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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建议的答复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网院长信箱

最高人民法院

对潘定心提出的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 2017-07-11 14:45:40


潘定心先生:


  您好!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依法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因而,个人破产制度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者家庭有较为重要的保护作用。但是,个人破产制度涉及到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或者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等诸多因素。同时,实施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予以立法。


我们相信,随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经验的基础上将适时制定个人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一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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