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研究

[破产清算]公司分立后,之前的债务由谁负责?||昆明律师陈曦



  【昆明律师陈曦,为您提供昆明公司事务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8206885508】

  基本案情:

  王先生的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20万,当合同快要到期时,王先生去找甲公司,却发现甲公司已经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面对来要债的王先生,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不认账,他们的做法合法吗?王先生应怎样要回债务呢?

  案例分析:

  很明显,丙公司和丁公司的做法均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在分立之前,必须通知债权人,只有偿清债款或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才能分立公司。公司分立之后,否认之前的债务,对于这种行为,王先生可以起诉丙公司和丁公司,让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小编提醒:

  想偷偷分立公司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抱着这种侥幸心理,只会受到法律更严厉的惩罚。因为不通知债务人私自分立或合并公司都是违法的。作为债权人,我们要保持警惕性,不要等到欠债的公司分立或合并了,还浑然不知。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责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找法网

  【更多昆明公司事务法律咨询,请拨打陈曦律师电话:18206885508】



  

  陈曦,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各类民商事纠纷的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等领域。曾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熟知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事务,尤其对“合同”的撰写和管理有深度的研究与开发,对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有独到的见解和服务模式。此外,在执业期间,承办、参与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认真负责,为每一位当事人量身定制其专属的法律文案,且始终本着尽可能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的理念,受到各当事人和企业的好评。

  专业擅长:企业(个人)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各类民商纠纷

  联系电话:18206885508

  邮箱:352097505@qq.com

  微信:云南昆明陈曦律师

  Q Q :352097505

  执业机构: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28楼

-------------------------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