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研究

施工总承包单位破产清算 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是否有优先权问题分析

「本文来源:河北工人报」

■河北恒升泰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常晓静

首先,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角度,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属于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而工程款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破产清算中属于普通债权的范畴,不具有优先权。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签署的是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属于工程款中的一部分,其本质上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破产程序中,分包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申报债权,而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当由分包单位来承担,有关这一点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的规定中有明确的体现。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属于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而工程款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破产清算中属于普通债权的范畴,不具有优先权。

其次,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角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又具有先行清偿的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有先行清偿的责任。但是施工总承包单位这种先行清偿的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破产清算时,是否仍然具有。

第三,关于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破产债权清偿中是否具有优先性的主要观点。观点一认为:分包单位的农民工不属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职工,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属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职工债权,在破产债权清偿中不具有优先性。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双方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拖欠的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其本质上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分包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而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当由分包单位来承担。观点二认为:基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属于特别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优于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破产债权清偿中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或者至少是具有等同于施工总承包单位职工债权的优先性,在破产债权清偿时,应当优先进行清偿。

笔者倾向于观点一,并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进行类案搜索,搜索结果均显示施工总承包单位破产的,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属于职工债权,在债务清偿中不具有优先性。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