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研究

破产程序中可撤销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的原理,可撤销行为在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撤销权人要想行使撤销权,需通过诉讼而为之。在破产程序中,撤销权的行使也是通过诉讼而实现的,只是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并非可撤销行为的行为人(即债务人),而是管理人。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后,一旦管理人胜诉,则这种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破产债务人与行为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恢复到可撤销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即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但在实践中,即使对非继续性合同,某些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并不能够完全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如,行为相对人已将取得的标的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标的物已经灭失,在这种情况下,行为相对人无法返还原物,就应将转让标的物所取得的对价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给予债务人相应的赔偿。

    对于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破产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被管理人依法撤销之后,当事人的财产是不能够恢复原状的,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对于委托合同,管理人的撤销行为也不应有溯及力,否则将导致代理人为委托人与善意第三人成立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使社会经济秩序处于紊乱之中。因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委托合同的撤销不应有溯及力。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