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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法律问题综述

一、 破产重整申请的提出

   (一) 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通过司法权力的引导和干预,对濒临破产但有复苏希望的企业,积极拯救,促使债务人企业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合作,避免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二) 法律适用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可能的,可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三) 要点阐释

    1、 破产重整程序的适用对象

    破产重整程序主要适用于陷入财务困境、濒临破产,但有可能通过重整回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陷入困境暂停经营,如破产清算可能引起企业连环破产、重大群体性矛盾等严重后果,但通过债权人、股东等各方扶持有可能复苏的企业。即对无偿债能力的债务人的财产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企业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债务人企业重整的原因,一类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另一类是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人民法院在认定且法人是否属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应当综合考虑影响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的各种因素。对于第一类原因主要通过资产负债表方式进行判断,对于第二类主要通过现金流方式进行分析认定债务人是否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

    2、 可以直接申请破产重整的主体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等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重整可行性报告,即通过重整程序,使原主营业务能够正常持续经营、取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可行性报告。

    3、 股东在何种条件下可以申请债务人重整

    赋予股东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权利,是为了调动股东在债务人重整中的积极性,通过对债务人企业的拯救,来维护股东的权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额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在此出资人即股东。有观点认为鉴于破产重整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应指的是一个股东占出资额十分之一以上,而不是多个股东之和,作者表示赞同。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没有被宣告破产之前,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有可能转入重整程序;在重整过程中,由于重整计划草案没有被关系人会议通过或被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执行不下去,重整程序也会转入清算程序。即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 破产重整申请审查与受理的标准

    (一) 基本原理

   《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企业重整的条件以及审查的方式方法,法律在此赋予了人民法院对企业重整申请进行审查的充分的自由裁量权。重整是企业在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

    (二) 法律适用

    《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三) 要点阐释

    上述第71条的规定使人民法院在受理重整案件时裁判标准不一,如何理解和把握企业重整的条件、确定企业是否应重整,是实施破产法需解决的问题。

    1、 企业进行重整的条件

    企业进行重整的条件为: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经债权人同意。由于企业是否有拯救希望,本身是一项市场判断,因此法院在进行重整审查时不仅要依据司法规则进行判断,还要根据重整的经济属性进行判断,从而获得恰当的结论。

    2、 听证审查是重整申请的审查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重整申请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听证审查。在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组织进行听证审查。在听证审查过程中,法院应当通知已知的主要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提交相关文件并接受询问,同时可以征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有关机关的意见。

    3、 审查的内容

    审查主要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原因,即债务人是否具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债务人是否有挽救希望,如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意愿或服从重整程序、债务人是否具有继续经营的条件、债务人是否能够通过重整偿还债务、关于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是否符合实际、重整参与各方是否具有重整能力等;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即从债务人重整的社会价值、经济效益、重整成本等方面综合分析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再生的价值。重点在于审查判断破产重整的可行性。了解债务人企业涉诉情况、职工安置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重整的意见、必要时指定会计师、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债务人的重整审查提出专业意见。

    4、 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除《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条件并具有重整可行性的,应当自收到破产重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受理。


三、 如何把握正常批准破产重整计划的条件

    (一) 基本原理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计划批准程序包括:重整计划制定人提出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时限以及批准后的公告等。法律未规定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方式。无论正常批准重整计划还是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由于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法院应以举行听证会或开庭审理的方式,听取管理人、监督人、当事人及有关部门和所聘专家的意见。

    (二) 法律适用

    《企业破产法》第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81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82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三) 要点阐释

    正常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86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四、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如未获通过,法院如何强制批准

    (一) 基本概念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但是符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二) 法律适用

    《企业破产法》第87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三) 要点阐释

    1、 重整程序强调各方利害关系人合作共赢,所以法院应慎用强制批准权;

    2、 强制批准前须举行听证会;

    3、 重整计划草案可以再次表决;

    4、 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应符合87条规定的条件。


五、 如何发挥政府部门在破产重整中的作用

    (一) 基本概念

    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挽救困难企业、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是《企业破产法》的重要立法目的。重整程序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的司法程序,但由于重整程序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众多当事人利益,各方矛盾集中,如处理不当易引起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应当争取政府支持,发挥政府部门在重整中的作用。

    (二) 法律适用

    《企业破产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6月发布的《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众多当事人利益,各方矛盾极为集中和突出,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一定要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

    第5条规定: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在政府协调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哄抢企业财产、职工集体上访的情况发生,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的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六、 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 基本概念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对于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二) 法律适用

   《企业破产法》第89条、90条、91条、92条、93条、94条。

     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做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三) 要点阐释

    1、 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担任监督角色。

    2、 重整计划的变更问题

    93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组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3、 重整计划的协助执行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协助执行义务,债务人、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4、 重整程序的终结

    债务人、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报告,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务人终结重整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终结重整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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