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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吗?

    【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平台: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职工债权人;破产申请
    【全文】

      本文探讨的主要话题是职工债权人能否申请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本文的观点是职工债权人可以申请。下面将从法理、法律法规等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有权申请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没有限定享有债权的主体,职工债权也是债权,且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禁止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从这个层面上来讲,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并没有法律上的禁止和障碍。
     
      同时,这一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又必须考虑到债权人主体的特殊性,作为企业职工与债权人,和企业关系的复杂性,综合考量,进行合理解释。
     
      对于这一问题,历来争议不小。
     
      01
     
      肯定之观点
     
      1、职工债权也是债权,根据破产法第44条享有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权利,包括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权利,是完全合理的;
     
      2、破产清算程序系民事法律领域,法无禁止皆自由,既然破产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都没有禁止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那么职工债权人自然可以申请;
     
      3、处于稳定的考虑,在债务人企业资不抵债之际,不让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以还债,这对职工债权人而言并不公平,不利于职工利益保护;
     
      4、职工债权的申请破产,只是一项申请权,并不一定导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清算,债务人根据破产法也有异议权,最终是否受理需要人民法院裁定,因此职工债权享有破产申请权也不会影响债务人企业的正常运营。
     
      02
     
      否定之观点
     
      1、职工债权不是真正的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主要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的标的为劳务或不作为的请求权,本身并不能成为破产债权。
     
      2、破产债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时已经存在的债权,而职工债权标准复杂,如工资部分是职工的收取报酬权,是实然债权,而保险金、补偿金是职工未来损失的补偿,是未然债权;
     
      3、职工债权是优先受偿债权,破产申请权要给与普通债权人,才能平衡各方利益;
     
      4、职工债权保护途径多样,还有《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政府部门颁布的众多行政法规对职工债权均有涉及,保护的范围、力度、方式也很充分。
     
      03
     
      本文之观点
     
      本文认为否定的观点其实是站不住脚的。
     
      其一,破产债权所要求的必然是财产,劳务已经实现的是不可退回的,因此否定观点的第一条是不合理的。
     
      其二,以职工债权所谓标准复杂、不可确定为理由来否认债权人的申请权是不合理的,因为大部分职工债权在受理时是可以确定的,即使有部分未确定的,也不能以为理由否认已经确定的的债权。
     
      其三,职工债权虽然是优先债权,但是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所有债权都一视同仁按序分配,并不因为是优先债权申请破产而多分,也不会因为是普通债权申请破产而少分,在此只给普通债权人程序权利而不给职工债权人程序权利并没有实体权利上的差异。
     
      其四,第四条理由更加不合理。先不论其他法律制度保护是否充分,职工权益受到多重保护并不意味着职工债权人不可以申请破产债权,其他法律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和破产债权申请权的保护不是非此即彼的互斥关系;况且,职工属于弱势群体,其利益往往受到侵害,在实践中这种事情也屡见不鲜,说明有必要完善对职工的保护。
     
      不少地方法院也对职工破产债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有限制地肯定了职工债权人的申请权。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2013年7月22日发布并生效。9、(职工的申请权)债务人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债务人职工可以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该条强调了职工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有职工人数和比例上的限制。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2015年2月5日发布并生效。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的文件。该条中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需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有主体上的要求,单独或少数的职工债权人不可申请破产。
     
      (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案件审理指南》2017年修订并发布。二、案件受理,(四)申请主体,2.职工债权人。职工债权性质上也是债权,企业破产法并未禁止职工债权人申请债务企业破产,为维护职工权益,规范市场退出,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该条强调了职工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并没有限制职工债权人数。在江苏省高院组织学习该指南时,还特意就该条指出:如执行程序已执行完企业所有财产,未受清偿的职工债权将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
     
      首先应当承认职工债权人申请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申请权,这在法律和法理上都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其次,可以根据各地司法实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不同情况,对职工债权人的申请权做出相应的限制性等规定。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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