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其他
【出处】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综艺法律专业委员会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综艺行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2
【全文】









































第一章2022年综艺行业发展情况
一、 2022年综艺行业整体概况
综艺,是综合文艺的简称,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脱胎于传统电视的综艺节目,依托于互联网的方式广泛传播、蓬勃发展,形成了一种新兴的综艺形式。目前的综艺节目类型丰富,综艺题材涉及音乐、体育、旅游、访谈、情感、职业体验、社会观察、生活、游戏、推理、益智竞技、竞演、文化益智、喜剧表演、美食、脱口秀等。2022年上半年,音乐综艺作为综艺市场的主流类型表现火热,体育类综艺由于冬奥会和卡塔尔世界杯迎来播出热潮,游戏类、音乐类、情感类节目的合计有效播放占比达60%。2022年第三季度,音乐类综艺仍为综艺市场主流,文化益智类综艺迎来热潮,主要聚焦在礼乐、戏曲、诗词等中华传统文化和传统技艺上,音乐类、推理类、游戏类综艺的合计有效播放占比超50%。

图1 2022上半年上新综艺各题材部数及正片有效播放分布

图2 2022第三季度上新综艺各题材部数及正片有效播放分布
2022年,受到疫情和行业政策的影响,综艺节目整体的热潮逐渐趋于平静,综艺行业的发展步入了平台期。在降本增效的大环境下,2022年综艺节目整体的上新量、有效播放量以及广告投放量较往年都呈下降趋势,综艺节目正在增效的道路上不断摸索。
据统计,截至2022年第三季度,上新的季播国产综艺(不含衍生综艺、晚会节目)共188部,其中电视综艺73部,网络综艺115部,相较于2021年同期总量增加6部,其中电视综艺减少了1部,网络综艺增加了7部。据犀牛娱乐统计,2022年第四季度预计上新综艺46部,相较于2021年第四季度实际上新综艺减少了29部。从总的体量上来说,2022年上新的季播综艺预计较2021年略有减少。

图3 2021年、2022年上半年季播综艺上新量

图4 2021年、2022年第三季度季播综艺上新量
在收视方面,政策影响导致大热偶像选秀节目缺席,截至2022年第三季度,上新季播综艺有效播放量达111亿,其中电视综艺有效播放43亿,网络综艺有效播放68亿,相较于2021年同期,上新综艺有效播放量缩减26%。全网综艺累计正片有效播放215亿,其中电视综艺有效播放96亿,网络综艺有效播放119亿。相较于2021年同期,全网综艺有效播放量缩减14%。

图5 2021年、2022年上半年度上新季播综艺有效播放量

图6 2021年、2022年第三季度上新季播综艺有效播放量

图7 2021年、2022年上半年全网综艺有效播放量

图8 2021年、2022年第三季度全网综艺有效播放量
在赞助方面,品牌和综艺节目合作热情不减,以快消品行业为主,截至2022年上半年综艺节目招商品牌新增433个,流失550个,维持品牌287个,相较于2021年,流失品牌及维持品牌大幅减少,新增品牌基本维持。但是,品牌赞助多集中在头部综艺,于整个综艺市场而言,招商仍是困境,新生综艺甚至频频面临零赞助上线的窘境。

图9 2022年上半年综艺节目品牌植入情况

图10 2021年综艺节目品牌植入情况
二、 2022综艺节目具体表现
(一)电视综艺具体表现
近年来,我国电视综艺节目题材逐渐丰富,从单一的纯娱乐模式向更有意义的多元文化模式发展。并且,在版权保护的背景下,我国电视综艺更加注重对于原创节目的发展,推进国产综艺创新。
2022年第一季度,电视平台上线季播综艺(不含衍生)共20部。2022上半年,电视平台上新季播综艺(不含衍生、晚会)共38部,较2021年上半年减少8部。2022年第三季度,电视平台上新季播综艺(不含衍生、晚会)上新35部,较2021年第三季度增长7部。
对于综艺节目在电视平台的具体表现,我们从收视率、广告投放和市场反响三个角度来简要分析。
1.电视综艺收视率
(1)季度收视率表现
在2022年一季度中,晚间电视综艺排名前4的同属湖南卫视,分别为《时光音乐会》《欢唱大篷车》《云上的小店》《你好,星期六》这类创新类新综艺,收视率及收视份额表现突出。季播综艺《王牌对王牌》排名第5,自开播以来,在周五晚间综艺节目中,收视率位居第一,且每期节目首播收视率呈上升趋势。

图11 2021Q1卫视晚间综艺TOP40
在2022年第二季度中,《向往的生活Ⅵ》位居四月地方卫视晚间综艺节目的榜首,《奔跑吧Ⅵ》位居五月和六月的榜首。根据中科网联的收视数据,《向往的生活Ⅵ》观众收视时长占比高,在晚间播出时段,收视曲线明显升高。并且,连续2年进入省级卫视年度综艺前三的行列,首播收视率1.61%,收视份额5.5%,节目总时长1小时54分,观众平均收视时长达到1小时11分,占比62.6%,观众活跃度高。
表1 第二季度收视率前5的地方卫视晚间综艺节目

2022年上半年各大电视平台王牌综艺的收视率低于去年同期的收视率。其中,浙江卫视依靠综N代保持高收视率,而东方卫视和湖南卫视的创新型节目的表现则更为突出。《奔跑吧10》收视率2.84%成为2022年上半年Top1,但仍低于2021年上半年收视率2.90%。
在2022年第三季度中,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位居综艺榜的榜首,综N代湖南卫视的《中餐厅》和《向往的生活》排名第二第三。《向往的生活Ⅵ》每期平均收视份额3.142%位居第一,成为第三季度唯一超3%的综艺。

图12 2022Q3晚间综艺TOP40
(2)触达人数

图13 播出日期同时段触达人数排名
在《王牌对王牌Ⅶ》已播放的11期中,单期最高触达人数高达2000万以上人次。其中,有10期节目,在播出日期同时段的触达人数位列各大卫视晚间综艺类节目第一。从观众收视频次来看,单期之间用户重叠率达24%,每期都有新老用户触达。
2.电视综艺招商表现
在整体的电视综艺招商中,优质广告资源主要集中于五大卫视。

图14 优质广告资源投放情况
2022年上半年共上线40档电视综艺,有32档节目获得品牌植入,品牌合作占比达80%。品牌数量84个,合作次数100次。饮料类和食品类品牌数量稍有下降,但仍为最大投入者。交通类、通讯服务类、消费类电子类、个人用品类、金融服务类及零售服务类增多,医疗服务类、化妆浴室用品类、网络服务类品牌数锐减,在线教育类行业因政策影响在2022年的投放量上全部清零。

图15各行业合作节目数同比
有品牌合作的电视综艺,平均每档综艺节目3.1个合作品牌,比去年同期3.4个有所减少。获得5个及五个以上的品牌投入的综艺有6个,占15%,比去年同期12%略有增加。3-4个品牌投入的综艺有9个,占22%与去年同期持平。有1-2个品牌投入的综艺有17个,占比43%,比去年同期29%大幅增加。无品牌合作综艺有8个,占比20%,比去年同期5%大幅增加。其中,《向往的生活Ⅵ》《花儿与少年4》《王牌对王牌Ⅶ》三大综艺获得合作品牌合作数量最多。
在电视综艺招商品牌数前二十中,湖南卫视和浙江卫视各占5席,各平台招商数量差距不大。总体上,品牌方在对综艺类型的选择上没有明显偏好,综N代与新节目占比均衡。在各品牌商中,奶类品牌如蒙牛在投放策略上,更加倾向于电视综艺,其旗下品牌每日鲜语、特仑苏等,对东方卫视的《爱乐之都》及湖南卫视《向往的生活》这类季播综艺都有投放。而伊利作为2022年上半年合作综艺数量最多的品牌,其旗下品牌选择网络综艺和电视综艺均衡投放,在电视综艺中,其旗下品牌更倾向于对综N代的投放。
3.电视综艺市场反响
(1)舆情
2022上半年,综艺市场较为冷清,舆情热度整体下滑,每日舆情热度榜榜首均值278,较2021年上半年同比下降21%。

图16 2022H1每日全舆情热度TOP1均值
在上半年的电视综艺舆情热度前三位分别是《向往的生活第六季》《王牌对王牌第七季》和《奔跑吧第六季》,上半年的话题度均依靠流量保持,均集中在综N代。
电视综艺的舆情量主要体现在微博上,微博平台舆情讨论量占比达89.6%,在论坛、新闻和视频平台占比只有10.4%。在电网综日均舆情量前10中,电视综艺占6席,双端播出能够增加舆情量。
其中,《奔跑吧》微博热搜978个,主话题阅读84亿。微博话题#奔跑吧下一站去哪儿#参与热聊人数达125.1万、原创博文11.2万条、登顶热聊榜第1、话题阅读量突破8亿。《王牌对王牌Ⅶ》微博热搜465+,占微博综艺影响力榜、综艺话题榜榜首100多次。
(2)榜单类
在第一季度,江苏卫视着重于原创模式和素人题材,凭借《超有趣滑雪大会》《百姓的味道》《最强大脑第九季》节目登顶热度榜榜首,成为热度之王。
湖南卫视以打造新鲜类综艺节目为战略,推出《你好,星期六》《时光音乐会》《春天花会开》,获得口碑之王与收看之王。同时,《你好,星期六》获得最高视频热度。
浙江卫视《王牌对王牌第七季》在热度、收看、口碑三方面考察中均得第一。《三个少年》获得最高美誉度。江苏卫视推出《超有趣滑雪大会》获得周末综艺热度指数之王。
在“2022微博视界大会”上,浙江卫视《奔跑吧》获选“创新传播作品”和“影响力作品”;《王牌对王牌》获选“观众喜爱作品”。
(3)豆瓣评论
一线卫视周末档综艺好评度相较2021年平均下降近8个点,下降近14%;观看度较2021年平均下降超过22个点,下降超过37%。
综六代《向往的生活Ⅵ》,豆瓣评分5.9,相较第二季最高评分8.0相差很多。同为综6代的《中餐厅》豆瓣评分4.5,创历史最低,参与打分人数从第一季的三万多人下降到两千多人。
(二)网络综艺具体表现
网络综艺的产生依托于互联网的发展,天然具备了互联网属性,具有较强的市场敏锐度和灵活性。2022年,受新冠疫情以及监管政策调整的影响,网络综艺在上新数量、正片有效播放量等方面都受到一定影响;同时,无论是新增爆款节目资源稀缺、还是招商难度增加,都使得网络综艺市场笼罩了一层阴霾。然而,网络综艺通过调整题材、体量等方式,在困境中求发展,比如网台联动、长视频与短视频结合、垂类节目增多等。当下,长视频平台主导的网络综艺市场格局已经逐渐被打破,抖音、快手、知乎等新的入局者借助平台的优势,逐步开拓综艺内容的新逻辑与新路径。
对于2022年网络综艺的具体表现,我们将从网络综艺的上新量、有效播放情况,以及招商表现、市场反响等几个维度展开。
1.网络综艺上新及播放情况
(1)上新情况
根据云合数据统计,2022年上半年,上新季播综艺(不含衍生、晚会)共116部,同比增加16部;其中网络综艺上新78部,同比增加24部。网络综艺部数占比为67%,较2021上半年扩增一成。
2022年第三季度,上新季播综艺节目(不含衍生、晚会)共72部,同比缩减10部;其中,网络综艺上新37部,同比缩减17部。网络综艺部数占比为51%,较2021年同期缩减一成半。网络综艺播出数量占比下滑,成为导致2022年第三季度综艺市场呈现“冷静”态势的主要原因。
(2)有效播放量
根据云合数据统计,2022年上半年,网络综艺正片有效播放67亿,同比下滑15%;其中,上新季播网络综艺正片有效播放38亿,同比缩减25%。
2022年第三季度,网络综艺正片有效播放51亿,同比下滑6%;其中,上新季播网络综艺正片有效播放30亿,同比缩减3%。
音乐类、推理类、游戏类综艺位居2022Q3上新综艺正片有效播放前3,三类综艺正片有效播放占比超50%,综合观察各平台头部节目,音乐竞演、生活体验类综艺广受欢迎,2022Q3音乐类综艺上新部数位居第1,占比11.8%,文化益智类综艺上新部数位居第2,占比9.7%,主要聚焦在礼乐、戏曲、诗词等中华传统文化和传统技艺上,此外明星推理、恋爱观察、街舞竞演、脱口秀等赛道也在不断充实拓宽。
相比2021全年网络综艺正片有效播放177亿左右而言,据第四季度现有体量预估,2022年全年网络综艺正片有效播放量恐难以追及2021年。
(3)有效播放榜单
2022上半年网络综艺有效播放霸屏榜TOP20节目均由爱腾芒优四大平台占据。其中,爱奇艺7部,同比减少1部;腾讯视频8部,同比减少1部;芒果TV6部,同比增加3部;优酷1部,同比减少1部。【注:《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第2季》为爱奇艺、腾讯联合制作。】
2022年上半年,《哈哈哈哈哈第2季》正片有效播放5.34亿,市占率7.92%,位居网综榜首。

图17 2022H1全网网络综艺有效播放霸屏榜
2022年第三季度,网络综艺有效播放霸屏榜TOP20节目,除了爱腾芒优四大平台外,哔哩哔哩跻身上榜,占据2部。其中,爱奇艺4部,同比减少2部;腾讯视频9部,同比增加2部;芒果TV4部,同比减少1部;优酷2部,与2021年第三季度持平;哔哩哔哩2部。【注:其中《哈哈哈哈哈第二2季》为爱奇艺、腾讯联合制作】。
2022年第三季度,《中国新说唱巅峰对决》以4.1亿正片有效播放、 8.1%的市占率领跑网综市场。

