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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先生的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20万,当合同快要到期时,王先生去找甲公司,却发现甲公司已经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面对来要债的王先生,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不认账,他们的做法合法吗?王先生应怎样要回债务呢?
案例分析:
很明显,丙公司和丁公司的做法均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在分立之前,必须通知债权人,只有偿清债款或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才能分立公司。公司分立之后,否认之前的债务,对于这种行为,王先生可以起诉丙公司和丁公司,让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小编提醒:
想偷偷分立公司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抱着这种侥幸心理,只会受到法律更严厉的惩罚。因为不通知债务人私自分立或合并公司都是违法的。作为债权人,我们要保持警惕性,不要等到欠债的公司分立或合并了,还浑然不知。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责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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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曦,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各类民商事纠纷的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等领域。曾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熟知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事务,尤其对“合同”的撰写和管理有深度的研究与开发,对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有独到的见解和服务模式。此外,在执业期间,承办、参与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认真负责,为每一位当事人量身定制其专属的法律文案,且始终本着尽可能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的理念,受到各当事人和企业的好评。 专业擅长:企业(个人)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各类民商纠纷 联系电话:18206885508 邮箱:352097505@qq.com 微信:云南昆明陈曦律师 Q Q :352097505 执业机构: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28楼 -------------------------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