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384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国华通信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蒙志红,深圳市国华通信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裁定受理深圳市国华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为国华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0年6月30日,国华公司管理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裁定宣告国华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国华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深圳市通正射频技术有限公司(持股100%),法定代表人为林城兆,经营期限至2021年1月5日止。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前往国华公司注册地址,未能查找到该公司的下落。管理人通过邮寄、电话联系、实地调查以及公告等方式,通知国华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向管理人提交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等资料并配合清算,但上述人员均未向管理人任何文件和财产。管理人经调查未发现国华公司任何财产。经管理人审核及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共有2笔,债权总额为54615993.9元,均为普通债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管理人未能接管国华公司的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等,不能对国华公司进行全面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国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法应当宣告国华公司破产;国华公司现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国华通信系统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国华通信系统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不收取破产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文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