图18 2022Q3全网网络综艺有效播放霸屏榜
从四大网络平台爱腾芒优上新综艺节目正片有效播放来看,2022年上半年上新独播正片有效播放TOP5的节目中,网络综艺有17部;其中,仅有芒果TV独播的《乘风破浪第三季》《向往的生活第六季》《声生不息》为电视综艺独家网播,同时优酷制作的《怦然心动20岁第二季》,同时在江苏卫视播出。2022年第三季度,上新综艺正片有效播放TOP5的节目中,网络综艺有12部;其中爱奇艺制作《做家务的男人第4季》,同时在东方卫视播出;综N代的电视综艺《极限挑战第八季》《中国好声音2022》均占据了各播放平台正片有效播放前五的位置。


图19、20综N代表现
从数据表现看,“综N代”表现良好,几乎撑起了不同类别综艺的大盘。
2022Q3上线综艺播放量指数TOP10中,《披荆斩棘2》《这!就是街舞5》《密室大逃脱4》排名前3。

图21 2022Q3上线综艺播放量指数TOP10、2022Q3上线综艺好评度TOP10
22年4季度,东方卫视的《极限挑战宝藏行》第三季、浙江卫视的《奔跑吧特别季》、爱奇艺的《哈哈哈哈哈3》、腾讯视频的《德云斗笑社3》等,几乎个个都是平台的重点项目,“综N代”回归率较高。
但虽然综N代从数据表现优势明显,但不能不注意到,也有不少综N代项目逐渐消失在了今年的播出清单中。据不完全统计,爱奇艺和腾讯视频的“没影”比重超三成,优酷和芒果TV超一半节目年中未官宣。爱奇艺的《爆裂舞台2》《潮流合伙人3》《舞蹈生2》等在年中片单中消失,甚至生命力旺盛的《奇葩说8》也被《一年一度喜剧大赛2》所取代。优酷《我们恋爱吧(第四季)》《这!就是灌篮(第五季)》《拳力以赴的我们(第二季)》、芒果TV的《女儿们的恋爱5》等知名度高的节目也没了音信。这些综艺的往期嘉宾组成及拟定阵容,可谓“全明星”式搭配。回顾2022前三季度综艺市场,总体颓势还在继续,综N代总体创新力不足、缺少爆款内容,可能是导致这些节目因“降本增效”政策被优化的原因。
2.网络综艺招商表现
因受疫情和经济形势影响,内外承压的综艺市场在品牌赞助上遇冷也已是不争的事实,综艺“热钱时代”已然远去,广告主心态愈发谨慎。
从2022年上半年节目赞助情况看,合作品牌超10个的综艺节目寥寥无几,甚至时有零赞助的节目上线“裸播”,元气森林、唯品会等综艺赞助“常客”还出现了退市观望的情况,这一新常态下,综艺内容与商业化需讲好新的故事。根据艺恩统计,2022年上半年播映指数TOP10综艺中,网络综艺《麻花特开心》品牌合作数量达10个,其他位于前十的网络综艺节目品牌合作数量不佳,其中《战至巅峰》《一往无前的蓝》都仅有3席客户。

图22 2021&2022H1头部综艺获得赞助品牌数量占比对比、2022H1播映指数TOP10综艺赞助品牌数量
2022年上半年的综艺赞助市场中,根据艺恩数据统计,头部品牌投放网络综艺的节目数量增加9部至28部,投放新综艺的节目数量增加10部至25部。可见,头部品牌更青睐网络综艺和新综艺。
2022年第三季度,播放量指数TOP20综艺合作品牌数量占比51.3%,相比2021年 Q3上涨0.7个百分点,头部综艺招商集中度仍在提高。网络综艺《这!就是街舞第五季》有16个品牌合作,位居品牌合作量榜首;同时,第三季度播放的综N代《披荆斩棘第二季》《一年一度喜剧大赛第二季》和《脱口秀大会第五季》的品牌合作数量也都在8-10个,明显优于新综艺。

图23 2021&2022Q3头部综艺品牌合作数量占比、2022Q3播放量指数TOP10综艺赞助品牌数量
与2022年上半年不同,根据艺恩数据统计,头部品牌投放的综N代数量上涨2部,新综艺下降13部;电视综艺数量同比上涨3部,网络综艺同比下降14部,头部品牌转向更青睐电视综艺和综N代。
3. 网络综艺市场反响
(1)榜单
根据灯塔2022年上半年网综舆情热度统计,芒果TV的《明星大侦探第七季》以2825.2万热度值位居榜首,同为芒果TV的《乘风破浪第三季》以1954.9万热度值位居第二,腾讯爱奇艺联合独播的《哈哈哈哈哈第2季》以1907.3万的热度值居第三。
在第三季度上线综艺好评度TOP10中,《快乐再出发》《美好年华研习社》《星星的约定》排名前三,芒果TV上榜五部,爱奇艺上榜三部,腾讯视频上榜两部。其中,网络综艺有5部,占半壁江山。

