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健、王建文在其所著的《破产法》中认为破产法第70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及“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含义应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在债务人具备破产要件时,直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而不是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可随时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其理由是:(1)若破产程序系由债务人启动,则其应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直接选择适用何种破产程序。若债务人选择提出破产清算程序,即意味着其已认识到自身无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的可能,从而不必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因此,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若需要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就必须直接选择适用,否则一经选择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后,就不能在破产清算程序进行中申请适用破产重整程序。(2)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基于其与债务人可直接选择破产重整程序的相同原因,法律也不允许在其提出破产申请后又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作此处理的原因在于避免在不同破产程序之间作不必要的转换。(3)我国破产法本未赋予债务人的出资人直接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而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也已获得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绝对多数同意,即出资人已间接行使了适用何种破产程序的选择权,因此法律规定只有在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出资人才有破产重整申请权。(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P208-209)
笔者认为,作者的上述理解和分析值得商榷。上述论证的第一点和第三点基本是成立的,但第三点还有一方面,作者没有提到,对于提出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的申请,由于债务人的意志表现为由投资人(即股东)多数决的方式确定,因此,法院应尊重债务人的意志,而当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时,债务人的投资人是否能形成多数决存在不确定,并且多数决的过程效率也低,由于破产重整在考虑社会利益及债务人利益的同时,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只要有一定的比率(这里就是10%的表决权)的投资人,就有权提出破产重整,这将大大有利于提高申请破产重整的效率,而重整方案是否能通过,主要在于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也表明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相比较而言,只要有重整的适当理由,就应该鼓励重整,所以允许在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的程序中,由一定比例的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而作者第二点的分析,存在一定的问题,债权人并不象债务人一样,在破产申请时就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表达自己意志的机构,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是债务人集中意志的结果,而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是债权人个体的意志体现,也有可能是多个个体的意志的集中体现,但仍然是个体意志的体现,所以比如有的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就可以作为破产清算申请受理了,但不排除,其他的债权人或者更多的债权人可能认为应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作者分析出现偏差的原因在于,可能是甲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而乙债权人希望破产重整,此时,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不能因此认为有债权人提出了破产清算,就不能有其他债权人主张破产重整,更不能认为提出破产清算代表了债权人的意志,而主张破产重整就不代表债权人的意志,并且,从破产重整制度的设立目的来说,能够破产重整的债务人,尽可能通过重整获得新生,而不是通过清算使其消亡,因此,在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受理的时候,也不能排除债务人主张破产重整,因此,从立法目的来看,既然是鼓励破产重整,而不是破产清算,就从程序上来说,在没有得出无法破产重整或者破产重整无意义的结论前,至少要给破产重整有申请提出的机会,按照上述作者的观点,大量的被破产申请受理的债务人都是没有机会提出破产重整的请求的。
有了上面的立法目的的分析,我们就再来看如何解读破产法第70条了,笔者认为第1款“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表达的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破产重整,这里的表述是可以,不是只能,即使破产法制定之时所想表达的是赋予债权人与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权利,债权人与债务人只能按照赋予的权利来行使破产申请的权利,现在的解读(法律解读的与时俱进)也应是这里是赋权,不是限权,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还可以适用法律不禁止的其他申请破产重整的权利,如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申请破产重整的权利。第2款“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解决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情况下,债务人或其一定比例的出资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权。而债权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如何获得申请破产重整的权利的法律源头呢,直接从破产法地规定是找不到的(只有第2条、第7条、第70条才涉及破产重整的申请),也就是说,从文义上看,上述作者对法条的分析是对的,但从立法目的看,不能得出上述结论,因此,这里有个法律的漏洞,应该通过法律的解释弥补。即法律并不禁止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其他的债权人再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第70条规定的是赋权,而不是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