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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禧龙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公告2018-08-29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破申310号

    申请人:深圳市创和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天三祝里村工业区14号A座东2楼。
    法定代表人:黄菊香,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千禧龙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龙王庙工业区第28幢第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虎。

    申请人深圳市创和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千禧龙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禧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千禧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千禧龙公司下落不明,在法定期间内对破产申请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千禧龙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8日,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自2007年9月8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2013年12月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认定千禧龙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货款412956.21元。其后,申请人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5月2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638-3号民事裁定,以千禧龙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主张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千禧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创和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千禧龙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审  判  员   赵     钟
审  判  员   谢  继  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吴贵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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