图24 2022Q3上线综艺好评度TOP10
(2)豆瓣评分
2022上半年上新综艺的豆瓣评分上涨,部均7.01分,较21年同期增加0.57分;开分综艺大幅减少,上新综艺中仅16部开分,同比减少44部,开分比例从2021上半年的60%缩减至14%。网络综艺中,芒果TV明星推理类综艺《大侦探第七季》延续往季的高水准,豆瓣评分7.8,哔哩哔哩的《DV计划》豆瓣评分超过8分,最高的是《闪亮的日子》,豆瓣评分9.2。
第三季度,网络综艺芒果TV《快乐再出发》豆瓣评分9.6分,创国产综艺最高评分了评分人数达23万,刷新国产综艺豆瓣评分人数最高记录。此外,《圆桌派第六季》豆瓣评分9.3分,超越往季;《美好年华研习社》《一年一度喜剧大赛第2季》《星星的约定》豆瓣评分破8分。
11月25日,优酷《朝阳打歌中心》豆瓣开分8.5,三小时后上升到8.6。乐迷热情高涨,节目一经开播,即成猫眼、骨朵、微博综艺相关榜单冠军。已然成为了2022年最高口碑音综。
三、 综艺行业发展趋势
(一) 疫情背景下综艺行业发展的新趋势
在疫情的大背景下,综艺行业受到的影响可以从两方面来说,一方面,由于疫情影响,人们居家的时间大幅上涨,此时人们选择以休闲娱乐性较强的综艺节目来消磨空闲时光的可能性就较大,综艺行业整体的潜在有效播放量呈上涨趋势。另一方面,综艺节目的录制具有录制场地相对开放、人员流动性大、人群集中度高的特性,由于疫情防控的常态化管理以及疫情管控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综艺节目的录制及排期困难重重、危机四伏。
2022年,受疫情的影响,综艺节目数量有所减少,题材及形式受限较大,招商不稳定,综艺行业步入平台期。综N代节目难以推陈出新,热度较难维持,新生代综艺又鲜有大热、爆款的出现,综艺市场整体上难以形成持久、稳定的繁荣生态。为突破这一困境,满足观众更多元化的需求,综艺行业不断摸索着新的发展道路,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在综艺节目的形式上,出现了贴合疫情形态的综艺形式,比如云综艺、多屏互动式综艺,将原本聚集在演播室内的嘉宾、观众分散到多个实体空间中,以多个小屏幕汇集成一个大屏幕的方式最终呈现。这一方式在技术上解决了疫情防控的难题,实现了观众和节目之间的有效沟通,并在内容上引发观众的共情。又比如台网联动式综艺,电视台和网络平台联合制作、播放综艺节目,使得电视台和网络平台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实现降本增效,贴合疫情影响下行业发展的需求。
在综艺节目的内容上,由于观众不再仅追求通俗趣味,而是倾向于沉浸性更强的节目,综艺行业也开始趋向于内容性、针对性更强的综艺节目。比如,知乎作为新入局综艺行业的平台,推出的《我所向往的职业啊》即以精英职业青年的职场纪实观察为内容,《荒野会谈》则以探讨Z时代面临的人生困惑为内容。又比如,《青春守艺人》《美好年华研习社》等节目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内容,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大热综艺《快乐再出发》《披荆斩棘的哥哥》以年轻时的偶像为核心内容,掀起一阵复古怀旧风。再比如,以恋爱为主题的综艺,《迟到的恋人》以离异男女的恋爱为内容,《半熟恋人》以三十岁以上的成熟恋爱为内容,《没谈过恋爱的我》以母胎单身的恋爱为内容。综艺行业趋向于在节目类型上垂直向下不断细分,在节目内容上不断深挖。
在综艺节目的篇幅上,由于快节奏时代的影响以及短视频平台的盛行导致观众不再一味追求慢节奏、篇幅长的综艺节目,综艺行业趋向于推出篇幅短,趣味集中的综艺。芒果TV认为下一阶段行业的发展趋势是长综艺做不了的,又比短视频更有深度、更有可看性的轻综艺。轻综艺的核心是,节目篇幅相对短,单集内容相对独立,趣味集中,但是整体内容具有连续性且具有沉浸性,贴合综艺行业发展的新趋势。
在综艺节目的嘉宾选择上,观众倾向于追求嘉宾与节目的贴合度,而不再一味追求嘉宾的知名度,这也是综艺节目回归到内容本身的体现。因而在综艺行业的发展趋势中,综艺节目在嘉宾的选择上趋于多样化,不再是仅执着于流量明星,而是追求嘉宾个人的价值与节目内容的贴合度,以及嘉宾的个性在节目中的最优化,使嘉宾有效地为节目增添色彩,实现真人秀从“秀”到“真”的转变。
在综艺节目的IP延续上,为了拓宽综艺行业的涉猎面,有不少节目趋向于打造综艺节目自身的IP产业链。一个方向是衍生节目的开发,比如《欢迎来到蘑菇屋》作为《向往的生活》衍生节目,发起了与不同嘉宾共享《向往的生活》中桃花源蘑菇屋的概念。又比如《星星的约定》作为《乘风破浪的姐姐》衍生节目,重聚了五位“乘风破浪”的姐妹,讲述她们日常生活中相处的“幕后”故事。另一个方向是衍生产品的拓展,比如综艺节目改编成游戏,综艺节目周边产品贩卖等。随着2022年《欢迎来到蘑菇屋》这一衍生节目的大热,打造综艺节目自身IP产业链又成为综艺行业发展的新趋势。
2022年作为综艺行业发展的过渡期,制作方和播放平台在综艺节目的形式、内容、篇幅、参与人员以及衍生产业链等方面都做出了各式各样的创新与尝试,形成了新的发展趋势,为未来创造一个持久、稳定且繁荣的综艺生态奠定了基础。
(二) 党的二十大推动综艺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综艺节目发展较晚,但前景广阔,党的二十大,将引导行业内资金走向,引导创作工作健康发展,给行业发展指明方向,助力综艺节目从“引进来”向“走出去”完成过渡,走进一个更加繁荣的时期。
党的二十大报告,为综艺行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报告指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培育造就大批德艺双馨的文学艺术家和规模宏大的文化文艺人才队伍,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这与近年来主管部门遏制综艺行业内“唯流量”与“唯收视率”、泛娱乐化等不健康的创作倾向,倡导节目传递积极向上和向善的价值观,呼吁创作者要将媒体责任感放在首位,做有意思更有意义的节目等要求一一呼应。
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自信在“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四个自信中,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文化自信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意义深远。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充分运用中华民族数千年来积累下的伟大智慧。
综艺节目作为大众文化传播的重要媒介形态之一,是目前最受大众喜爱的节目形式之一。传统文化和综艺二者的相互赋能,在近年的市场上已展现出双赢的景象。《国家宝藏》《典籍里的中国》《舞千年》《上新了·故宫》《唐宫夜宴》等节目,通过综艺化的呈现方式,让传统文化从“活”起来到“火”起来。综艺节目成了助力传统文化穿越千年的当代表达(综艺化呈现)的有效手段,吸引了国内外的关注,引发了青少年的文化自信。在媒介融合背景下,这些节目以多种艺术形式的跨界演绎,多维视角的讲述,以及跨媒介、跨圈层的传播策略,助推传统文化频频“出圈”,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类综艺节目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也为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二章 综艺行业立法情况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3.删去第六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广播电视法》将是广播电视领域首部法律,分为总则、业务准入、制作播放、传输覆盖、公共服务、扶持促进、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0章80条。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要加强智慧广播电视建设,推进广播电视在全媒体传播体系中深度融合发展,同时落实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强化节目规范和从业人员管理。
此外,该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广播电视节目禁载的九类内容和七类国家支持制作播放的节目,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主持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证书,尤其是提出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节目传播将受到限制,以及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应当符合规定。
另外,针对未成年人,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提出了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广播电视节目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合理安排播放时间、版面。
二、行政法规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对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其中与综艺行业有关的修改的行政法规如下。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删去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修改为“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第二款修改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第三款中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修改为“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三、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江苏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实施办法》
2021年12月20日江苏省出台《江苏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提供、保障措施、监督管理作出规定。这是全国首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地方立法,该《办法》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在省实施标准确定的基本项目之外,增加本地区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免费提供。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支持智慧广电建设,实现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由内容传播向综合服务转变。
为规范商业广告活动,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提升广告合规意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多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等文件,如:
(二)《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20)
该《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归纳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上海市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告行业实际,对商业广告代言活动管理中的几个主要方面给予重点提示,涉及广告代言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等广告代言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是一个全面、综合的合规指引,旨在进一步加强法规宣传指导,促进市场主体更加深入理解法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合法合规开展商业广告代言活动,更好服务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社会风尚。
(三)《厦门市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2022.8.11)
《厦门市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明确了明星代言商业广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梳理了明星商业广告代言的资格条件,细化了明星代言商业需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主动配合监管监督等应尽法定责任与社会义务,列举了不得代言的禁区红线和代言广告中不得出现的具体内容情形。
倡导广告代言人及其经纪公司在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对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类和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在推荐、证明之前,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注重评估广告主信用和广告代言风险,谨慎代言等。
《厦门市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从遵守法律法规、健全管理制度、签订书面合同、履行社会责任等四个角度明确了开展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
四、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021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等相关部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统筹推进文化行业法规体系建设,但文娱行业法规体系仍面临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立法层级不高、行业治理不规范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2021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等相关部委的制定、修改了一批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制定主要涉及三方面的主题:一是推进部门规章体系建设;二是推进文娱行业的综合治理;三是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一)推进部门规章体系建设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文化行业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先后修改,部门规章需要与近年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内容保持一致。2020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并发布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对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完善和清理。2021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延续以往的部门规章清理和完善工作,先后公布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并制定了《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同年,文化和旅游部也先后制定《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对文化和旅游立法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规范。对综艺行业可能产生影响的新制定或修改的规章如下:
1.《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现有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文化和旅游立法工作的需要,2021年02月01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共七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都提出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坚持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全过程:一是在立法原则中明确,立法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二是落实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要求,规定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三是在审核程序中增加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第二,关于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为加强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情况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明确政策法规司应当监督年度立法计划实施,及时跟踪年度立法计划进展情况,向有关司局提出立法项目督办建议。对于未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完成立法任务的,相关司局应当向部务会议作出说明。
第三,关于进一步规范立法程序。 按照新修改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文化和旅游立法工作的程序性规定。一是完善征求意见程序。明确起草机构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同时规定,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再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二是对于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三是明确了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和风险评估的情形。四是更加重视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要求起草单位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提交汇总的意见、对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五是明确规定了退回送审稿的情形。包括出现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未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等。同时规定,退回的送审稿,经起草机构修改补充、符合送审条件的,可以重新送审。
第四,其他内容。对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作出制度安排,强调政策法规司可以会同有关司局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实施情况监督及立法后评估,并把实施情况和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2.《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于2019年3月29日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2021年10 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对其进行修订,主要删除了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原第三十条规定,“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原第三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
3.《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1年11月11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规定》共9章37条,重点建立并完善了以下信用管理制度: 一是,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与管理制度。在原有文化市场、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规定》依法依规建立并完善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管理制度,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措施和权利救济。二是,轻微失信主体的认定与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建立了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失信主体管理制度,明确了轻微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措施和权利救济。 三是,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制度。依法依规完善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制度,明确规定必须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明确了应当推进信用信息跨部门共享,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四是,信用修复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建立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修复制度,区分了主动修复和依申请修复的两类情形,明确规定了信用修复的程序和不予修复的情形。五是,权利保障制度。将保护权益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并规定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4.《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修订,2021年12月1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废止了《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根据新修订的法律制定了《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具体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对于执法人员、证据、法律文书送达、公示、归档、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期间等一般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对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四是对于听证程序启动条件、具体程序、回避和保密、听证主持人的制定及职权、听证参与人、听证的延期、中止、终止、听证笔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五是对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推进文娱行业的综合治理
2021年,针对流量至上、“饭圈”乱象、违法失德等文娱领域出现的问题,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积极完善工作举措,健全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主管主办责任和主体责任,对文娱领域开展综合治理。2021年, 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分别发布《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广电办发〔2021〕267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1.《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随着文娱产业迅速发展,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有以新方式新手段死灰复燃迹象,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耽改”之风等新情况新问题迭出,一些从业人员政治素养不高、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滑坡,违法失德言行时有发生,对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严重污染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促进文娱行业健康发展,回应人民群众呼声,中央宣传部于2021年9月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有效遏制行业不良倾向,廓清文娱领域风气。
二是,要求规范市场秩序。强调企业社会责任,鼓励资本与产业良性互动。遏制资本不良牟利,抵制天价片酬,合理配置成本比例,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三是,要求压实平台责任。打击流量至上,维护行业良好生态。查处一批牟取不当利益的营销号。打击各种形式的流量造假行为。严格各类热搜榜单管理,优化内容推荐算法。加强明星粉丝团、后援会账号的管理。切实履行监看责任和管理责任,严厉处置互撕信息。对发现不及时、管理不到位的网站平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是,要求严格内容监管。严管综艺节目,健全审批机制。严禁选用未成年人参加选秀类节目。持续开展网络综艺节目专项整治工作。树立正确审美观,加强文艺创作审美导向把关。加强游戏内容审核把关,提升游戏文化内涵。压实游戏平台主体责任,推进防沉迷系统接入,完善实名验证技术。
五是,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加大对违法失德艺人的惩处,禁止劣迹艺人转移阵地复出。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提高准入门槛,规范艺人经纪。严格执行演出经纪人资格认证制度。研究制定演员经纪机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等管理办法。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职业道德委员会职能,积极开展道德评议,及时对违法失德人员和纵容违法失德行为的经纪公司、明星工作室进行行业抵制和联合惩戒。
六是,要求加强教育培训。丰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手段,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明确红线底线。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学校、家庭、社会形成合力,引导树立正确价值观。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参加偶像团组和线下应援活动。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强化“饭圈”集资乱象、不良网贷等负面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七是,要求完善制度保障。健全法律法规,推进依法管理。研究制定粉丝社群管理、经纪公司管理、直播管理、演艺明星金融产品和游戏产品代言管理等监管规则。
八是,要求加强舆论宣传。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从业人员崇德尚艺。强化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环境。发挥文艺批评作用,引导正确审美。
九是,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塑造什么样的未来人”的重要性,严格落实主管和属地责任,将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工作联动,构建多领域、跨部门协同合作的工作格局。
2.《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
为整治“饭圈”乱象问题,中央网信办于2021年8月2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包含了十方面内容。一是,取消明星艺人榜单,“取消所有涉明星艺人个人或组合的排行榜单,严禁新增或变相上线个人榜单及相关产品或功能。仅可保留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排行,但不得出现明星艺人姓名等个人标识。”二是,优化调整排行规则,“不得设置诱导粉丝打榜的相关功能,不得设置付费签到功能或通过充值会员等方式增加签到次数,引导粉丝更多关注文化产品质量,降低追星热度。”三是,严管明星经纪公司,“对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的明星及其经纪公司(工作室)、粉丝团,对其账号采取限流、禁言、关闭等措施”。四是,规范粉丝群体账号,“未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一律不得注册明星粉丝团账号。”五是,严禁呈现互撕信息,“对发现不及时、管理不到位的网站平台从重处罚。”六是,清理违规群组版块,“阻断对粉丝群体产生不良诱导甚至鼓励滋事的渠道”。七是,不得诱导粉丝消费。“不得对粉丝个人购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进行排行,不得设置任务解锁、定制福利、限时PK等刺激粉丝消费的营销活动”。八是,强化节目设置管理,加强对网络综艺节目网上行为管理,不得设置“花钱买投票”功能,“严禁引导、鼓励网民采取购物、充会员等物质化手段为选手投票”。九是,严控未成年人参与,“严禁未成年人打赏,严禁未成年人应援消费,不得由未成年人担任相关群主或管理者”。十是,规范应援集资行为。
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广电办发〔2021〕267号)
2021年9月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为从严整治艺人违法失德、“饭圈”乱象等问题,发布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广电办发〔2021〕267号),具体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明确提出“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政治立场不正确、与党和国家离心离德的人员坚决不用;违反法律法规、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人员坚决不用;违背公序良俗、言行失德失范的人员坚决不用。”
二是,坚决反对唯流量论。明确提出“广播电视机构和网络视听平台不得播出偶像养成类节目,不得播出明星子女参加的综艺娱乐及真人秀节目。选秀类节目要严格控制投票环节设置,不得设置场外投票、打榜、助力等环节和通道,严禁引导、鼓励粉丝以购物、充会员等物质化手段变相花钱投票,坚决抵制不良饭圈文化。”
三是,坚决抵制泛娱乐化,明确提出“坚决杜绝娘炮等畸形审美。坚决抵制炒作炫富享乐、绯闻隐私、负面热点、低俗网红、无底线审丑等泛娱乐化倾向。”
四是,坚决抵制高价片酬,明确提出“严肃惩戒片酬违规、阴阳合同、偷逃税行为”
五是,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六是,开展专业权威文艺评论。
七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八是,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明确提出“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主管主办责任和主体责任,把好文艺节目导向关、内容关、人员关、片酬关、宣传关”。
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101号)
针对艺人违法失德、“饭圈”乱象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切实加强演员管理,文化和旅游部于2021年9月29日公布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101号),包含了以下内容:
一是将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纳入演出经纪管理,明确要求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是,压实演出经纪人员职责,做好对演员的引导,明确演员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演员的教育、提醒,积极引导演员时刻敬畏法律红线,严守道德底线,提升职业操守,积极营造崇德尚艺、见贤思齐的良好风气。如演员经纪从业人员在从业活动中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经纪服务,或者纵容所经纪演员违法失德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撤销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是,专门提出对演员自我约束方面的要求,明确演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不断提高思想品德修养、职业道德素养和人文艺术涵养,争做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
四是,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分别在规范演员从业行为、加强演出活动监管、做好粉丝正面引导等三个层面,明确从事未成年人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其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权利。严禁以招募“演艺练习生”等名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演出,应当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同时,明确在演出活动中,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会等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正常观看演出之外的应援消费,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演出活动管理,明确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演出活动的内容管理,坚决抵制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违反公序良俗、畸形审美等行为,树立正确审美导向。明确演出活动不得使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演员。明确要求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违者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要求演出经纪机构在举办演出时严格履行依法纳税以及代扣代缴有关税费义务。
六是,共建良好演出生态,明确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优质演出产品和服务,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培育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剧(节)目。支持各地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营业性演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列入文化市场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要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完善自律规范,建立风险监测研判机制和管控机制,对违法失德演员进行评议,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及演员实施自律惩戒和行业抵制。同时,全面加强对从业人员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5.《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
针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等不良文化冲击主流价值观,中央网信办于2021年10月26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从内容导向、信息呈现、账号管理、舆情机制等4个方面提出15项具体工作措施,力求有效规范娱乐明星网上信息。
一是,严把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内容导向,加强正面引导,建立负面清单,禁止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含有宣扬畸形审美、低俗绯闻炒作、恶意刷量控评、虚假不实爆料、诱导非理性追星等内容。
二是,按照信息内容属性、影响作用等因素,将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划分为演艺作品、个人动态、商业活动、公告、公益、权威发布等6种类型,针对网站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热搜榜单等重点环节提出明确要求,以进一步规范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呈现。
三是,要求加强对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粉丝团(后援会)、娱乐类公众账号、MCN机构等账号和主体的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同时要求网站平台建立健全涉娱乐明星网上舆情监测、处置和引导机制。
四是,各地网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工作,结合“饭圈”乱象整治,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指导督促网站平台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务求取得工作实效。
(三)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2021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部委持续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一是,进一步完善综合执法运行机制,配合国务院办公厅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二是加强广告播出管理,发布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停止播出"美容贷"及类似广告的通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停止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宣传推销槟榔及其制品的通知》 三是进一步规范演出市场,出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1.《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的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征求了中央有关部委和31个省(区、市)意见牵头起草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以下称“指导目录”)。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作出部署,对落实好《指导目录》提出具体要求。《指导目录》共梳理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共156项,包括行政处罚153项、行政强制3项(现行部分部门规章中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行政处罚事项暂未纳入)。
一是明确了执法事项名称和实施依据。执法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实施依据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了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
二是明确了法定实施主体。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央文件精神,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即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三是明确了第一责任层级。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但不排斥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
2.《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停止播出“美容贷”及类似广告的通知》
2021年9月27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停止播出"美容贷"及类似广告的通知》(广电办发〔2021〕291号),提出“一些"美容贷"广告以低息甚至无息吸引青年,诱导超前消费、超高消费,涉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广电总局决定,自即日起,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平台一律停止播出"美容贷"及类似广告。”
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停止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宣传推销槟榔及其制品的通知》
2021年9月17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停止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宣传推销槟榔及其制品的通知》,提出“自即日起,停止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宣传推销槟榔及其制品。”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要求,抓紧组织进行核查清理,确保上述要求落到实处,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营造良好传播环境。”
4.《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2021年11月29日,《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包括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法治观念教育、加强网络素养教育;要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包括切实强化用户识别、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坚决阻断有害内容、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有效规范“金钱打赏”、持续优化功能设置;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包括着力规范行政审批、研究完善监管制度、切实畅通举报渠道、持续强化巡查执法、加大信用监管力度;要优化网络内容建设,包括增强正向价值引导、丰富优质内容供给;要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包括积极开展道德评议、规范网络主播管理。
5.《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从2020年开始,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直接组织实施,且演出市场不断发展变化。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演出经纪行为,2021年12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 明确将演出经纪人员范围确定为个体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机构中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将演出经纪活动确定为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并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规定,明确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二是,明确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的制度性安排。明确考试全国统一实施,每年举行一次。文化和旅游部组织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并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保障本辖区考试工作的有序实施。规定了报名考试条件以及不得参加考试的情形。同时,明确由文化和旅游部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合格分数线,统一核发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并建立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库,做好后续服务和管理。
三是,明确演出经纪人员的执业规范。 演出经纪人员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服务,不得在两家以上演出经纪机构从业,不得出租、出借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不得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服务,不得隐瞒、伪造与演出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不得对演出活动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为演员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不得有其他扰乱演出市场秩序的行为。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定期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在演出经纪活动中依法维护演员合法权益,提醒和督促演员严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四是,明确对演出经纪人员的监管手段。明确对演出经纪人员在从业活动中有违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认定为文化市场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管理办法》还规定由文化和旅游部结合演出经纪活动特点,制定演出经纪人员分级、分类管理细则,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6.《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网络表演市场的快速发展,网络表演已经成为新的网络文化业态,为加强对经纪机构的管理,约束表演者行为,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治理娱乐圈乱象,2021年08月30日,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对表演者的四项责任。
一是,要采取有效手段核实表演者身份。有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面谈、视频通话,目的在于确认表演者与其提供的身份信息一致,避免出现冒名顶替的情况。身份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要求。
二是,应当与表演者签订协议。应通过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不能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为表演者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合同形式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所述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是,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当前,表演者对用户采取语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对待、承诺返利、线下接触或交往,或者赠送包含违法内容的图片或视频等方式诱导、诱惑用户进行打赏等消费行为多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作为与主播有密切联系的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表演者此类行为的管理,明令禁止。同时,对于粉丝数量较大的表演者,经纪机构应当与表演者共同加强对粉丝群体的引导,避免出现粉丝恶意扰乱其他表演者正常网络表演活动或与其他表演者的粉丝争吵、谩骂等情况。
四是,应对表演者加强教育培训。经纪机构要告知表演者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禁止其在直播中出现违法违规内容,或发生脏话连篇、与粉丝对骂等不当行为。通过培训提高表演者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引导网络表演者通过优质表演内容吸引用户。
另外,《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
五、司法解释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总共发布25项司法解释,其中与综艺行业最相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解释》共7个条文,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请求内容和时间、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和倍数的确定、生效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值得关注的内容有四点:
一是,厘清“故意”和“恶意”之间的关系。民法典规定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为“故意”,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为“恶意”,《解释》认为,“故意”和“恶意”的含义应当是一致的。
二是,明晰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是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要针对行为人的手段方式及其造成的后果等客观方面,一般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考量因素主要来源于已有的典型案例。
三是,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关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种子法第七十三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未规定计算基数的先后次序,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种子法规定了先后次序。此外,不同法律对惩罚性赔偿是否包括合理开支的规定亦存在不一致之处。为此,《解释》第五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指不同案件类型分别适用所对应的部门法。为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遏制侵权的重要作用,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解释》将参考原告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作为基数的一种。同时规定,对于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追究法律责任。
四是,为防止惩罚性赔偿制度被滥用,《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请求内容和时间、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基数计算、倍数确定等作了明确规定,涵盖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全部要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也给当事人以稳定的预期,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用好、用到位,从裁判规则上为防止惩罚性赔偿被滥用提供了保障。
第三章 2022年综艺行业司法情况
一、最高院及各地高院的指导性文件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2022年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审理指南》将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效执行,以实现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依法惩处,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震慑作用,坚决遏制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着力于统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
《审理指南》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其适用以权利人请求为前提。并进一步说明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法定要件、计算标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适用以及程序规定。充分贯彻了依法适用、积极审慎的原则。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22年7月13日,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高质量引领,以创新价值为导向,构建完善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机制,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的打击力度,充分体现知识产权价值。坚持高水平保护,以知识产权保护引领为目标,聚焦前沿问题,明晰裁判规则,完善司法保护体系,优化大保护格局,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及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坚持数字化赋能,推动数字产业知识产权有效保护,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数字化转型,在服务城市数字化转型升级中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更高质量发展。坚持国际化视野,进一步集聚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和交流的优质资源,汲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经验,深度参与和引领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着力提升上海知识产权审判的国际影响力,打造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
《意见》指出法院应当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激活高质量发展新动力;加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加强组织协调与保障,确保目标任务有效落实。并对落实上述举措提出了具体的指引。
(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
2022年4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以下简称《裁判指引》)。《裁判指引》立足于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保障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落实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细化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确保全省法院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裁判指引》指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从被告主观是否为故意侵权和侵权情节是否严重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在原告未提出明确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情形、计算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说明。
(四)其他各省市地区裁判指引/审判指南
除上述司法裁判指引等司法性文件之外,全国其他各省市地区也于2022年出台了各项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司法性文件。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制定的《关于深化建设一流法院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实施意见(2022-202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西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西中法〔2022〕42号)》;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焦作市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等。
上述司法性文件均着力于降低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维权成本、保证被侵权人获得合理赔偿,完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的协调保护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
二、各地法院2022年度发布的涉及综艺行业审判白皮书与情况通报
表2 各地法院2022年度发布的涉及综艺行业审判白皮书与情况通报表

