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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安鑫珠宝有限公司破产宣告及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 2020-08-2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427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汇安鑫珠宝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张亮,深圳市汇安鑫珠宝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10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市汇安鑫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安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0年7月27日,管理人以汇安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汇安鑫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汇安鑫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涛。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向汇安鑫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发送了要求提交资料、配合清算的通知。仅接管到汇安鑫公司的公章及证照,未接管到汇安鑫公司的财产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本院裁定确认了5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金额为15470549.43元。经管理人调查,汇安鑫公司名下无财产。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管理人未接管到汇安鑫公司的财产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无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依据管理人对汇安鑫公司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汇安鑫公司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汇安鑫公司确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汇安鑫珠宝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汇安鑫珠宝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因深圳市汇安鑫珠宝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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