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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请求更换破产企业管理人的,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摘要

本案中,债权人委员会所诉事项的实质是对法院指定的破产企业清算组的履职行为不满,应当向审理该破产案件的审判组织反映。其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24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苏州福井装饰用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望祥桥111号。

诉讼代表人:张国兵,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再审申请人苏州福井装饰用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权人委员会)因与苏州福井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清算组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9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债权人委员会申请再审称,其起诉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1日,债权人委员会以苏州福井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清算组未能适当履职,侵犯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1、撤销薛永芳任组长的苏州福井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清算组;2、依法指定苏州福井装饰用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3、对以薛永芳任组长的苏州福井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涉嫌侵犯债权人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债权人委员会所诉事项的实质是对法院指定的破产企业清算组的履职行为不满,应当向审理该破产案件的审判组织反映。其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债权人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福井装饰用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申本岭

审 判 员  王 红

审 判 员  张文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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