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程序中止。人民法院认可债务人和债权达成的和解协议,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债务人恢复其行使管理企业的民事能力,但是,因和解协议的生效,债务人在和解协议生效之前与债权人之间形成的债权,依然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债务人无权对债权人单独清偿债务。但是,在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与债权之间形成债务,债务人可以接受其单独清偿,债务人不予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债务人应当按照生效的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债务。和解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的到期债权延期清偿的要求,并明确还债的期限和数额,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达成的期限和数额归还债务,不得违反和解协议的约定只清偿个别债权的债务,债务人有这种行为,其他债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该行为无效,要求追回该债权,并终止执行和解协议。
三、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债务不能履行和解协议达成的内容,债权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终止执行和解协议,宣告企业破产,而不能强制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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