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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记录|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下)


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下)


——债务重组计划与和解协议

作者:

北外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  徐可


整理:

张环宇、徐一斐


目录

一、债务重组计划

(一)提交债务重组计划

(二)批准债务重组计划

(三)修改债务重组计划

(四)履行或撤销债务重组计划

二、和解协议

(一)和解协议的签订与生效

(二)和解协议与债务重组的区别


一、债务重组计划



(一)提交债务重组计划


仲裁院确认公民破产申请的理由成立,就进入公民债务重组程序。债务重组计划是公民破产案件中引入的复原程序,旨在恢复公民的偿付能力并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上文已提到,在债务重组期间,公民只有在经破产管理人书面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某些交易。


执行债务重组计划的最长期限为三年(特殊情况下两年)。在此期间,公民尚未被承认破产。如果在期限内公民仍未按债务重组计划规定的条件清偿债权人,则公民将被宣布破产,并且进入破产财产清算分配程序。债务重组计划草案可以由公民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或授权机构编制。债务重组计划草案应该提交给破产管理人并由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


公民、破产债权人或授权机构以挂号信附回执的方式或亲自提交债务重组计划给破产管理人、公民(如果债务重组计划草案由破产债权人或授权机构提出)、破产债权人和授权机构。破产管理人有义务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其工作报告,公民财务状况信息,债务重组计划草案,反对该债务重组方案的异议和(或)修订草案的建议(如有此类异议和(或)建议)。


债务重组计划应附如下材料:公民财产及财产权利清单,确认公民财产权利的文件副本(如有);执行债务重组计划前六个月的收入来源;到期债务情况,包括随时需要支付的债务;从信用记录局获得的信用报告或确认公民无信用记录的文件;公民对所附文件真实性和完整性声明,公民同意债务重组计划的声明,或公民反对破产债权人或授权机构提出的债务重组计划的声明等。


根据第十章“公民破产”第213-14条“公民债务重组计划的内容”的规定,公民债务重组计划应包含按比例偿还截至向破产债权人、授权机构提交债务重组计划之日公民所知道的他们的金钱债务的方式和期限;公民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标准;对于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债务重组计划应规定拍卖抵押物的所得优先满足他们的请求;拍卖抵押物所得的现金收益,应全部但不超过债务本金和应付利息(资金使用费),还给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公民对伤害他人生命或健康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应支付的赡养费、职工遣散费、有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工资报酬,对智力活动的作者支付的报酬,均不包括在公民债务重组计划内。



(二)批准债务重组计划


债权人会议应该以登记在债权登记册的破产债权人和授权机构总数的多数票通过债务重组计划草案。


仲裁院审议公民债务重组计划后,作出下列裁决:


  • 批准债务重组计划;

  • 延期审议债务重组计划;

  • 拒绝批准债务重组计划,宣布公民破产并清算分配公民财产。


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经公民根据法律规定偿还随时需要支付的债务和登记在债权登记册的第一、第二顺序债权人的债务后,仲裁院批准该计划。


债权人会议不同意公民债务重组计划的情况下,如果公民破产案件的当事人向仲裁院提出请求给予补充期限以完善债务重组计划的申请,仲裁院推迟审议债务重组计划。仲裁院给予的完善债务重组计划的补充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1]


如果债权人会议未同意公民债务重组计划,仲裁院有权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批准该计划:该计划的执行能够充分满足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的请求,满足登记在债权登记册的其他破产债权人和授权机构的请求,比破产债权人和(或)授权机构要求立即清算分配公民财产以及分配公民六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而获得的数额更多,且这一数额不少于破产债权人和授权机构债权请求的50%。[2]


如果提交的债务重组计划不符合联邦法的规定,破产债权人或授权机构提出相关申请,要求公民把受到行政处罚或曾经提交过债务重组计划的信息告知破产债权人或授权机构,而公民未履行该通知义务,违反债权人会议批准债务重组计划的程序,债务重组计划及其所附文件中存在不实信息等情况下,仲裁院拒绝批准债务重组计划。


自仲裁院批准公民债务重组计划之日起,列入债务重组计划中的债权请求,只能按债务重组计划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向公民提出主张;债权人无权就批准该计划而遭受的损失向公民提出赔偿请求;禁止公民通过抵消同类债权来消灭金钱债务,除非债务重组计划对此有相关规定;债务重组计划中因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金钱债务和强制性付款义务而要求支付的违约金(罚款,罚金)以及因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上述义务要求支付的利息,都不计算,除随时需支付的债务外。


仲裁院批准的公民债务重组计划所包含的破产债权人或授权机构的债权请求,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和金额计算利息:以俄罗斯联邦货币表示的破产债权人、授权机构的债权的利息,根据批准债务重组计划之日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确定的再融资利率计算;以外币表示的、以及引入债务重组计划之日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根据汇率换算成卢布表示的破产债权人债权的利息,应该根据合同约定计算,但不得超过批准债务重组计划之日中央银行确定的再融资利率。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可以协议约定比法律规定的金额更少的应付利息或更短的计息期限。[3]


