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申560号
申请人:深圳市荣之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 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上水国际文化创意园D栋501室,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300764998595Y。
法定代表人:杨艾斌。
被申请人: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 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4269号中泰天成大楼13楼,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02291F。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
经申请人深圳市荣之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该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深圳市荣之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深圳市荣之泰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将被申请人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荣之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家 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 睿
审 判 员 黄 新
审 判 员 夏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文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