(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
202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2021年,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受理、审结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再创历史新高,双双突破60万件。2021年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42968件,审结601544件(含旧存,下同),比2020年分别上升22.33%和14.71%。
2021年,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批涉及生物医药、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大数据杀熟”、共享经济、人工智能等方面新类型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决心和信心。针对“举证难、赔偿低、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积极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证据保全等,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等,不断提高赔偿数额,2021年在895件案件中对侵权人判处了惩罚性赔偿;通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二审独任制等制度和“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等裁判方式,缩短审理周期。
近年来,网络游戏、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等领域著作权侵权案件不断增多,司法裁判不断从实践层面完善作品认定与保护规则。2021年,新修正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人民法院围绕修改重点,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调研,确保著作权案件依法审理,促进文化产业规范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多次组织研讨会,就游戏直播画面中的著作权法律问题、视听作品片段著作权保护法律问题等进行深入研讨,依法审结视听作品片段著作权保护系列案件。天津法院对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所涉ICP备案、应用市场、短视频、IPTV 侵权、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有效指导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目前,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牵引、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地方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支撑的专业化审判格局已经基本建成,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能力显著提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职能部门沟通,推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2021年3月29日,北京朝阳法院召开“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发布”新闻通报会。全面梳理了2017年至2021年案件,在统计调研基础上发布典型案例及《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北京朝阳法院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涵盖了本院管辖的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审结案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占比分别约为90.89%、4.21%及4.39%;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占比最少,仅为0.51%。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总量最多,具有批量化特点,案由多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权利客体主要集中于文字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但由于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涉数字经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呈新型案件多、法律定性存在争议等特征。
朝阳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发现,数字经济时代涌现的大量新类型侵权案件,在权利类型界定、侵权行为识别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均与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存在较大差异,新类型案件主要呈现三方面特征:一是业态更新派生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无法被认定为传统的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适用法律规则时需要进行个案考量。二是新兴技术催生新型权益,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是新技术催生的新型权益。司法实践中,因“数据”收集、交易产生的纠纷数量逐渐增加。三是流量争夺滋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数字贸易时代,用户及流量成为互联网企业的竞争核心,流量争夺过程中滋生了诸多新型竞争行为,如何认定合法竞争边界成为司法实践的重点问题。
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朝阳法院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一是注重风险防控,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企业应当注重法律合规部门的人才建设,设置专人专岗,制定内部合规制度、把控法律风险,做到事前合规论证,充分防控法律风险。二是完善法律体系,提供数字经济发展法治保障。逐步明确企业对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益及其侵权认定标准。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整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着力消除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壁垒。三是明确使用界限,注重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企业从事数据收集、整理、流转、应用等市场行为时,应当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在涉及数据脱敏、使用限制等行业规则的严格落实方面主动作为,加强自我约束,强化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四是鼓励平台自治,强化企业社会担当。有行业引领作用的平台企业,应当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从用户准入、维权处理、主动监管、行政司法协作等方面,充分运用平台优势,强化平台自治。平台企业应当通过适当的权利审查、被投诉用户答辩等程序设置,厘清平台自治责任。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文创版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自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引领区意见》)发布以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实施更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力服务保障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引领区意见》要求浦东新区做大做强文创产业,培育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充实丰富在线文体等线上消费业态。上海浦东法院发布《文创版权司法保护新进展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总结《引领区意见》发布一年来如何加大文创版权的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文创版权保护新需求,助力文创产业蓬勃健康发展的相关举措。
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上海浦东法院共受理文创版权案件12943件,同比增长2.17%,其中民事案件12940件、刑事案件3件。共审结文创版权案件13685件,同比增长10.6%,其中民事案件13682件、刑事案件3件。受理的文创版权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15335件的84.4%。受理的文创版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合同类案件有69件,其余为著作权侵权类案件。此外,原告在77件案件中同时主张适用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表明浦东新区文创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形态日趋复杂,已不仅仅局限于对作品本身的版权保护,还呈现出对商业模式和竞争优势全面保护的趋势。
文创版权民事案件涉及领域涵盖了影视剧、网络文学、图片、动漫、网络游戏、体育赛事、展会等当前文创产业的主要形态,特别是涉及短视频领域的案件明显增多,从5起案件增长到44起案件,涉及3000余个不同的短视频片段。案件内容的变化与文创产业前沿发展趋势紧密契合,反映出浦东新区文创产业新模式新业态蓬勃发展的鲜明特征。
当前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正日益呈现出多维度、立体化的“大IP”生态格局。以文学作品为核心的内容运营,早已不限于传统的书籍出版和影视创作,而是进一步向有声读物、游戏、动漫、周边衍生品等生态产业链条延伸。引领区建设一年来,上海浦东法院受理了200余起小说诉影视、游戏诉影视、动漫诉音频、影视诉周边等跨产品领域的版权诉讼,相比上年同期的不到100起案件,与文化创意生态产业链条相关的知识产权诉讼显著增加。
上海浦东法院坚持严格保护,严惩侵权行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立体保护功能,综合运用民事保护、刑事打击等多种手段,依法保护文创版权,严厉惩处侵犯文创版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在涉《三体》有声小说著作权侵权案中,没有简单运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金额,而是根据在案证据确认原告损失不少于500万元,据此确定赔偿数额500万元,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额。积极运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针对盗播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行为及时发出诉前禁令,被申请人据此立即停止了盗播北京冬奥会赛事的行为,依法高效保护版权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冬奥会赛事节目播出秩序。依法打击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共对8名自然人和1个单位处以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的刑罚。
(四)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白皮书(2019-2021年)》
当前,以数字技术和产业融合为代表的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为文化创意产业注入全新的活力,在“文化创意 IP”全产业链开发模式下,文化创意产业迎来了“跨界发展”的热潮。与此同时,由于相关市场主体风控意识不足,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逐渐增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近三年审理的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和分析案件特点及风险隐患,并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四个生命周期,为企业经营和发展提供针对性的风控指引和风险提示,充分发挥司法对产业创新的规范引导作用,为文化创意产业转型升级及可持续发展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护航。
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凸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日趋活跃2019至2021年,普陀院受理涉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共计4902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37%。其中,2019年受理1295件,2020年受理1543件,收案增幅为19%。随着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与相关创新举措的深化,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日趋活跃,相关纠纷案件不断涌现,2021年受理2,064件,收案增幅扩大至34%。
互联网背景下,文化创意企业在衍生产品开发过程中易引发侵权,具体表现在:一是非法盗用他人成果牟利。由于文化创意资源容易获取及传播,导致相关侵权行为频发。部分互联网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在网站大量上传境外影视剧集,并从中收取会员充值费及广告费用,获利数额巨大,构成著作权刑事犯罪。还有部分创意设计企业擅自抓取他人网站上具有高度商业价值的行业趋势动态及分析数据,重新整理后出售牟利,侵犯他人对数据汇编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二是模仿他人创意进行“改良式”营销。部分文化创意企业在作品创作、传播过程中缺乏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在他人主题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色彩、位置调整后生产销售。
文化创意企业为提高知识产权价值转化率,实现知识产权多领域布局渗透,可以寻求和发展对外许可、转让知识产权的机会。由于目前对权利许可及转让并无强制备案要求,加之在数字版权背景下知识产权交易日益复杂,权利瑕疵不易发现,因权利冲突引发的纠纷常有发生。如在网络文学版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人未及时披露转让文学作品为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特殊作品,或者转让方不具备转授权权利或者超出授权期限、地域等情形。此外,在图片及KTV行业相关案件中,也反映出部分图片销售企业、KTV 终端销售企业对许可使用作品把关不严,将不享有版权的相关作品销售第三方使用,引发连锁侵权纠纷。
白皮书指出,文化创意企业主要通过对知识产权进行开发利用,进而获取利润、实现资产增值和产业链延伸,其核心资产即为知识产权。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文化创意企业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从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全链条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持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规范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环境。
(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21年,重庆法院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0170件,位居西部地区前列。其中,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30086件,新收28368件,审结26162件,结收比为92.2%。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4件(行政诉讼案件8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6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76件。
2021年,重庆法院着力于加大著作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护创作者权益,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激励创作和保障人民文化权益关系,促进智力成果创作和传播。探索服装设计等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云创设计公司诉重庆卡诗兰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明确了服装设计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构成要件,厘清了服装设计艺术性与实用性可分离标准,确立了著作权法保护服装设计的具有艺术美感的独创性表达。妥善审理被告人沈浩非法复制发行金庸武侠小说案,依法保护文化创作者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李敏与重庆市版权局行政登记案,秉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依法妥善化解行政纠纷。
《司法保护状况》指出,重庆法院关注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妥善审理涉平台经济案件,明确规则、划清底线、规范秩序。在审理的重庆广电英度公司诉爱奇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排除传统“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系统分析了网络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考量因素,确立了平台应承担的相应注意义务规则,以期遏制网络平台用户侵权,促进互联网视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司法保护状况》强调,重庆法院积极推进加强文艺作品、文化产品保护的措施。注重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文化创意活力,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妥善审理涉及综艺节目、网络小说、知乎问答、组图漫画、延时摄影、新闻报道、盲盒产品等案件,通过区分不同作品类型及作品价值,积极探索精确赔偿路径,实现司法裁判合理定价,鼓励创作者优质产出。妥善审理涉“金小宝”美术作品知识产权案件,鼓励原创、反对剽窃。
(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度)》
2022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发布了十大案件。全省法院去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6万件,案件总数约占全国三分之一,司法领域知识产权的“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不断完善。
2021年,全省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案件193273件,刑事案件1744件,行政案件38件。各级法院持续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在审结的8.6万件一审民事案件中,超一半调解或撤诉结案。行政案件增幅较快,显示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机制方面日趋完善。
《司法保护状况》指出,广东法院重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广东省法院审结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134232件,全面加强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著作权保护,依法保护创作者权益,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注重保护传统文化和红色文化,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惩虚构图片版权牟利等“碰瓷”行为,合理调整涉KTV经营者歌曲侵权批量案件赔偿标准,规范版权市场维权秩序。妥善审理涉网络游戏、直播、短视频、动漫形象等新型著作权纠纷案件,促进新型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健康发展。在涉香港“小黄鸭”美术形象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厘清设计理念属于思想范畴不受任何人垄断,倡导“权利有边界、创作有自由”价值导向,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创意交流。
(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
4月2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2021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案件14297件,同比增长了17.51%,一审服判息诉率高达90.13%,同比提高7.09%。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致力于加强对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加大依法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强化对涉计算机和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度。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娱乐方式的改变,网络相关行业市场规模高达千亿元,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也引起社会和相关公众的关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紧跟时代发展,依法及时公正审理涉及软件开发、视频创作、动漫游戏等新型著作权纠纷案件,探索确立保护规则,努力规范、引导、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例如,在腾讯公司与阳光公司、优视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对国内头部互联网公司之间因《王者荣耀》网络游戏录播短视频引发的侵权纠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国内首个认定多人在线竞技网络游戏(MOBA)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的判决,对游戏短视频独创性认定、著作权归属等问题均作了厘清,同时对短视频平台是否构成侵权做了有益的探索,对规范游戏录播短视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司法指引。该案引起了业界及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
此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还着力于促进大湾区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始终坚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注重在司法裁判中体现鲜明的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例如,在“喜剧之王”案中,正凯公司与电影导演李某持使用周星驰导演及主演的电影《喜剧之王》名称,准备筹拍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并发布微博宣传该剧改编自电影《喜剧之王》,受到《喜剧之王》电影著作权人星辉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认定《喜剧之王》电影及名称在我国内地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正凯公司、李某持使用“喜剧之王”名称的行为,构成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以及虚假宣传,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本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对引导文娱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文化作品的交流与传播具有积极作用。
(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度)》
2021年湖南省全省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1121件,审结11401件。新收案件中,民事案件10952件,刑事案件162件,行政案件7件。从案件类型看,著作权案件5226件,商标权案件5038件,专利权及技术类案件446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411件,为一大批知识产权提供司法保护,推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湖南法院全面整合诉讼合力,力推权利人轻松维权。依法及时采取诉前和诉中行为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签发律师调查令等措施,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便捷举证渠道,及时维护市场份额,避免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湖南法院2021年共裁定知识产权证据保全24件、财产保全42件、先行判决2件。
如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侵害知名网络综艺节目《吐槽大会》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中,在认定侵权可能性大,不及时制止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裁定被告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抖音中侵害《吐槽大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相关视频,在防止损害扩大的同时,规范了视听作品的使用和传播的市场秩序。邵阳中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依法适用律师调查令等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长沙中院推行技术调查官制度,充分利用专业技术人员查明案件技术事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创新技术成果。
三、2020-2022年综艺行业典型案例
案例1 陈田心等与黑龙江广播电视台等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2020)京0491民初2880号
【基本案情】
我国台湾地区女作家三毛的父亲陈嗣庆创作并发表了给女儿三毛的书信《过去·现在·未来》(以下简称“涉案书信”)。陈嗣庆先生依法享有涉案书信的著作权,其去世后三毛大姐陈田心、大弟陈圣、幺弟陈杰三原告依法继承了涉案书信的著作财产权,并对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保护。而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电传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企鹅公司”)和黑龙江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黑龙江电视台”)未经许可,对涉案书信进行删改,改变了涉案书信的名称、部分字词和段落顺序,并组织人员对删减后的内容进行朗读录制,出品《见字如面》第二季第十期节目(以下简称涉案节目),通过腾讯视频APP及官方网站(https://v.qq.com/)、黑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http://www.hljtv.com/)大范围传播。
三原告以三被告侵害涉案书信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开支。实力电传公司辩称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未侵害涉案书信的著作权,因此涉案行为并未侵害三原告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腾讯企鹅公司和黑龙江电视台辩称只有制作方才具有审查节目知识产权的义务。而作为传播方传播的是涉案节目而非涉案书信,故不侵害涉案书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
一、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内容使用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对作品内容的局部变更和文字语言的修正属于修改权的控制范围。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内容的删改、语序调换,属于对书信文字或内容的变更。修改效果的好坏不应成为侵害修改权的抗辩理由,因此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涉案书信的修改权。而涉案节目以字幕的形式固定并再现涉案书信的部分内容,虽进行了改动但未形成新的表达。复制行为并不要求精准再现,只要求保留作品的基本表达,故涉案节目构成对涉案书信的复制。至于演员对涉案书信的朗读,通过语言再现作品,是典型的现场表演行为,属于表演权规制的范围。最后涉案节目实际实现了向公众提供涉案书信的效果,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观看涉案节目,构成对涉案书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二、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当考虑:第一,使用是否未“适当引用”;第二,涉案行为是否与涉案书信的正常利用冲突;第三,涉案行为是否不合理地损害了涉案书信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涉案节目基本再现了涉案书信部分实质性内容,且该种使用并非出于介绍、评论或说明的目的,不属于适当引用。此外,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进行了修改,不仅会影响三原告获得经济利益,还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等人格利益。故涉案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三、三被告均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三被告系涉案节目署名的联合出品人,应认定为涉案节目的著作权人,虽然本案中存在《协议书》约定涉案节目著作权人为实力电传公司和北京亦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但由于《协议书》签订双方并非全部出品人且协议效力具有相对性,故三被告仍需对涉案节目侵害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涉案书信的信息网络传播是由三被告的直接授权导致,因此三被告应当就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令三被告消除影响,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62636元,并驳回三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文化类综艺节目的制作与发行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作用。此类综艺节目往往与诗歌、书画等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有密切关联,因而节目制作者在打磨节目内容、追求节目效果的同时,更要注意使用现有作品的方式是否适当。本案对文学类节目常见侵权行为及抗辩理由进行了分析和认定,通过对比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剖析了修改权的内涵和外延。本案还提出了合理使用的认定因素,探究了侵权使用及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强调在通过文化类娱乐节目传播正能量的同时要遵守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健康发展。除此之外,本案明确了综艺节目署名的联合出品人可以被推定为节目的著作权人。综艺节目知识产权的审查义务不应只由节目的实际制作公司承担,提醒所有的联合出品人作为著作权人都应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创作成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2 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台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0)京0108民初25515号
