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354号
申请人:闪人糖果(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上围园新村二巷4号301。
法定代表人:林鹤庭。
2020年5月13日,本院受理闪人糖果(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闪人糖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为闪人糖果公司管理人。2020年9月15日,管理人以无有效债权申报为由,申请驳回闪人糖果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闪人糖果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林鹤庭,股东为林鹤庭(持股99.9%)、赵帅(持股0.1%)。因闪人糖果公司及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该公司的公章、证照以及员工工资表、劳动合同、财务账簿等资料。截至本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截止日,无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调查,闪人糖果公司未开立社保账户,管理人也未发现存在有效的职工债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闪人糖果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但本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后,无任何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亦未发现本案存在有效职工债权,因此,闪人糖果公司并不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闪人糖果(深圳)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奥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