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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当事人可以就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吗?

    【学科类别】诉讼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再审;管辖权异议;诉讼程序
    【全文】

      裁判要旨
     
      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类型将管辖权异议裁定排除在外,当事人就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案情简介
     
      一、西北公司因与易新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起诉至延安中院。易新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诉讼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且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延安市辖区,该案应该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延安中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这并不包括双方当事人都不在本辖区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易新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三、易新建不服该裁定,向陕西高院上诉。陕西高院认为:因本案双方约定了管辖条款,即若发生纠纷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属延安市辖区,且诉讼标的额亦属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范围内,故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四、易新建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属于申请再审的范围,驳回易新建的再审申请。
     
      律师评析
     
      2015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体现最高院是支持对管辖异议裁定进行再审的(见延伸阅读案例二)。
     
      但2015年2月4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实务中一般认为该解释规定了可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明确将管辖权异议裁定排除在外。因此,自2015年之后,法院一般不再支持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再审。
     
      实务经验总结
     
      一、为避免将来双方当事人就管辖法院产生纠纷,继而为此花费不必要的精力和财力,甚至导致对己方不利的情况,我们建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对管辖法院进行明确约定。
     
      二、结合延伸阅读案例2可知,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之前,法院支持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再审。但在该司法解释发布之后,基于其中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法院对此种情形的态度发生转变,对就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当事人应当注意对这一变化,避免错误依据旧案例支持个人主张。
     
      三、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法院一般不再进行再审审查。但若当事人认为该管辖法院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可以就案件实体部分申请再审。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是针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处理结果,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未造成影响。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申请再审予以救济。对于不服法院裁定的申请再审问题,2015年2月4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由此可见,当事人对发生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并不属于申请再审范围。因此,易新建的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易新建诉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70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一
     
      当前法律中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类型并未将管辖权异议裁定包括在内,当事人不能就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与主文案例观点一致)
     
      案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岳阳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李术尧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20号】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但根据2012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不再成为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可见,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再可以申请再审。因此,弘达路桥公司就二审法院(2014)湘高法立民终字第130号民事裁定申请再审,也应当予以驳回。
     
      裁判观点二
     
      虽然《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删除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但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这一再审事由申请再审。(与主文案例观点相反)
     
      案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沈阳卡斯特金属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与自贡长征机床销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67号】认为: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2007年修改决定》),在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中增加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2012年修改决定》),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中删去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的条款。从文义解释角度理解,当事人如果认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错误而申请再审,为避免循环论证,应当认为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符合“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情形,而不是符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情形,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并非针对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而是针对其他有关实体以及程序问题的裁判案件。另外,《2012年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该条款规定属于应诉管辖条款,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该受理法院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得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申请再审。《2012年修改决定》之所以在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中删去“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也是出于立法体系协调的考量。因此,《2012年修改决定》删去“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并不意味着案件当事人不得就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

    【作者简介】
    李斌律师,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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