【基本案情】
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身临其境公司”)享有第12253086号“身临其境”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一”)、第10284337号“声临奇境”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二”)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上的专用权,以及第22297784号“身临其境”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三”)在第38类“电视播放”上的专用权。因湖南广播电视台(下称“湖南台”)制作并出品了一档名为《声临其境》的声音魅力竞演节目,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快乐阳光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分别在其运营的芒果TV网、爱奇艺网播出了《声临其境》节目。
身临其境公司以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湖南台、快乐阳光公司及爱奇艺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使用“声临其境”相关标识、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三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使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身临其境公司主张的三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包括四项行为,分别为:第一,湖南台在其制作、出品并在湖南卫视播出的涉案节目(包括在节目名称、节目片头、舞台背景、演员连线镜头、台词本封面、面具及部分节目画面中使用)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第二,湖南台在涉案微博、涉案微信公众号中推广涉案节目时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第三,快乐阳光公司在芒果TV网上播出的涉案节目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第四,爱奇艺公司在爱奇艺网播出的涉案节目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
根据在案证据,湖南台将“声临其境”文字作为涉案节目名称,并在涉案节目的片头、舞台背景、演员连线镜头、主持人手卡、台词本封面、面具以及选手配音环节、选手等候环节背景墙等部分节目画面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虽电视节目涉及制作、播出等不同环节,但当其制作完成并在电视台或其他平台中播放或传播时,节目名称以及与节目相关的标识的使用首先是指向电视节目本身,而非标识节目制作者或播放服务提供者。据此,可以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涉案节目上,且发挥了识别涉案节目的功能,即前述第一项使用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而第二至四项使用行为,或是在为涉案节目进行宣传推广的过程中使用,或是在视频网站中介绍和播出涉案节目的过程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均系为了指明涉案节目,故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二、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一)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法院认为,根据涉案节目本身的性质,其所属的“电视文娱节目”与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在区分表中属于同一群组,并与第38类“电视播放”在服务目的、内容、提供者和面向的相关公众方面相同或高度关联,均构成类似服务。
(二)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1.关于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的图样比对
涉案商标一、三均为“身临其境”文字;涉案商标二由“身临奇境”“SHENLINQIJING”中文和拼音组合而成。被控侵权标识包括“声临其境”文字和组合标识,其中的组合标识由“声临其境”中文、“THESOUND”英文以及麦克风图形等要素构成,且“声临其境”文字系经过设计的字体。对于涉案商标二,以及被控侵权标识中的组合标识,结合一般公众的呼叫习惯和普遍认知,以及在案证据未显示其中的图形发挥了显著识别性功能等因素,“身临其境”“声临其境”应分别系该两商标中的显著部分。因此,涉案商标和被控侵权标识的图样构成近似。
2.三被告将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涉案节目中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1)相关公众是否会发生正向混淆
法院认为,“身临其境”与“声临其境”在语义上存在显著差异,涉案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来源于“身临其境”这一成语,而被控侵权标识系对“身临其境”成语的化用,突出通过声音感受所处之境,与成语的原义存在根本性差异,即便其音、形近似,亦不足以减弱甚至消除此种差异,且相关公众对涉案节目的认知并非单纯依靠被控侵权标识,而更多地结合节目本身的主题、内容和特点,加之涉案节目还同时使用了三被告的注册商标、台标或其他标识,结合当下电视观众的成熟度,相关公众不至于误认涉案节目和涉案商标或身临其境公司存在联系,即不构成正向混淆。
(2)相关公众是否会发生反向混淆
法院认为,相较于与节目名称或标识的关系,电视节目与其自身内容、特点以及制作主体、播出平台存在更为密切联系,故即便身临其境公司在未来可能在第41类“电视节目制作”或第38类“电视播放”上使用涉案商标,相关公众也能结合电视节目本身的特点识别其与涉案商标之间的关系,亦不构成反向混淆。
因此,身临其境公司主张三被告侵害其就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身临其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涉综艺节目名称商标案件的审理具有良好示范效果,对综艺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如何判断商标反向混淆等作出了具体论述。本案为进一步厘清判定商标反向混淆时需要考量的因素提供了参考视角,即在当事人主张构成反向混淆的情形中,对混淆可能性的判断除了考量标识近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外,还应侧重于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具体类别、内容及特点,权利商标和被控侵权标识本身的特点,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可能割裂在先商标的权利人与在先商标之间的稳定联系。本案的宣判,亦表明了商标权保护范围和程度应与商标使用情况相对应的司法态度,对商标权人合理维权具有一定的规范指引意义。
案例3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0)京0491民初8352号
【基本案情】
《笑傲江湖第三季》是东方卫视推出的一档喜剧真人秀节目,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获得了《笑傲江湖第三季》(下称“涉案节目”)视频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授权许可,包括转授权和维权权利。2016年7月16日,优酷公司向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乐视网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乐视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网络平台进行非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授权期限为1年。期间,乐视网公司还因未按约支付许可使用费被优酷公司诉至法院。乐视网在原授权期限届满及收到优酷公司的《律师函》通知下架后,仍继续提供涉案作品播放、下载长达一年。
优酷公司以乐视网公司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乐视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乐视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在其视频平台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原告提交了包括原、被告在前一年度签订的涉案作品合作协议,以及与其他平台签订的涉案作品许可使用协议等,主张参考许可使用费认定原告造成的损失。同时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行为严重,请求法院对被告的侵权行为酌定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计算方式
法院认为,一方面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涉案作品首播许可使用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结合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来看,与本案具有一定可比性。但另一方面涉案作品系综艺节目,时效性较强,被告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涉案作品首播一年之后,此时涉案作品的非首播期许可使用费标准和用户观看、下载数量应当处于递减状态。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与被告实施侵权期间一致的非首播期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首播许可使用费标准不能直接作为本案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2010修正)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50万元。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系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引入,鉴于本案适用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故法院不予支持。
考虑原、被告协议到期后,被告继续提供涉案作品播放下载服务时间长达1年,主观恶意明显,以及被告通过多端口提供涉案作品,传播范围较广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乐视网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2.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国内长视频平台之间涉及综艺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数量不在少数。近年来,随着大量原创剧集、综艺掌握在不同平台手中,国内长视频平台的版权版图也呈现犬牙交错的格局。在此背景下,各大平台版权纠纷屡见不鲜。法院在本案中对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提出了具体考量因素,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也对视频平台未经许可播放综艺节目的行为起到了一定警示作用。
案例4 重庆广电英度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0)渝0192民初7216号
【基本案情】
《谢谢你来了》是重庆广播电视集团(下称“重庆广电”)享有著作权的一档收视率较高的青春励志节目,重庆广电英度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电英度公司”)获得该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授权。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经营的爱奇艺平台上却可以搜索观看《谢谢你来了20160713》(下称“涉案节目”)节目视频内容,该节目视频由平台用户“峰子创业”上传至爱奇艺平台。由于广电英度公司与该平台用户及爱奇艺公司均不存在授权等方面的合作关系,广电英度公司以爱奇艺公司侵犯其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爱奇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爱奇艺公司提供侵权行为人“峰子创业”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一、爱奇艺公司是否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重庆自由贸易实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举示了爱奇艺学员号的相关教程及用户发布视频的广告分成、平台奖励等,但不足以证明爱奇艺公司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用户“峰子创业”上传原告的涉案作品,不能认定爱奇艺公司的行为构成教唆用户实施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爱奇艺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1.关于被告方是否存在明知。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系用户“峰子创业”上传,被告对涉案作品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原告并未向被告发送涉案作品的侵权通知,原告举示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明知网络用户上传的涉案综艺节目系侵权作品,故无法认定被告存在明知的过错。
2.判断被告是否构成应知。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作为涉案平台的经营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供众多网络用户使用,其对于涉案纠纷中网络用户“峰子创业”侵害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构成应知,应综合是否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侵权事实是否明显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予以认定。
首先,爱奇艺公司经营的爱奇艺网站以提供影视作品作为网站的重要业务内容,要求其对影视作品的权利审查施以较高的注意义务。其次,基于爱奇艺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传播可获得的经营利益,爱奇艺公司理应对影视作品的权利审查施以更高注意义务。第三,爱奇艺公司针对涉案“自媒体”用户有别于普通用户的著作权归属、利益分享、审核模式,应对用户发布的作品权属施以合理的注意义务。第四,要求被告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并不会对被告平台造成技术障碍或过分增加其经营负担。最后,对用户上传影视作品行为进行规制必要性衡量。随着视频网站从初期的用户内容分享为主向平台直接提供正版视频内容为主,从短视频向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全覆盖、从免费分享到付费播放,随着网络视频播放平台经营形式的转变要求对著作权管理责任的合理分配。若仍一律允许视频网站以提供服务为由不履行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或审查、监管责任,可能导致通过由用户上传影视作品、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逃避责任,致使影视作品权利人难以维权的现象发生。
综上,法院认为,网络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其经营模式、用户、上传作品的类别、审查的成本等予以调整区分为一般的注意义务,或更高的注意义务,甚至事前审查义务。基于前述爱奇艺公司经营平台为收费视频播放网站、上传用户为特殊“自媒体”用户、涉案作品为制作成本较高的电视综艺节目、涉案视频名称含有“重庆卫视”等明显的权属信息等多方面因素考量,爱奇艺公司应该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但爱奇艺公司应知涉案侵权行为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构成帮助侵权。
二、爱奇艺公司应承担怎样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提供侵权行为人“峰子创业”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提供了涉案用户的身份证号码与手机号,且明确表示已经提供涉案用户的所有信息,无法提供其他信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未提供“峰子创业”的真实姓名、住址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将对被告未提供用户完整信息导致其无法向涉案用户主张权利在确定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时予以充分考虑。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告庭审中确认被告爱奇艺网站上涉案视频无法播放,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无须再行判决停止侵权。
关于损失赔偿的数额,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即以许可费3000元为基数按照三倍计算为9000元。鉴于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原告许可使用费为广东省深圳地区有线、无线电视播映权的许可费标准,难以作为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爱奇艺公司属于明知而故意侵权的情形,且爱奇艺公司已经删除涉案作品,故侵权损失适用惩罚性赔偿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综艺节目的独创性程度和知名度、受关注度、节目时长、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期间、侵权作品的数量、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最终判决爱奇艺公司赔偿广电英度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发挥了司法裁判规则指引作用,明确了网络视频平台合理注意义务范围及匹配的必要措施,厘清了平台侵权赔偿责任,及时地回应了新技术及产业发展对网络视频著作权保护的新问题。对网络视频平台注意义务的设定,应当根据其经营模式、用户类型、上传作品的类别、审查的成本等区分为一般的注意义务或更高的注意义务,并且其采取的必要措施与注意义务应当匹配。网络视频平台经营者应知涉案侵权行为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采取与合理注意义务相应的必要措施的,构成帮助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5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内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21)京民申4494号
【基本案情】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快乐阳光公司”)独家享有综艺节目《歌手》(下称“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快乐阳光公司发现上海内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内聚公司”)经营的盘多多网站针对百度网盘的分享链接提供搜索服务,在盘多多网站的搜索框中输入并查找“歌手2019”,可以引导用户直接链接至百度网盘中存储的涉案节目。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则是百度网盘的运营商。
快乐阳光公司以百度公司、内聚公司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百度公司、内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内聚公司停止提供涉案节目、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一、百度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百度公司提供的百度网盘服务性质及法律适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均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在选择适用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当特别法无法适用时,则应根据被诉侵权行为性质认定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一审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强调的是要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公开性和分享性。百度网盘主要用于个人文件存储与备份,并未设立统一的公共分享空间,亦未设站内搜索,其本质特征是私密性和封闭性,该网络服务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公开和分享,因此,百度网盘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本质特征,在认定百度公司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百度网盘进行责任判定。
二审法院认为,百度网盘的云储存功能,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私密性。但同时,百度网盘的分享功能,使网络用户可以将其存储在百度网盘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点击分享键,分享到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网络平台,微博、微信朋友圈均为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网络平台,公众可以在前述网络平台中随时随地浏览获取网络用户通过百度网盘分享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故百度网盘所提供的分享功能不仅是“私密分享”,百度网盘的分享功能,使得百度网盘具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特征,故应当认定百度公司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百度网盘用户在本案中的涉案行为已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本案应当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予以调整。
(二)百度公司提供百度网盘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百度网盘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并不直接向公众提供用户所存储的文件,百度公司在客观上不可能也无权对存储内容进行审查,其作为这一相对私密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在个人账户空间存储的文件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不应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同时,百度网盘为保护网盘用户隐私及知识产权,设置robots协议,禁止任何搜索引擎包括百度搜索引擎抓取百度网盘分享页面的内容,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涉案节目系用户上传并分享链接,百度公司对侵权链接不属于明知或应知,其在接到原告通知和起诉材料后及时删除了涉案链接,故法院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百度公司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裁判结果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二审法院认为,因百度网盘空间内存储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非均系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用户经授权或以合法渠道获得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上传至百度网盘空间的情况下,要求百度公司定位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及极有可能对用户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本案中,百度公司针对快乐阳光公司主张的分享侵权链接的用户采取了封禁措施,即通过屏蔽的方式禁止用户利用百度网盘创建链接对外分享,已有效地制止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应认定为百度公司针对侵权行为采取了合理的必要措施,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
二、内聚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百度网盘用户通过分享功能提供存储于其个人账号内侵权作品链接,可能导致对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内聚公司运营的盘多多网站系针对百度网盘及微盘的资源分享链接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站。其搜索范围并非直接针对百度网盘的内容,而是针对百度网盘用户在互联网上分享的网盘文件链接进行的搜索。百度网盘为封闭性私人空间,并非用于公共分享。虽然网盘用户可以分享链接,但包括百度搜索引擎在内的通用搜索引擎并不对网盘用户放置在第三方站点的分享链接提供信息定位服务。盘多多提供此类搜索引擎,对发布在第三方平台的网盘资源分享链接及标题进行全网抓取,并进行了推荐、选择和编辑,客观上汇总了侵权链接,并会导致侵权范围进一步扩大的法律后果,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内聚公司运营的盘多多网站作为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站系针对百度网盘及微盘资源分享链接提供搜索服务。根据在案证据的显示,在盘多多网站搜索涉案节目时,其网站页面会显示“相关百度云盘资源推荐”,下有推荐列表,内容均与搜索关键词相关。由此可见,内聚公司针对搜索结果对网盘资源链接进行了推荐、选择和编辑,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内聚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事实构成应知的条件,内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节目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热播程度以及内聚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侵权后果等因素,最终判决内聚公司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一审判决后,快乐阳光公司和内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快乐阳光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北京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采取的必要措施,本案亦对必要措施的限度作出了说明,网盘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在客观上不可能也无权对存储内容进行审查,因此对用户在个人账户空间存储的文件不应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本案平台针对分享侵权链接的用户采取了封禁措施,即通过屏蔽的方式禁止用户利用网盘创建链接对外分享,已有效地制止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应认定平台针对侵权行为采取了合理的必要措施,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网络用户使用网盘存储文件的主要目的是备份而非分享,出于保护知识产权和网络用户隐私的考量,网盘禁止通用搜索引擎抓取网盘存储的内容。如果不对专用于网盘的搜索链接服务予以制止,将会使网盘成为侵权作品存储和分享的“乐园”,极大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本案的判决,有利于规范对网盘资源分享链接进行搜索的服务,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四、2020-2022年综艺行业司法数据分析报告
(一)免责声明
本报告仅是对2020-2022年综艺行业相关案件中各维度数据的宏观描述及分析,所有数据均来自互联网公开信息,因大数据采集无法做到完全穷尽,故本报告不保证所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所列内容谨供参考、交流。依据本报告做出的任何行为产生的任何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与本数据报告制作者及发布单位无关。
(二)报告说明
1.内容说明
本司法数据报告以可视化方式,分析2020年至2022年综艺行业民事纠纷案件中各维度项下数据变化趋势及可能存在的原因。
2.数据来源
(1)数据库:Alpha数据库
(2)数据采集时间:2022年12月8日
3.筛选条件
(1)时间:2020、2021、2022年
(2)案由:人格权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3)全文:①内容包含(满足任一条件):综艺节目、涉案节目、案涉节目、真人秀、电视节目、网络节目;②内容排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4)当事人排除:综艺、电视节目、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
(5)行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案件数量
6575件
(三)2020-2022年综艺行业案件数据可视化
1.案件相关外部信息
(1)数量及地域

