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讲座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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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管理人职责;债权人会议职权;破产中的营业事务;破产重整的财产管理与重整计划及执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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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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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和解:破产或者破产重整情形下,债务人可直接申请,也可在破产过程中申请
三、
法院的破产裁定对该企业的海外资产发生法律效力,但该规定到底能不能真正的发生效力,还依赖于相应财产所在国的法院的认可与协助执行。通常资产所在国的债权人会在该国承认和协助执行破产法院的裁定前,就采取相应的措施,所在国的法院也会及时保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这是涉外破产要特别注意的。不过,从程序上来说,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就具有域外效力。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包括债务人在境外的债务人或者财产的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在国外的保全措施也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在国外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以其境外的财产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无效。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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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10%股权的股东,以及公司清算组,申请本身对债务人和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果;
接收申请不是申请受理,是对申请审查的启动,申请审查是法院的职权,对债权债务不发生法律效果;
申请受理是债务人破产的最重要节点,只有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接收的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后,才是申请受理,申请受理意味着债务人破产进入了实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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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债务人对财产管理的权利转移至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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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与债务人的纠纷主要由破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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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破产保护从破产申请受理开始,对债务人的保护主要包括诉讼保护(诉讼的专门管辖,停止强制执行,自动冻结措施,保护债权人不受干扰经营)、债务停息与暂停履行保护(停止计息,降低了财务费用;担保物权暂停行使,保持了资产完整;)、管理人有权选择履行有利的合同,解除不利的合同,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金,只赔偿损失;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有公平受偿,通过债权人会议和管理人深度介入债务人的偿债活动;制度优势主要有集体谈判机制(债权人会议制度),降低了成本,法院强制批准,提高了效率。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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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集体决策的机构,管理人主要是为债权人利益而工作,同时相对中立地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对管理人进行监督,法院是破产活动的组织者和最终决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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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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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撤销的有两类,一类为严重不等价交易,撤销期为一年,情形为:(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另一类为对全体债权人不公平的个别清偿,撤销期为六个月,情形为
债务人已出现破产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无效的,不受行为时间的限制。(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破产申请受理前,一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如果是债务人已履行完毕,则债务人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是对方已履行完毕,则债务人可以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也可以不履行,由对方申报损害赔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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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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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1、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说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经营债务是共益债务,共益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可随时清偿。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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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9、重整计划表决
1)分组:担保债权组;职工权益组;税权组;普通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还可以设立小额债权组。划入社保统筹的债权不设组,该债权不得减免。
2)涉及债务人股权调整的,还要设立出资人组。
3)债权组通过的标准:人数过半,份额三分之二以上(过半不包括半数,以上包括本数)
4)各组均通过的,为表决通过。
5)部分组别未通过的,可以协商后再表决。
6)即使全部未通过,法院也可以强行裁定破产重整,此时必须满足五个条件之一:非普通组全部得到清偿或者该组通过;普通组的债权清偿比例预计不低于破产清算的比例或者该组通过;对股权调整公平、公正或者该组通过;组内公平,组间不违反权利顺序规则;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7)不论表决是否通过,法院批准的,进行重整计划的执行。
8)不论表决是否通过,法院不批准的,进入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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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保留的财产分配结余的,以及后追回的财产,应再次分配,分配无意义的,上交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