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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清算时,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

案   例

一家餐饮娱乐企业由于近年来经营不善,出现了债务积聚、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股东决定申请破产。企业员工得知此事之后,担心自己的劳动权益受损,纷纷要求公司承诺支付拖欠的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


他们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社保等劳动权益?



解   答

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或者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企业的相关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


一旦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该企业的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就将面临着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即劳动合同要因企业破产而终止。此时,按照相关法律要求,企业在进行破产清偿时,应当优先清偿企业对员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这些清偿完毕之后,企业还要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在这之后,如果企业资产还有剩余,才能用以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如果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清偿债权,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劳动者可以主张企业赔偿。



依   据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作者 | 朱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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