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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美国:对破产撤销权中正常经营过程例外的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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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Baumgart v. Savani Props. Ltd. 案是近期(2021年4月19日)法院审查债务人逾期支付的租金是否构成偏颇给付的案件。该案中债务人向债权人逾期给付了租金,该给付情形基本符合美国破产法第11章§547(b)规定的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但债权人根据第547(c)(2)条中的 “正常经营过程的例外“作出抗辩,认为有争议的租金支付是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因而应该免于被撤销。而管理人认为,由于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租金并非每一笔都是逾期的,而且这些付款的逾期程度也各不相同,所以正常的经营过程中的例外规则并不适用。法院针对当事人所争议的问题,对正常经营例外规则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争议焦点

三、判决意见

  四、结论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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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在本案中,债权人Baumgart拥有并管理位于俄亥俄州南尤克里德的普林斯顿公园公寓。2018年9 月27日,债务人Sian Murphy与债权人签署了一份租约,在该物业租了一套公寓。根据租约,775美元的租金应在每个月的第一天支付。如果租金在每月的第五天后支付,债务人将被收取50美元的滞纳金,租金每逾期一天则收取5美元。2019年7月28日,债权人和债务人以月为单位续签了租约,每月1日应支付840美元的租金。除2018年10月和2019年11月外,债务人在租期内每个月都延迟支付了租金。这些付款从延迟6天到延迟29天不等。债权人接受了逾期支付的租金,包括约定的滞纳金。


2020年4月7日,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7章提出了破产免责的申请。2020年7月14日,债权人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租金的偿付。债权人认为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第547条,这些债务的偿付不构成偏颇性清偿,而属于§547(c)(2)节规定的正常经营过程(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租金的支付不应该被撤销。法院就这一争议焦点着重分析论证,并作出了简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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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这些延迟支付的租金,是否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的租金。如果是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的租金,则属于§547(c)(2)规定的安全港规则之一——正常经营过程例外(或称“常规营业给付例外”,英文“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不属于偏颇性清偿,不能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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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意见

法院的论证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中法院主要强调了管理人负有证明诉争给付行为具备§547(b)所规定的所有撤销要件的举证责任;后两个部分是对于正常经营活动例外规制的讨论。第二个部分法院从该债务给付的时间、给付的金额和方式以及给付的历史情况等方面考察其是否是正常经营活动中作出的给付;第三个部分法院从给付的性质上分析判断。


具体而言,法院首先明确了管理人必须证明给付行为具备§547(b)所规定的所有撤销要件,包括:该行为属于给付行为,给付的对象是债务人的财产;该给付对特定债权人作出或对其有利;该给付是基于在先债务或者为了对其清偿;给付时债务人已经破产;给付是在90日的偏颇期限内所作的,或者是在91日至一年的期限内发生的内幕交易;给付使债权人所得的清偿额大于其在第7章下模拟破产清算时可得的清偿额。


债权人认为管理人未能初步证明§547(b)的所有要件,但法院没有执着于对具体构成要件的考察,而是直接分析了债权人是否可以适用偏颇责任中的正常经营过程例外情形。


在考虑给付是否是在双方之间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法院首先会考虑转移的时间、转移的金额和方式以及转移的情况。本案中,法院引用了先例来论证。首先,Yurika案件中明确:“即使债务人的经营交易是不规律的,但如果这些交易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过程相一致,就§547(c)(2)而言,它们也可被视为‘普通’”。因此,如果这是当事人之间的通常的交易过程(usual course of dealing),即使是延迟付款也可被视为正常的交易过程。其次,在Luper 诉 Columbia Gas of Ohio, Inc案件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69笔给付中有64笔是逾期的,而且债务人经常等待终止通知才付款,但法院认为这些给付是在双方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给付。另外,在Collier on Bankruptcy 2021年第16期中提出“如果延迟给付是当事人之间的标准交易过程,那么超出发票或合同条款的给付仍可被视为在正常过程中。”最后,法院还引用了在In re Powerwave Techs中的观点,认为“如果在历史时期和优惠时期都存在逾期给付的模式,从而显示出它们的普通性,那么逾期给付并不妨碍法院认定第§547(c)(2)(A)条的适用”。


法院将上述已经确认的规则应用到了本案中,从本案中给付的整个过程中分析:在管理人对债权人的简易判决动议的回应中,管理人列出了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租金的历史虽然管理人指出,债务人的租金支付并非总是逾期,但管理人自己的文件显示,在租期的20个月里,债务人只按时支付了两次租金:一次是在2019年11月,另一次是在2018年10月,也就是租赁的第一个月。债务人在其他18个月的租约中,每个月的租金支付都是逾期的。由此可见,本案中债务人的付款记录并不稳定,每个月的变化很大。除了两笔按时支付的款项外,债务人的租金支付从未超过29天的时间。虽然几乎都是逾期付款,但都是在到期后一个月内支付的。例如,债务人从未拖欠过几个月的租金,然后又补交了几个月的租金。由日常交易过程的具体情况中可以看出,29天的范围并不特别,不至于使租金支付超出双方之间的正常业务范围。


最后,法院从本案中逾期给付的性质论证了租金的支付是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发生的。“ 法院引用了Grogan诉Laland Inv.等案件,明确“向出租人支付应付的租金,无论是当前的还是过去的,都是任何租赁下的正常业务过程的一部分”。虽然债务人的付款几乎总是迟到,但实际上他们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普通租金支付。没有任何特殊或不寻常的情况可以表明租金支付不是在租赁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驳回了管理人的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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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与思考

本案表明了逾期付款也可以成立优先债权并被清偿,而且可依据安全港规则(§547(c))免于被管理人撤销。法院在该判决中指出,20 个月的租?付款中有18 个月属于逾期付款。但逾期29天后付款是双方交易中出现的通常情况,并不属于特别的例外情况,无法使租金付款超出当事?之间的正常业务范围。因此,在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在逾期支付房租时破产,出租人可以基于正常经营过程的抗辩来对抗管理人对偏颇给付行为的撤销诉讼。另外,美国法院的该判决还进一步阐述了正常经营活动例外规则的适用情况:一方面,不规则或者不规律的给付行为本身并不意味着该给付不在正常经营范围内。要从给付行为发生的整个交易的历史过程来判断其是否是属于通常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该给付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行为,还要看该给付行为的性质。比如本案中,法院以租赁合同的性质来说明,无论是正常给付还是逾期给付都属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正常的、普通的租金支付。

责任编辑:周丽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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