图25 2020年、2021年及2022年综艺行业相关纠纷一审案件数量
对2020-2022年综艺行业相关纠纷一审案件数量进行统计,可以看出近三年来案件数量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并在2022年达到一个低谷,分析此现象可能存在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2020年初新冠疫情的爆发,冲击了社会的方方面面,综艺行业也不例外,节目创作、拍摄及后期制作等多个环节几乎停滞。此后,居家隔离成为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中的重要举措,人员出行和接触均受到限制。虽有一些制作单位顺应时局变化,积极探索云综艺模式,综艺市场供应量还是急剧下滑,相应的纠纷也大幅减少。且即便产生纠纷,人们囿于疫情管控,也尽量避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近几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各部门发布了许多与综艺行业息息相关的重要政策和通知,对综艺行业的内容创作和播出进行了有效规范,行业整体较之前更趋向于规范化发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件数量的降低。

图26 2020-2022年综艺行业相关纠纷一审案件
总数排名前五省份/直辖市及案件数
从地域分布来看,2020-2022年综艺行业相关一审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含直辖市、自治区)为广东省、重庆市、安徽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别占比45.75%、17.98%、6.23%、5.15%及5.13%。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2320件,这可能与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广东省内进行了大量的诉讼维权有着一定的关系。
(2)法院层级及类型

图27 2020-2022年综艺行业相关纠纷一审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分布情况
按法院类型区分,2020-2022年综艺行业相关一审案件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最多,占比85.33%;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占比13.57%。由此可见,综艺行业相关案件总体上看案情较为简单或标的额较小,所以一审需要中级法院裁判的比例较小。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案件占比1.09%,并且该图中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全部来自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该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图中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的案由也均属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3)审理期限

图28 2020-2022年综艺行业相关纠纷一审案件审理期限情况
2020-2022年综艺行业相关纠纷一审案件中,有4161个裁判文书明确提及了审理期限。其中,17.98%的案件审理时间处在30天以下的区间内,40.59%的案件审理时间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34.46%的案件审理时间处在91-180天的区间内;三年内所有综艺相关纠纷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为93天。
对明确提及审理期限的一审案件的程序进一步拆分,有3894个裁判文书明确提及了审理程序。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1746件,占比44.84%;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2148件,占一审程序比例的55.16%。
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结合上述的数据统计,可以看出综艺行业相关案件的审理期限总体较短,在一审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也很高,也从侧面印证了综艺行业内的纠纷多数属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疑难案件相对较少。
2.案件相关内部信息
(1)当事人情况

图29 2020-2022年综艺行业相关纠纷一审案件较有代表性的原告及案件数
以综艺节目的权利人为导向,梳理出较有代表性的五位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其之所以具有代表性,是基于以下因素的考虑:①该五位当事人所涉案件绝大多数是以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人身份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②该五位当事人所涉案件数量较多,总量达4928件,占案件总数的97.18%;③该五位当事人知名度较高,属于较大规模的节目制作公司、网络平台或电视台。
结合上图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灿星公司”)进行了非常积极的维权行动,针对其制作的音乐类综艺节目如《中国好歌曲》《中国好声音》《中国之星》等在中国主要省市提起了大规模的批量维权诉讼;除灿星公司以外,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宝声公司”)与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快乐阳光公司”)也提起了较多数量的诉讼,快乐阳光公司为湖南广播电视台的下设公司,有着广播电视台雄厚实力的支撑,宝声公司基于快乐阳光公司的授权,获得了《2017快乐男声》《乘风破浪的姐姐》《说唱听我的》等综艺节目相关音乐电视作品在卡拉OK领域的使用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就前述作品进行了维权;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爱奇艺平台是目前国内三大视频网络平台之一,其针对享有著作权的综艺节目也提起了一定数量的诉讼;梦响当然音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近三年来也就相关综艺节目提起了一定数量的诉讼维权。
综合上述当事人的情况分析,总结出如下现象:一是对综艺节目进行维权的主体大多是有雄厚实力的企业;二是除去灿星公司批量维权的情况,总体上来说,综艺行业近三年的案件数量并不多。原因可能主要有两点,一是综艺制作门槛较高,有实力的公司往往也有着较强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所以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较低;二是目前综艺市场整体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较低,综艺的出品、制作、发行等还主要集中在少数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手中,如前所述,该类公司往往具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而中小型公司又很难触及综艺领域,所以形成了综艺行业纠纷较少的形态。

图30 2020-2022年综艺行业相关纠纷一审案件较有代表性的被告及案件数
以涉案数量为考量因素,梳理出较有代表性的五位作为被告的当事人。
结合上图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出综艺行业纠纷多发生于综艺节目权利人与娱乐场所经营者之间,相关案情也大多是KTV、酒吧等场所在未经综艺节目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播设备中收录了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节目片段,并通过其点播设备以放映的方式有偿许可消费者使用涉案作品,涉案节目也多为音乐类综艺节目。

图31 2020-2022年综艺行业相关纠纷一审案件行业分布情况
结合上图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出在2020-2022年综艺行业相关纠纷一审案件中,除了双方当事人都属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外,另一方当事人还可能属于“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可见,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联系更为密切且更容易产生纠纷。
(2)案由分布

