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中法破字第18-3号
申请人柏林国际服装设计代理销售(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相恒祥。
2013年1月17日,柏林国际服装设计代理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柏林服装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因柏林服装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全面清算且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柏林服装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柏林服装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经调查其现无任何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柏林国际服装设计代理销售(深圳)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林 捷 好
审 判 员 陈 肯 萌
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娟(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