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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现行法规对破产原因立法的规定

    我国的破产原因立法也采用概括主义,但其内容既与德国立法模式有异,又与法国立法模式不同。为便于分析,现将《企业破产法》之前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列举如下:

1.《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2.《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3.《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以法律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4.《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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