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破字第117号
申请人华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华乐路33号A、B、C、D栋,组织机构代码59432454-6。
法定代表人吴英华,董事长。
申请人华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成立于2012年5月10日,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登记注册机关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认缴注册资本港币6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42年5月10日止。申请人现已停止生产经营,其与原有员工736人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全部工资已经发放完毕,但尚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予支付。深圳友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申请人截至2015年11月30日止所有者权益为-1777809.66元,其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案件数量较多,申请人股东遂同意该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自行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华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
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一六年 月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慧玲(兼)

