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355号之二
申请人:摩根数字(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孙康,摩根数字(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8月1日,摩根数字(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公司”)管理人以摩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本院宣告摩根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摩根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1日,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键材,系有限责任公司,现股东为摩根数字产业孵化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陈键材2名股东,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中执时代广场B座23层2308。经刘洁丽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对摩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担任摩根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通过走访摩根公司登记住所地、寄送邮件、刊登公告等方式联系摩根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等清算义务人,要求其配合清算。管理人调查发现,摩根公司已下落不明,管理人未接管到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根据管理人财产调查情况发现,摩根公司对湖南善德创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享有一笔债权(其中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115.6元),该笔债权已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法庭作出的(2017)粤1971民初8898号生效判决书中确认,经执行程序未能获偿,管理人拟《应收债权处置方案》提请全体债权人表决,同意放弃处置该笔应收债权。另,摩根公司名下有2个注册商标,但无处分价值,全体债权人亦表决同意放弃处置上述商标。再查,摩根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有127.25元。此外,未发现摩根公司其他财产。
清算过程中,经管理人调查及公司,查明职工债权合计1937942.03元。本案除职工债权外,无其他债权人向本案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查询工商内档发现摩根公司可能存在需要股东补缴出资的情形,管理人函询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追缴出资,债权人同意但未在期限内垫付诉讼费,管理人遂放弃在破产程序中追缴出资。清算期间,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891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摩根公司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摩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还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摩根公司现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摩根数字(深圳)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摩根数字(深圳)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叶浪花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