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796号
申请人:胡运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三庙前乡庙前集镇008。
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龙花园11栋商铺7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伟,执行董事。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对于申请人胡运生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龙岗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获得清偿。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十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胡运生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述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