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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慧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2020-05-06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170号

  申请人:深圳众为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艺园路马家田厦产业园(原27栋-29栋)5-001室。

  法定代表人:曾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天慧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西区同观路转2号路华力特大厦生产厂房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云飞。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9)粤0305执11038号案中,经申请人深圳众为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天慧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慧谷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关于深圳众为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慧谷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粤0305民初12981号民事判决,天慧谷科技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众为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475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天慧谷科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深圳众为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执行裁定,以天慧谷科技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市天慧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603.34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众为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天慧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郝慧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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