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皆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且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同时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那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已经存在的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如何处理?是否能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并非同一家,是否会出现法律规定上的冲突?对于上述问题,我国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此类争议。编者在此总结了各方就该类问题的观点,以供读者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在“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周德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排除或者继续对特定执行标的进行执行。人民法院对其起诉是否受理,应审查是否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我国《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那么在确定管理人并接管了债务人财产后,管理人可以代表被执行人继续参与诉讼,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以继续审理。破产重整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或对破产企业重新整合的法定程序,无论破产企业最终是重整或清算,均不能替代对债权人债权优先性的实体确定。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尚无法律规定,而裁定驳回因执行程序产生的执行异议之诉则更无法律依据,即便在诉讼中其实体请求未必得到支持,其之前已经行使的诉权也并不因此能够加以否定。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确认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确认债务人破产财产范围的前提和依据之一。
刘昌禹律师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系“程序法上的形成之诉”,其目的在于终结对某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因执行程序在破产程序中仍未终止,案外人有权就该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从而使该标的在执行法律关系中处于确定的状态。另从必要性的角度来看,《破产法》中的制度并不能完全取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与地位。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直接从管理人占有和管理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其权的行使以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然而并非的所有执行标的均由破产债务人占有。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可以确认执行标的的归属,并且排除公法行为对私法行为实施“干预”所形成的效果,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制度的周延性与效率性。
从另一个角度讲,执行异议之诉同样不能完全独立于破产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影响范围限于排除对特定标的的执行行为与确认案外人对标的的权利,在对标的的占有归属方面则需其他制度配合。如《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若该执行标的由破产债务人占有,案外人仍需通过行使破产取回权维护自身权利,甚至可以选择不提起执行异议,直接主张取回权,在存在实体纠纷的情况下,可以向破产法院提起诉讼,同样,破产债务人有机会行使相应的抗辩权,达到利益的平衡。[1]
张春光律师:
如果不存在执行异议之诉不可以立案的条件(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诉讼的要求),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就应当受理。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并非上述法律所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法院不应当以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为由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不管案外人的异议之诉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以及如果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得到法院的支持,都对破产财产的范围有影响,进而影响到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的实体权利。[2]
陈浩审判员、崔强律师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破产债务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不应再被受理,此前已经受理的,应当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具体理由有:
1.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各方诉求已发生实质性变化,执行法院无权一并受理。
2.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功能定位不同,破产程序作为特别程序,应优先于执行程序等一般民事程序。
3.执行异议之诉一般由执行法院的传统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破产案件一般将由破产法院的破产审判庭审理。
4.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破产债务人的诉讼只能向破产法院提起,继续由执行法院受理执行异议之诉将造成法律规定上的冲突。
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条件之一,是执行程序合法存续且可以有效进行,但各方对执行程序中的标的财产存在争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体系解释,破产程序作为特别程序,应当优先于执行程序等一般民事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时,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此时,执行异议之诉已经丧失存在或继续进行的前提条件,不应再被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3]
黄鹏律师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受理,应审查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民诉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破产重整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或对破产企业重新整合的法定程序,无论企业最终是重整或清算,均不能替代对债权人债权优先性的实体确定。
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确认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确认债务人破产财产范围的前提和依据之一。
因此,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不影响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权。[4]
[1]参见星瀚微法苑公众号《当执行异议之诉遭遇被执行人破产程序丨专业研究》
[2]参见合同效力实务研究信公众号《法院是否有权以被执行人进入了破产程序为由裁定驳回执行异议(之诉)?》
[3]参见通商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通商研究|执行异议之诉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
[4]参见小微企业法律服务联盟微信公众号《执行异议之诉若干典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