图32 2020-2022年综艺行业相关纠纷一审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从案由分布情况可以看出,2020-2022年综艺行业相关纠纷一审案件的案由几乎都集中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其他三类案由相关案件数量较少,可见综艺行业纠纷目前较多集中在知识产权板块。

图33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下次级案由案件类型及数量
在上级案由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下一级案由案件进行占比分析可以看出,案由几乎都集中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类纠纷”,共4956件,占比98.96%。

图34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类纠纷”下次级案由案件类型及数量
进一步对“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类纠纷”的下一级案由案件进行占比分析可以进一步看出,案由几乎都集中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共4927件,占比99.42%。

图35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下次级案由案件类型及数量
进一步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类”的下一级案由案件进行占比分析可以看出,案由大部分集中于“其他案由”。在除去“其他案由”案件的基础上发现案件的案由主要集中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数量为1014件,占除去“其他案由”案件数量的49.68%。
综合以上对案由进行的四级细化拆解,可以大致判断出,综艺行业的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著作权领域,而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被侵害最多的著作权权利类型是放映权。再结合前述关于涉案综艺节目及类型的分析,对此类案件进一步研究发现,侵害放映权的案件往往对应的是音乐类综艺节目,诸如综艺节目《中国新歌声》《中国好声音》《中国之星》等,其节目中演唱的音乐歌曲版本被广泛盗版运用于各大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供公众点播演唱,侵害了综艺节目著作权权利人的放映权,由于涉案的音乐类综艺较多,所以对应侵害放映权的案件数量也较多。
综上,我们将笼统案由排除,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与侵害著作权相关的综艺节目案件中,侵害的权利主要围绕“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因为音乐类综艺的特质,其画面及声音可供人点播演唱,所以产生了较多侵害放映权纠纷;网络作为类似于综艺节目的视听作品的主要传播渠道,所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也占有一定数量。这也与前述当事人行业分析的数据产生呼应,双方当事人除了同属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外,一般提供歌曲点播的主体往往是KTV、酒店、民宿等,所以“住宿和餐饮业”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密切相关;一般提供他人点播综艺节目的主体往往是互联网公司、视频公司等,所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也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密切相关。
(3)标的额

图36 综艺行业相关纠纷案件标的额分布情况及在明确提及标的额的一审案件中的占比
在5071件一审案件中,有4732件案件明确提及案件标的额。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066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593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23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32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8件。
从上述案件标的额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出,绝大部分案件标的额都在50万元以下,反映出了我国综艺行业相关纠纷的争议金额较小。结合前述案件相关内部信息的分析,可能存在以下两点理由:一是与音乐类综艺有关的涉诉案件多为批量诉讼,侵权人侵权事实明确,法律关系清晰,单个案件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并不高;二是其他类型的涉诉案件往往侵害综艺节目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践当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整体判赔标准不高。
3.裁判结果相关信息
(1)结案方式及审理程序

图37 2020-2022年综艺行业相关纠纷案件审理程序分布情况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2020-2022年综艺行业相关纠纷案件审理程序的分布状况,案件主要集中于一审和二审,其中一审案件有5071件,二审案件有1472件,再审案件有30件。
(2)裁判结果

图38 2020-2022年综艺行业相关纠纷案件一审裁判结果分布情况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有4468件,占比为88.10%;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有39件,占比为8.61%;其他的有125件,占比为2.74%。
一审案件中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比例极高,这也揭示了综艺行业相关纠纷案件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原告方注重权利维护,维权能力呈现出较高的水准。这也与前述当事人的特点形成呼应,即目前综艺产业相关案件原告方当事人均是大制作公司、大视频网络平台或省级电视台及其相关企业,拥有雄厚的实力,配备较为完备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另一方面,也从侧面反映出综艺产业相关案件纠纷可能较为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争议较少,所以支持原告的比例较高。

