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破终33号
上诉人(一审申请人):刘爱华,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申请人):深圳新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沙头街。
代表人:段浩,清算组组长。
上诉人刘爱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新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破申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爱华以新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新光公司破产清算。新光公司一审提出异议称:1、刘爱华申请新光公司破产没有依据,新光公司暂时不能清偿刘爱华的债务事出有因,刘爱华的债权申报已经被清算组受理,因原来公司股东身份问题涉及诉讼,案件尚在上诉阶段,导致清算组工作不便开展:2、新光公司目前尚有部分资产及一千多平米的物业财产,公司所涉及的真实资产情况还需要追查和清理,不属于严重的资不抵债:3、新光公司涉及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公司实际追回的财产尚不明确,不宜进行破产清算:4、新光公司现已成立清算组,如存在未能偿还债务的情况,公司股东会督促清算组依法申请破产清算。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刘爱华的申请。
一审法院查明:2002年11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判令案外人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偿还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等;新光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向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新光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98-1号执行裁定,以新光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13日,该案恢复强制执行,案号为(2017)粤03执恢246号。2018年11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粤03执恢246号之一执行裁定,以新光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刘爱华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再次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该执行裁定中查明,2006年10月31日,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后变更名称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将编号为20404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即生效判决确认的涉案债权)转让给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9月17日,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广东亿海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债权进行拍卖,刘爱华竞得。2017年5月25日,双方签订编号为GDFAMCO1-2017032的《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刘爱华。2016年10月25日,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刘爱华在《南方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资料显示,新光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1984年5月25日成立,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沙头街。经营期限自1984年5月25日至2034年5月24日止。新光公司注册资本1195万元,股东为黑龙江省牧工商联合总公司(出资比例6.5271%)、广东省华侨物资总公司(出资比例38.4937%)、中国糖业酒业集团公司(出资比例41.2552%)、广东和平制药厂(出资比例4.6861%)、深圳市光明华侨畜牧场(出资比例4.5188%)和深圳市新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5188%)。2007年11月13日,工商行政机关对新光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书,吊销营业执照并要求其清算。2017年6月13日,新光公司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并于11月6日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清算组成员为段浩、朱耀龙、田力、蒋平忠、刘树玲,段浩为清算组组长。
另查,新光公司已经解散,没有员工留守,工商登记被冻结,财务资料因原法定代表人梁某涉嫌刑事犯罪[案号为(2017)粤03刑初104号]被检察机关扣押,现该案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阶段。清算组成立后,案外人广东省岗美华侨农场和海南省华侨物资供应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成立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号为(2018)粤0304民初4332、4376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新光公司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对新光公司进行清算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目前该案尚在二审审理阶段。中国糖业酒业集团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中国糖业酒业集团公司与深圳市博澳水产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驳回中国糖业酒业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尚在二审审理阶段。
原审法院认为,新光公司已成立清算组启动自行清算程序,但因清算组涉及诉讼争议、工商登记被冻结、财务资料被检察机关扣押等原因,自行清算暂停进行。在此情形下,刘爱华作为债权受让方,向一审法院申请新光公司破产清算,本案涉及破产程序与自行清算程序的协调、衔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十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后,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申请强制清算。本案中,新光公司已经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清算组目前暂停清算工作系因涉及诉讼争议,而非故意拖延清算,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清算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等情形,且新光公司名下有资产未处理、其他相关资产尚待刑事判决认定后追回,因此,刘爱华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新光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以及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新光公司目前暂不具有破产原因,一审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十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刘爱华对深圳新光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刘爱华不服上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新光公司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且已解散,股东决议已成立清算组,显然符合资不抵债、无清偿能力的破产清算立案标准。二、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发现资不抵债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仅是清算组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不能据此剥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法定权利。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债权人在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情况下申请强制清算的规定,也是赋予债权人的救济措施之一,不影响债权人依照公司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权利。四、新光公司名下资产皆被抵押或多次轮候查封状态,刘爱华的债权17年新光公司未偿还一分钱,且多次因无可执行财产而被终结执行,而刑事判决可能被追回的相关资产也远远不够偿还其现有债务,新光公司显然资不抵债。五、新光公司能否提供财务账册并非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法定事由。六、新光公司存在股东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原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等案件,以及清算组涉及诉讼争议、工商登记被冻结、财务资料被检察机关扣押等,也并非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法定情形。七、新光公司即使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至今长达17年之久不能清偿刘爱华的到期债权,执行部门多次终结执行,不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刘爱华合法权益将无法实现。八、如法院未能依法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是对刘爱华合法债权保护的漠视,将使刘爱华的经济损夫不断扩大,合法债权减损、灭失。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受理刘爱华对新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新光公司答辩称,新光公司已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账务资料因原总经理梁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检察机关扣押,无法进行清算工作。刘爱华的债权申报已被清算组受理。清算组成立后,广东省岗美华侨农场和海南省华侨物资供应公司就该股东会决议提起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新光公司关于成立清算组对新光公司进行清算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中国糖业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因该案关于企业性质、股东是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等事实的认定与新光公司原总经理梁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相关联,须以刑事判决认定的相关事实为依据,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刘爱华明知新光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仍然提起上诉,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请求依法驳回刘爱华的上诉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新光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权利人刘爱华对新光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刘爱华对新光公司的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经多次强制执行不能清偿,且新光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解散,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刘爱华申请对新光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刘爱华申请对新光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一审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破申7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刘爱华对深圳新光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良军
审判员 刘涵平
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政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