公民债务重组计划执行期间,上述计划履行完毕后五年内,经上述计划确认债务的公民,无权在申请贷款以及推迟或分期付款购买商品(劳务、服务)时,隐瞒其执行过本计划的事实。 



(三)修改债务重组计划


公民有权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修改债务重组计划的建议,对公民债务重组计划所做的修改需经仲裁院批准。破产管理人自收到公民关于修改债务重组计划的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挂号信附回执的方式向破产债权人和授权机构提交该修改方案。自提交破产债权人和授权机构修改方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召集债权人会议审议是否批准修改方案。[4]公民债务重组计划的修改方案,必须经债权人会议上登记在债权登记册的破产债权人和授权机构总票数的多数票通过。


仲裁院根据审议公民债务重组计划修改方案的结果,作出以下裁决:


  • 债权人会议同意修改债务重组计划的情况下,作出批准该修改方案的裁决;

  • 债权人会议拒绝修改方案,并提出给予补充期限以完善债务重组计划的申请,仲裁院作出推迟审议修改方案的裁决;

  • 不予批准债务重组计划修改方案。


如果公民提供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公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债务重组计划,仲裁院可以不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延长债务重组计划的执行期限至三年。


债权人会议有权在公民财务状况获得改善的情况下向仲裁院提出申请,要求修改债务重组计划。债权人会议提出的修改申请应附上证明公民可以在更短的期限内偿还列入债务重组计划中的债务的证据以及(或)公民能偿还比债务重组计划规定的债务更多的证据;公民的财产状况较之批准债务重组计划之日有所改善的证据;债务重组计划的修改建议。[5]债权人会议向仲裁院提出修改公民债务重组计划的决定,应该经登记在债权登记册的债权人和授权机构总票数的多数票通过。


仲裁院根据审议债权人会议提出的申请修改债务重组计划的结果,作出批准或拒绝修改债务重组计划的裁决。 



(四)履行或撤销债务重组计划


至迟于公民债务重组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破产管理人必须编制报告说明公民执行仲裁院批准的债务重组计划的结果。


根据对公民债务重组计划执行结果的审议和对债权人申诉的审查结果,仲裁院作出以下裁决:


  • 如果列入债务重组计划的债务已清偿,且债权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仲裁院作出债务重组计划执行完毕的判决;

  • 如果存在撤销债务重组计划的依据,则仲裁院作出撤销该计划并宣布公民破产的判决。[6]

  • 顺利完成债务重组计划意味着公民在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后,避免了被宣告破产可能造成的信用记录污点以及失权等后果。


如果截至债务重组计划报告审议之日,公民未根据债务重组计划规定的条件履行对破产债权人和授权机构的义务,或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或债务重组计划及所附文件存在不真实信息,破产债权人或授权机构提出相关申请,要求公民把受到行政处罚或曾经提交过债务重组计划的信息告知破产债权人或授权机构,而公民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则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人或授权机构有权召集债权人会议审议向仲裁院申请撤消公民债务重组计划并宣告公民破产的议案。[7]


仲裁院在收到破产债权人或授权机构撤销公民债务重组计划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议该申请。如果截至仲裁院庭审破产债权人或授权机构提出的撤销公民债务重组计划申请之日,公民仍未按债务重组计划规定的条件履行对破产债权人或授权机构的义务,则仲裁院裁决撤销该计划并宣告公民破产,进入破产财产清算分配程序。[8]


二、和解协议



(一)和解协议的签订与生效


和解协议是指在仲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仲裁法院的认可方能成立。一般来说,和解协议与债务重组计划非常接近,但二者也有差异。


俄罗斯个人破产制度中规定了和解协议作为阻止公民破产的恢复性程序,破产债权人或授权机构与公民债务人有权在破产程序的任何阶段签订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后,公民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终止。


虽然促成和解协议的签订不属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但破产管理人可以向债权人和公民提出签订和解协议的建议。和解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公民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签署,和解协议的内容应该包括公民以货币形式清偿债务的程序和期限。破产管理人至迟于协议签署后十日向仲裁院提交批准该协议的申请,同时附上和解协议的文本、作出达成和解的债权人会议的会议记录、所有债权人和授权机构的名单、债权登记册、确认偿还第一/第二顺序债权人债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协议将不会被仲裁院批准)、反对和解协议的反对意见等材料。[9]和解协议一经仲裁院批准后生效。


自和解协议经仲裁法院批准后,公民或参与和解协议的第三人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开始偿还债务,破产管理人的权限终止。[10]和解协议适用于截至批准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登记在债权登记册上的所有破产债权人和授权机构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公民和债权人之间在和解协议的问题上产生的分歧由仲裁院进行审议。[11]因违反和解协议的条款而导致公民破产程序恢复的情况下,公民被宣告破产,进入清算分配公民财产的程序。