图39 综艺行业相关纠纷案件二审裁判结果分布情况
2020年-2022年的四年间,二审案件数量为1472件,占检索结果的22.39%。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378件,占二审案件比为93.61%;改判的有92件,占二审案件比为6.25%;发回重审的有1件,占二审案件比为0.07%。
从以上数据分析,综艺行业相关案件的上诉较少,二审结果改判率也较低。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有,综艺行业相关案件通常不会出现事实部分难以认定的情况,如综艺的著作权人、综艺的内容、衍生开发过程甚至侵权的事实等,都是能够固定下来的,所以法院的主要工作其实就是基于事实并针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观点做出评判。
五、综艺行业前沿法律问题研究
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发展,文化娱乐行业进入全面发展的繁荣时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2021年、202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修改实施后的两年。伴随着新著作权法的施行,包括综艺产业在内的文娱产业的日益规范化。著作权法不仅在立法层面推进了法治现代化,也势必对娱乐法学研究产生重大影响。过去的一年中,广大娱乐法实务工作者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积极开展娱乐法研究及实务经验的总结工作,发表了许多有益于全面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及涉及其他娱乐法领域的见解。为回顾也为展望,编者对2021年、2022年娱乐法学中与综艺节目、电视节目相关的主要研究成果进行盘点,概述如下。
(一)深耕制作环节,夯实合规基础
一是综艺节目的立项环节。立项环节是综艺节目合规运行和通过合同约定,明晰参与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阶段。金家铭的《律师视角看综艺节目立项环节三大常见法律风险》聚焦于综艺节目的模式引进,综艺节目模式公司合作常见法律风险及实务等问题,明晰了立项环节中,影视公司跟平台合作时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实务。
二是综艺节目的拍摄环节。方云涛发表了《综艺节目拍摄常见法律风险及实务》《综艺节目摄制服务合同特殊条款解读》,前文具体分析了综艺节目拍摄中的管理风险、安全事故风险、主创人员管理风险,强调要建立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内控合规体系,做到事前防控到位、事中循规蹈矩、事后责任明晰;后文强调了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竞业条款、安全管理条款的重要性及设计思路。
三是具体综艺节目类型中的特别安排。肖广会在《浅谈音乐厂牌的法律问题》详解了说唱类综艺中音乐厂牌的商标注册、音乐人签约、音乐版权等核心法律问题。
四是综艺节目后期制作环节。金家铭发表了《综艺节目后期制作的素材风险及剪辑风险》《综艺节目BGM(背景音乐)侵权问题研究--以后期制作公司为视角》,从安全保密和规范管理的角度对素材和剪辑的使用作出指引。
(二)聚焦著作权问题,维护合法权益
一是综艺节目拍摄中的著作权问题。邓尚锐、杨倩在《演唱他人作品,需要取得哪些授权?》中指出综艺节目中演唱歌曲需要取得的授权内容和方式。黄菁菁在《从“星星点灯”歌词被改谈起:侵犯作品修改权和完整权的判定规则》中论述了综艺节目对歌曲歌词进行少量修改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李昀锴的《网络环境中适当引用型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提到了综艺节目在拍摄中可能会出现的“超越合理性使用”而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情况。
二是针对综艺节目播出后的版权纠纷问题。张政国在《从《谭谈交通》被下架事件看版权纠纷的认定规则》中提出了涉及视听作品的合作摄制,各方在合作之初,最好通过专业人士对各方权利义务作出内部约定,将可能产生的隐患提前扼杀,避免后续作品产生影响力后所带来的纠纷的观点。
三是针对综艺节目的“二次创作”中的侵权问题。王一阳在《刍议修改权与改编权的边界--兼论P图行为的侵权界定》中指出,凡是未经允许对图片进行改动的行为均有可能构成对原图著作权的侵害。同时,上述行为在特定情形下,不仅仅涉嫌著作权侵权,还可能构成对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的侵权,且恶意程度较高者,除了可能惹上民事官司,还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乃至刑事制裁。张校铨在《论改编自长视频的短视频如何适用适当引用规则》中指出,涵盖长视频全部精华画面的导览类短视频不构成适当引用。但是针对吐槽评论类、鬼畜恶搞类、知识普及类短视频能否构成合理使用,依然存在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和较强的个案差异性,总体还处于灰色地带。王紫在《长短之争-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短视频的未来路在何方》中,站在良性监管渠道、长短视频网站互相促进,合理分配利益的市场的角度,对影视作品“二次创作”涉及的各方法律主体提出了相关建议。
四是其他侵犯综艺节目著作权的形式。史甜茹在《合理使用还是盗版侵权?“免责声明”救不了字幕组》中指出“字幕组”未获授权的传播行为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免责声明”是以“合理使用”为名义的“擦边球”。
(三)关注衍生问题,释放节目势能
一是针对综艺节目的后续衍生开发问题。方云涛在《综艺节目衍生开发的常见方式及法律实务》中概述了综艺节目商标、独立作品及其他衍生元素的开发的注意事项及重要条款。裘怡晨在《缺显:文娱企业商标布局的“致命风险”》中则聚焦于综艺节目的相关商标在初审阶段被认定为缺显时,获得法律保护的其他途径。王铼、曹莹、叶永尧在《《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背景下,数字藏品中国交易合规路径审视》中讨论了综艺衍生数字产品的合规开发情况。
二是大型赛事活动转播中的合规问题。刘迎、谷雨禾、向高洁在《奥运媒体转播权与奥运赛事报道规范解读》中详细解读了奥运持权转播商的权益情况、奥运非持权转播商的报道规范,以及违反报道规范的法律后果。梁枫、宾栋在《冬奥盛会:不能逾越的“合规红线”》中详细分析了冬奥会期间六大领域的合规注意事项,即赛事采购合规、广告宣传合规、标识使用合规、知识产权合规、劳动用工合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
三是综艺节目侵犯他人人格权的问题。姚善挺、卢盼鸿在《肖像权视角下被“换脸”者的权利维护--仅形象载体“可被识别”情况下的维权窘境》中探讨了综艺“换脸”事件的侵权认定及维权途径。
四是其他衍生问题。李昀锴在《广告代言人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合规问题》中讨论了综艺广告中植入广告的能否被认定为代言活动的问题。赵华、柯立坤在《艺人管理公司香港IPO上市那些事儿之路径简析》说明了为大量综艺,尤其是选秀类综艺输送艺人的大型艺人管理公司的上市路径及法律选择。葛楠、韩甜则在《三种不同类型的网络红包如何纳税?》中释明了电视节目中营销红包的纳税方式。
进入文娱领域合规要求日益加强的新时代,可以预见,随着著作权以及其他文娱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将不断呈现,这将会给文娱领域的实务工作者提出许多新课题,文娱领域的实务经验也必将收获更多优秀的成果。
第四章 2022年综艺行业行政管理及行业自治情况
一、主管机关通知及文件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管理的意见》
2022年1月25日,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要严格持证上岗规定,各播出机构要严格执行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制度,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证书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担任播音员主持人。加强合作节目管理,在播出购买、合作等非自制节目前,要严格审核播音员主持人持证和注册情况,综合考虑播音员主持人专业素质和社会形象,认真审核把关播音员主持人在节目中的言行举止,不给有丑闻劣迹、违法失德等问题的人员提供出镜发声渠道。
(二)《关于推进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年7月21日,商务部等2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到:要鼓励优秀广播影视节目出口。支持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综艺节目创作和出口,加大海外推广力度,做强“中国联合展台”,创新叙事方式,推进中国故事和中国声音的全球化表达、区域化表达、分众化表达。加强与海外媒体平台合作,拓展广播影视节目出口渠道。鼓励影视制作机构开展国际合拍。中央宣传部、商务部、广电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2年8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确保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正确导向,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修订工作基础上,起草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对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的主要修改体现在:第一,完善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范围规定。在管理对象方面,明确将经纪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主体以及在他人组织下参与节目制作的主体纳入管理范畴。第二,完善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包括对于行业组织及从业主体提出了自律要求,对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选择导演、编剧、演员、嘉宾、播音员、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主创人员,应当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同时完善节目禁载内容,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禁止开展收视率点击率等方面的虚假宣传等。第三,在行政许可设定方面,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进行了优化,包括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取消逐级审核环节、进一步明确许可条件、简化申报材料等。第四,完善对节目制作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理。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有关机构、个人的配合义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该征求意见稿综合考虑到了行业发展现状、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从多个维度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的行政管理相关规定细则进行了完善和优化。
(四)《“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
2022年8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其中要求:繁荣文化文艺创作生产,健全文化创作生产传播工作机制,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规范网站转载行为和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加强重大题材内容审查把关;深化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加强违法失德艺人规范管理;鼓励引导网络文化创作生产,鼓励文化单位和广大网民依托网络平台依法进行文化创作表达,推出更多优秀的网络文学、综艺、影视、动漫、音乐、体育、游戏产品和数字出版产品、服务,推出更多高品质的网络视听节目,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加强版权保护和开发利用,提高版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大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执法监管和打击力度,持续开展“剑网”专项行动。
(五)《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2022年9月2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通过未获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的机构传送其节目信号;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或者频率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不得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二、行业自治性文件
(一)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自治文件
《网络视听行业共筑中国梦喜迎二十大倡议书》
2022年2月2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等行业组织和单位在2022中国网络视听年度盛典上,共同发布《网络视听行业共筑中国梦喜迎二十大倡议书》。在该倡议书中向广大网络视听行业从业者发出倡议:一是坚持人民至上,抒写人民情怀。深入火热生活、扎根现实沃土,倾听人民心声,反映时代风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二是担当社会责任,坚守审美底线,明辨善恶美丑,展现美好情感。三是加强行业自律,践行崇德尚艺,弘扬志愿精神,追求德艺双馨。该倡议从网络视听节目制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出发,继而对网络视听节目的节目内容以及从业人员的品德进行展望和建议。
对此,各地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协会也给予积极响应,纷纷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本省市的网络视听节目发展现状对新一年的网络视听节目发展作出规划。如山西省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奋进新征程,唱响新时代--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倡议书》,倡议各会员单位和全省网络视听行业从业人员坚持初心使命,站稳政治立场;坚持文化自信,奉献精品力作;坚持向上向善,共筑清朗空间,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协会力量。这也反映出我国行业自治组织的主观能动性逐渐提高,能够自觉有效地参与到地方行业的管理、治理过程中来。
(二)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自治文件
《文化娱乐活动内容自审规范》《剧本娱乐活动适龄提示指引》
2022年11月30日,为进一步加强文化娱乐活动内容自律管理,指导文化娱乐行业开展内容自审,做好未成年人保护自律管理工作。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举办《文化娱乐活动内容自审规范》(简称《规范》)和《剧本娱乐活动适龄提示指引(试行)》(简称《指引》)线上发布会。《规范》中提出“文化娱乐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合理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内容自审工作,确保来源合法、内容合法”,同时明确了禁止内容,供歌舞娱乐、剧本娱乐、游戏游艺等行业会员单位及从业者参考,在市场前端科学、规范地建立内容安全自律管理机制。《指引》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消费者特点,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出发,将剧本娱乐活动适龄范围划分为“12周岁(含)及以上”“18周岁(含)及以上”2个阶段,并指导剧本娱乐场所经营者通过在剧本封面、场所宣传展示窗等显著位置使用提示标识,主动向消费者进行提醒等方式进行适龄提示。
纵观近期以来主管部门及多个行业自治组织对文化娱乐活动经营者、剧本娱乐活动展开的全面治理,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剧本娱乐综艺的大量输出以及因此产生的衍生市场需求。从最早的《明星大侦探》《密室大逃脱》再到《萌探探探案》等,一众瞄准年轻人市场的剧本娱乐综艺不断输出,以电视化的场景,带领受众跟随充满悬念的谜题,与嘉宾共同绞尽脑汁思考。剧本娱乐与综艺的联手,具备了多层次的内容价值赋能,通过丰富节目内容激活场景,场景再反哺内容创新,并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成了当下网综与实体产业线上线下联动的重要诉求。
结合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如今的综艺行业不仅仅是停留在了传统网络或电视媒体之上,而是与其他各个行业相互融合并衍生至实体产业,将综艺节目与线上线下观众切实地联系在一起。不论是线上的节目还是线下的实体产业,都应避开不良文化内容和错误价值导向这一“雷区”。这同时也对行业自治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始终紧跟新时代综艺产业发展潮流,充分发挥好自治职能。
三、专项整治工作及重大执法活动
(一)专项整治工作
1.“清朗”系列专项行动
近年来,全国网信系统持续加大网络生态治理力度,深入整治网上各类违法违规问题乱象,舆论生态总体向好,网络治理成效明显,为进一步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使网络空间更加清朗,国家网信办于2020年开启“清朗”行动,对网络环境进行长效治理。
2021年6月15日,国家网信办宣布开启“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将针对网络上“饭圈”突出问题,重点打击诱导未成年人应援集资、高额消费、投票打榜等行为,矛头直指选秀类综艺节目的花钱投票内容与环节。7月21日,中央网信办启动清朗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持续推进“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深入整治诱导未成年人应援集资、高额消费、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行为,进一步针对选秀综艺节目所衍生的“饭圈”多种乱象进行了重点打击。
2022年3月17日下午,国新办举行关于2022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2021年国家网信办部署开展“饭圈”乱象整治、春节网络环境整治、用户账号运营乱象整治等15项“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累计清理违法和不良信息2200万余条,处置账号13.4亿个,封禁主播7200余名,下架应用程序、小程序2160余款,关闭网站3200余家。
2022年春节期间,国家网信办开展为期1个月的“清朗·2022年春节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包括以下五方面整治任务:第一,集中整治网络暴力、散播谣言等问题,切实维护网民利益。第二,持续开展整治,严防“饭圈”乱象反弹反复。第三,加大炫富拜金、封建迷信等问题治理力度,遏制不良网络文化传播扩散。第四,从严整治“网红儿童”“软色情”等问题,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五,加强重点页面版面生态问题治理,营造良好春节氛围。
2022年4月24日,网信办开展“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主要聚焦网络暴力易发多发、社会影响力大的 18 家网站平台,包括新浪微博 、抖音 、贴吧 、知乎等,通过建立完善监测识别、实时保护、干预处置、溯源追责、宣传曝光等措施,进行全链条治理。
纵观近年开展的各项“清朗”行动,打击和整治的重点仍是“饭圈”乱象、不良信息内容以及错误价值导向等问题。作为文娱行业的重要一环,综艺节目的传播范围之广,对青少年群体的影响力之大,毫无疑问仍是“清朗”行动的重点关注领域。因此,这更进一步要求整个综艺节目产业链自上而下主动地承担起更多积极正面的示范意义和社会责任,坚决遏制不良文化与错误价值导向在相关节目内容中传播,严防网络暴力或“饭圈”乱象,为“清朗”的网络环境保驾护航。
2.规范使用汉字专项整治工作
2022年4月6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领域不规范使用汉字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领域各单位充分认识规范使用汉字的重要意义,坚持属地管理,落实主管主办制度和“谁出版谁负责”“谁制播谁负责”原则,对出版物、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等汉字使用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和清理,切实提升内容质量。
通知指出,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汉字字体应用场景日益丰富,字体更加多元,在较好地满足社会多样化用字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字体使用场合不当、质量水平较低等问题,尤其是一些“丑书”“怪书”类信息化字体产品,对字体进行粗俗、草率的夸张变形,背离汉字的书写规范、文化内涵和审美趣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通知明确,本次清查范围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剧目、纪录片、动画片、广告及宣传品的片名、片头的制作单位名、字幕、演职员表等用字。
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压实管理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引导有关单位严格对出版物、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等用字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对汉字使用不正确、不规范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违背汉字书写规律和审美品位,粗制滥造、拙劣夸张、观感不佳的字体及时进行清理替换。
3.“剑网2022”专项行动
2022年9月,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一是针对未经授权对视听作品删减切条、改编合辑短视频等侵权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二是加强对网络平台版权监管;三是强化网络新业态版权监管;四是持续加强对院线电影、网络直播、体育赛事、在线教育、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巩固网络音乐、游戏动漫、有声读物、网盘等领域工作成果,不断提升网络版权执法效能。
专项行动将紧紧围绕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这条主线,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通过推动规范发展与打击惩治并举,加强网络版权全链条保护,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促进创业创新、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版权工作支撑。
(二)重大执法活动
1.正向激励:时代背景、鼓励创作
(1)紧扣时代主题,弘扬核心价值观
在2021年第四季度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名单中,多部建党、中国传统文化、奥运等题材的优质节目入选。广电总局也提倡、鼓励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积极推动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创作生产更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讴歌人民、记录时代的精品佳作,在培根铸魂上展现新担当,在守正创新上展现新作为。
通过综艺市场数据显示,单一的娱乐性和明星本位的营销和内容仍有一定影响力但不再会成为唯一的“流量密码”,随着政策的变化以及大众对于作品质量、题材更高的审美要求,聚焦社会话题、传达人文关怀、具有深层文化内涵的综艺节目更能收获年轻用户的喜爱。这也促使着文娱行业摒弃原有的流量至上的制作模式,在题材、内容模式上作出创新,并切合时代主题。
2022年11月16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某脱口秀公司作出了一起行政处罚决定。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辽宁麦西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19时30分在博纳影城(中央大道店)举办了一场脱口秀演出,该场演出在大麦网平台销票48张,销售金额3922元,扣除场地方20%和票务平台15%的费用后,收入2549.3元。其中一名表演者李某的表演含有调侃上海疫情、辱骂上海人、调侃未成年人的内容。因该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条例》第25条,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演员所在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人民网对该事件评价:脱口秀不能成为脱缰野马,脱口秀怎么才能让观众笑呢?离不开玩梗、调侃、恶搞。但玩梗要适度,调侃要有度,恶搞要分场合、分对象,不能拿没素质当幽默,更不能毫无底线肆意妄为。这也为近年来大火的脱口秀类型综艺节目创作者敲响了警钟:脱口秀节目的内容应当坚守底线,玩笑和玩梗不能流于低俗,应正视自身广泛的文化影响力,向大众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念。
(2)加强版权保护和节目创作规范化
2021年是版权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重塑版权秩序的重要一年。《著作权法》为网络直播、综艺节目等视听作品版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视听平台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影视切条侵权情况的管理责任。《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站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相应治理规则,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明确不得播出“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短视频内容。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和国家电影局相继发声,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的侵权行为。视听平台通过购买版权内容、完善授权和结算机制、健全版权投诉机制,建立开放平台等方式,探索建立影视产业链各方版权保护和利益分享机制,共建健康有序、共生共赢的版权网络环境。
(3)持续强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落地实施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将广电总局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坚持网上网下统一导向、统一标准、统一尺度,切实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领域法律法规落地实施。
2.反向规制:监管、整治、改革
(1)抵制扭曲饭圈文化,严控偶像养成节目
近年来,随着粉丝经济不断扩容以及偶像养成类综艺的爆火,粉丝这一巨大的消费群体被给予高度关注,虽然节目以“综N代”的形式享受着粉丝经济的红利。但在节目之外也激发了各路粉丝之间为各自偶像数据上的比拼,轻则导致双方粉丝产生冲突后在网络中争斗不休,重则催生出各类“集资应援”互联网黑色产业链,在占用公共资源的同时还滋生出了不良网络“饭圈”生态文化。
2021年4月底,在偶像养成类综艺节目《青春有你3》中,粉丝为了给被支持者投票,大量购买节目合作的牛奶饮品,只扫描瓶盖后方二维码获取投票码,而囤积的牛奶则被直接倒掉。“倒奶”视频被媒体曝光后迅速引起了巨大争议,也引发行业震荡。5月4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公告,责令节目制作平台爱奇艺暂停《青春有你3》录制。随后,爱奇艺发布道歉声明。北京市广电局5月10日出台新规,明令禁止选秀类型综艺节目引导花钱投票。8月3日,国家广电总局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网络综艺节目专项排查整治,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网络综艺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偶像养成类节目,重点加强选秀类网络综艺节目管理,严格控制投票环节设置;坚决抵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和“流量至上”、拜金主义等畸形价值观;进一步压实综艺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主体责任,加强对粉丝群体正向引导。至此,在主管机关紧急叫停和严格管控下,曾经辉煌一时的偶像养成类节目也逐渐淡出各大视频平台的排播计划表当中。
(2)立艺必先立德,严禁失德艺人
要从根本上解决文娱行业的众多乱象,需要进行整治的不仅是粉丝,还有作为话题中心的艺人。近年来出现大量“顶流”艺人因各种原因“塌房”。最先进入众人视野的是郑爽,在2021年春节,其被前男友张恒爆料代孕、弃养两个孩子。一时间,舆论一片哗然。中国视协电视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发文称,其行为本身已超越大众普遍认知的道德底线,作为文艺工作者,“艺”是成就事业之本,“德”是安身立命之根。祸不单行,2021年4月28日,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北京市广电局启动对郑爽涉嫌偷漏税、获取高额片酬情况的调查。4个月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处理决定:郑爽因偷逃税被处罚2.99亿元。
在郑爽成为2021年文娱圈执法行动轰动一时的第一案后,吴亦凡也紧随其后。2021年7月初,其被连续爆料以工作名义接触、诱导女性发生性行为,甚至涉嫌侵犯未成年女性。2021年,8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捕吴亦凡。
此后,从歌手、演员到主持人,陆续曝出多位问题艺人。因《山河令》爆火的张哲瀚因参观靖国神社、会见疑似日本右翼人士等触及了中国人民的民族大义底线。2021年10月,李云迪因嫖娼被北京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无独有偶,2022年9月原本的“顶流”小生李易峰因多次嫖娼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
在汹涌的舆论中,各个平台连夜将郑爽、吴亦凡、李云迪、李易峰等劣迹艺人参与相关节目下架,或是在参演作品中将其除名。这些曾站在流量顶端的明星,由于违法失德失范,最终落得“一夜褪尽光环”的结局,他们参演的影视项目和综艺节目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教训也在警醒着所有综艺节目制作者,应把艺人艺德作为重要考量指标,绝不能用人唯流量论。
(3)严查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
时间来到2022年,涉嫌偷税漏税的艺人名单仍然在增加。3月,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对演员邓伦开展税务检查。经查,其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
对此,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并对协助偷逃税款的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不断提升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及企业的税法遵从度,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纵观近年来这些令人咋舌的艺人涉税头条新闻,主管部门对文娱行业超高收入的从业人员加强税收监管是不可逆的大趋势。这同时也叫停了曾经综艺节目制作成本中头部艺人嘉宾片酬占据绝对大头的畸形现象,综艺节目创作者和制作平台也会将时间与精力更多地投入到节目模式、内容的创新和提升中去。
结语:总结与展望
2022年是充满挑战的一年。2022年综艺行业受疫情影响仍然较大,由于疫情防控的常态化管理以及疫情管控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综艺节目无论从录制难度还是招商力度层面都遭受了巨大的影响,从总体上看,综艺节目的数量上有所减少。面对困境,综艺行业从业人员众志成城,在形式上与时俱进,推出了云综艺、多屏互动式综艺等新的综艺形式;在内容上精益求精,关注传统文化,聚焦社会现实,积极传播正能量;在效益上细水长流,注重IP的持续开发,追求长尾效应。正是这些有益的尝试和创新,让综艺行业在疫情环境下实现了平稳过渡,并为以后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22年是充满希望的一年。党的二十大在2022年顺利召开。二十大报告再次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也为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这无疑是为综艺行业未来的健康发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作者简介】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第二届综艺法律专业委员会名单
(按姓氏拼音首字母顺序为序)
主 任
黄 娟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
副主任
陈 特 浙江一墨(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 阳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专家法律顾问
秘书长
方云涛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委 员
崔红伟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高晓婷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连成杰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 溪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钱佳仪 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 晋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王 松 北京沐光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王 滔 浙江音乐学院流行音乐系副主任
张 慧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章 欣 浙江卫视管理中心法务部主任
赵林林 杭州大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甄 妮 蓝天下(浙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中心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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