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申693号
申请人:黄剑,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深 圳市坪山区金牛东路奥园翡翠东湾1栋B座2603。
被申请人:深圳天品移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 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71区宗泰绿凯智荟园3层308A、309、 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FQP78。
法定代表人:申军。
经申请人黄剑同意,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深圳天品移动技术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黄剑与被申请人深圳天品移动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天品移动技术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进行破产清算。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黄剑同意,将被申请人深圳天品移动技术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黄剑对被申请人深圳天品移动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新
审判员夏静
审判员张睿
二〇二一年 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勤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