仲裁院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批准和解协议,例如,该协议损害了第三方的权益,违反了形式要件,签订的程序违反了联邦法律的规定,协议违反了税法的规定,存在协议无效的事由等。如果仲裁院未批准和解协议,则认为该协议并未签订,破产程序继续。[12] 



(二)和解协议与债务重组的区别


一、适用阶段和前提不同。

和解协议可以在破产案件的任何阶段达成,甚至可以在仲裁院已裁决进入债务重组程序后签订。因此可以说和解协议是双方自由选择的程序,但通常签订和解协议是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登记完成后,确定债权的有效性,并考虑到债务总额,再签订和解协议,是最符合逻辑的做法。而债务重组则是仲裁院认定破产理由成立时同时作出的裁决,是破产程序的必经阶段,而不是公民债务人自主选择的程序。

二、执行期限不同。

和解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在签署和解协议前,该协议必须经债权人会议批准,即必须有超过一半的债权人投票赞成该协议。债务重组计划的执行不得超过三年,而且该计划应该假设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再融资利率的计息额,否则,该计划将不会被仲裁院批准(第213-19条第2款)。与债务重组不同的是,和解协议为公民摆脱困境提供了更自由的选择,和解协议的期限取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合意,而且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决定利息的金额。[13]

三、债务人可否自由处置财产不同。

和解协议获得批准以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就被终止了,债务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但进入债务重组计划后,公民必须经过破产管理人的同意才能处分部分财产,而且对公民的投资行为也有限制。

四、获得批准的条件不同。

即使债务重组计划被债权人会议否决,仍然可能得到仲裁院的批准。但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只要超过50%的债权人投票同意签署和解协议。并非所有和解协议都会得到妥善履行,在拖欠巨额债务导致破产危机的情况下,并不是所有签订和解协议的公民都能履行新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债权人都有权要求仲裁法院恢复破产案件的程序。仲裁院在确定和解协议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后,作出裁决宣告公民破产并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从这个角度来看,和解协议可以被看作是给债务人一次“喘息”的机会。选择以和解方式解决公民债务问题时,各方在还款期限、利息、还款分期等问题上可以自行决定修改借贷协议,因此,在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选择和解既能缓解公民债务人的负债压力,又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所以和解协议在法律实践中也被称为创新之举。

和解协议是提前结束破产程序的最佳方式,因为破产程序的完结可能需要几年的时间,而和解协议一经仲裁院批准后立即生效,这就大大节省了司法成本和时间成本;从和解协议被批准时起,破产管理人的权利终止,公民可以自由处置其财产,且不需再向破产管理人支付报酬;与公民被宣告破产后将会在信用历史上留下记录,很难再次获得借贷以及公民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在特定的机构任管理职位等后果相比,达成和解协议对公民债务人来说也是更好的出路。


本文首发于张海斌、孔凡洲等著之《外国典型法律制度导论》(法律出版社出版)。 感谢作者泰和泰徐可律师授权转载。 文章篇幅较长,故分为上中下三篇推送,敬请关注。

注释:

[1] 《Банкротство гражданина:вопросы при производстве отдельных процедур》, В.Е.Егоров,И.В Хярм, 《Вестник Псков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2,2015, С.169-170.

[2] 《Банкротство гражданина:вопросы при производстве отдельных процедур》, В.Е.Егоров,И.В Хярм, 《Вестник Псков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2,2015, С.169.

[3] 《Банкротство гражданина:вопросы при производстве отдельных процедур》, В.Е.Егоров,И.В Хярм, 《Вестник Псков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2.2015,С.170.

[4] 《Банкротство физических лиц》,Реферат,Ткачева Д. В.

[5] 《Банкротство физических лиц》,Реферат,Ткачева Д. В.

[6] 《Банкротство физических лиц》,Реферат,Ткачева Д. В.

[7] 《Банкротство физических лиц》,Реферат,Ткачева Д. В.

[8] 《Банкротство физических лиц》,Реферат,Ткачева Д. В.

[9] 《Мировое соглашение при несостоятельности гражданина 》,Владимир Семенович.

[10] 《Правовое регулирование института банкротства гражданина в России》,Воронова Ольга Николаевна, Наумов Ярослав Васильевич,《Северо-Кавказский юридический вестник》№2.2017, C.80.

[11] 《Банкротство гражданина:вопросы при производстве отдельных процедур》, В.Е.Егоров,И.В Хярм,《Вестник Псков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2.2015, С.172.

[12] 《Мировое соглашение при несостоятельности гражданина 》,Владимир Семенович.

[13] 《Правовое регулирование института банкротства гражданина в России》, Воронова Ольга Николаевна, Наумов Ярослав Васильевич,《Северо-Кавказский юридический вестник》№2.2017, C.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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