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中所述的实质合并预重整即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预重整。
[2]参见胡利玲、张婷:《预重整制度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页。
[3]UNCITRAL Legislative Guide on Insolvency Law,Award of 25 June 2004,pt.2,ch.4para.76.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insolvency/legislativeguides/insolvency_law,last visited on 20 March 2020.
[4]参见季奎明:《论困境企业的预先重整》,《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第42页;胡利玲:《论困境企业拯救的预先重整机制》,《科技与法律》2009年第3期,第85页。
[5]参见徐阳光:《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外法学》2017年第3期,第819页。
[6]Supra note〔3〕,pt.3,ch.1,para.4.
[7]参见前引[5],徐阳光文,第819页。
[8]参见关涵之:《困境企业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原因分析———基于与庭外重组、破产清算的比较》,《金融法苑》2012年第84辑,第120页。
[9]钳制策略通常出现在商业谈判中,是指如果采取一致行动(合作)对集体有利,但是个人以不合作相威胁,从而获得
多于其他成员的利益,其他成员将以此为代价获得“一致行动”的结果。
[10]参见金春等:《预重整的制度框架和实践模式探索》,载王卫国、郑志斌主编:《法庭外债务重组》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13页。
[11]参见韦忠语:《破产财产经营论》,《法商研究》2016年第2期,第103页。
[12]参见王佐发:《预重整制度的法律经济分析》,《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第100页。
[13]参见前引[4],胡利玲文,第85页。
[14]朱黎:《美国破产实质合并规则的实践及其启示》,《浙江学刊》2017年第1期,第196页。
[15]参见高丝敏:《重整计划强裁规则的误读与重释》,《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第231-232页。
[16]参见董惠江:《我国企业重整制度的改良与预先包裹式重整》,《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第32页。
[17]参见付翠英:《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9期,第30页。
[18]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破产案件情况大数据深度分析报告重磅推出》,http://www.faxin.cn/lib/lfsf/sfcontent.aspx?gid=h5895,2020年5月19日访问。
[19]“钉子户困境”指的是个别债权人为谋取私利而以不同意庭外协议为威胁,最终导致协议无法达成。
[20]参见贺丹:《破产实体合并司法裁判标准反思———一个比较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第87页。
[21]参见胡玉鸿:《法律主体概念及其特征》,《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第4页。
[22]参见[美]大卫·G·爱泼斯坦等:《美国破产法》,韩长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33页。
[23]参见王佐发:《什么是真正的市场化破产重组》,《经济参考报》2017年3月28日,第8版。
[24]第1121条提出,债务人可在提出破产申请的同时提出预先制定的重整计划,或在自愿或非自愿申请破产后的任意时间提交重整计划。该条为预重整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第1125条和第1126条分别对预先重整方案中的信息披露范围及程度作出了规定,第3018条对预先制定方案征集投票程序进行了规定。See Hon. William Houston Brown,“Introduction to prepackaged bankruptcies”,Wests Legal Forms,June2018,p.9A.
[25]参见苏惠祥、郑成良:《略论借鉴和引进外国经济民事法律问题》,《社会科学》1991年第4期,第37页。
[26]参见陶蛟龙、史和新:《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以纵横集团“1+5”公司合并重整案件为视角》,《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2期,第23-30页。
[27]参见吴勇:《浙江法院试水破产企业预重整》,http://zjrb.zjol.com.cn/html/2017-07/24/content_3069646.htm?div=-1,2019年11月22日访问。
[28]参见《浙江温州中院“预重整+三步走”护航民营企业》,http://jszx.court.gov.cn/main/LocalCourt/150569.jhtml,2019年11月22日访问。
[29]参见《北京破产法庭审结全市首例实质合并重整案》,http://www.chinanews.com/sh/2020/05-08/9178576.shtml,2020年5月9日访问。
[30]参见前引[4],胡利玲文,第99页。
[31]参见丁燕:《破产重整企业债权融资的异化及处理》,《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第173页。
[32]11USC1125(a)(1)
[33]参见邹海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法律适用》2017年第3期,第64页。
[34]参见王欣新、王斐民:《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经济法》,《经济法学评论》2012年第1期,第43页。
[35]参见潘光林、方飞潮、叶飞:《预重整制度的价值分析及温州实践》,《法律适用》2019年第12期,第42页。
[36]前引[34],王欣新、王斐民文,第45页。
[37]参见郁琳:《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职责履行的强化与监督完善———以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架构为视角》,《法律适用》2017年第15期,第43页。
[38]参见万江:《政府管制的私法效应:强制性规定司法认定的实证研究》,《当代法学》2020年第2期,第100页。
[39]参见前引[2],胡利玲、张婷书,第117页。
[40]参见江孟燕:《企业预重整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哈尔滨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第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