之后又基于票据法律关系提起追索权之诉,前诉和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前诉和后诉不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后诉。我们认可法院的前述观点,理由如下:
     
      1.前诉和后诉的被告不完全相同;前诉中持票人基于合同债权请求权主张权利,后诉中持票人基于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前诉和后诉的诉讼标的不同;前诉和后诉的诉讼请求也不当然一致,前诉中持票人可依据合同相关条款主张违约金、律师费等款项,而后诉中持票人只得依据票据法第七十条主张票据款本息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票据追索权和基础债权发生竞合时,如果要求持票人必须择一请求权主张,并且该等选择具有终局性,一旦选择其一主张,则另一诉权消灭。这就意味着以票据作为结算方式可能会成为持票人的负担,因为其一旦选择错误,就丧失了获得付款的权利。这种倾向无疑会促使当事人拒绝以票据作为支付手段,影响票据的流通使用。
     
      实务经验总结
     
      1.在票据被拒付后,持票人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主张相应的合同权利,也可基于票据法律关系主张票据权利,两种主张权利的途径无先后次序,持票人享有选择权,可择一行使;
     
      2.鉴于实践中,法院对“票据追索权和基础债权发生竞合时,持票人择一请求权行使后,是否有权再次主张另一请求权”持有不同的观点,我们建议持票人在起诉之前考察不同法律关系项下各被告的偿债能力,选择偿债能力强的主体作被告,并根据该被告确定选择票据法律关系还是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在两种法律关系项下各被告偿债能力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我们建议持票人优先选择基于票据法律关系提起追索权之诉,因为相比于合同纠纷,持票人在追索权之诉中承担的举证负担较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不尽相同,富德公司没有起诉前诉的借款人,而是作为持票人起诉出票人尤夫公司和背书转让人祁尊公司,其中祁尊公司是前诉中一名被告。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不尽相同,本案富德公司是基于票据权利提起诉讼,前诉富德公司是行使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权利提起诉讼。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也不相同,富德公司本案中请求行使票据权利,前诉富德公司则是要求借款人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持票人享有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的,持票人有权对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原因关系与基础关系虽有牵连,但仍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实体法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本案中富德公司与祁尊公司曾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并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就前诉系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诉请所主张的系借款合同相关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对本案系争的票据法律关系作出处理一节情况,双方当事人予以认可。且涉祁尊公司的案件并未就该案系争的借款与本案系争的票据之间的关系作出认定。故虽有前诉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但与后诉本案中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不属同一诉讼标的,也不属同一诉讼请求,当事人亦不尽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以可能双重受偿的理由驳回富德公司起诉有所不当,应予纠正。
     
      案件来源
     
      上海金融法院,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海祁尊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沪74民终63号】。

    【作者简介】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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